论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
——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2017-01-28殷茜茜
殷茜茜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论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
——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殷茜茜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近年来,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越来越多的被提及和讨论,审判中心主义是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诉讼制度,因此,为了加快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在诉讼中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成为一项必然的选择。本文主要介绍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及其历史发展过程和中外研究现状,剖析我国目前诉讼制度的现状,通过审判中心主义与其他诉讼制度的比较,来简述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
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法治国家;利与弊
2014年10月2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该决定中关于在司法领域有一个重大的突破,即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决定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开始在诉讼程序中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
一、审判中心主义简介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整个诉讼制度的构建和诉讼活动的展开中是围绕着审判进行的,它与侦查中心主义、案卷中心主义等相对。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审判程序是中心,二是在审判程序中第一审程序是中心。
二、在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
(一)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优势
审判中心主义是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之所以在西方国家实行了这么长的时间是有其合理性和优势的。
1.促进有证庭上举,合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
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意味着庭审实质化,这就要求案卷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都要通过举证、质证,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法院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这可以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作用,对于侦查与审判的关系也可以予以重新界定,从程序上进行改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专门手段与措施,收集了各种各样的有利或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被告人自己或者通过其辩护人也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些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证明力如何,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仅凭控辩双方一面之词是不足以认定的。只有经过法庭质疑,法官依照一定的规则予以确认后才能使用。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审判的中心地位,强调庭审在审判中的重要地位,因此,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行,将会促进法庭质证程序的公平公正。
2.有利于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诉讼理念
一项好的制度,并不能百分之百的保证不放掉一个坏人,但是它应当保证百分之百的不冤枉一个好人,不能宁枉勿纵。只有法官才能裁决一个人是否犯法,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人是有罪的,那么他必须被无罪释放。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审判在整个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可以使得法官更加灵活的适用各种诉讼原则和规则制度,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庭审的公正公平公开,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如果现有的证据不能完完全全的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被告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并不能被推翻,那么,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
3.扩大了审判权,制约了侦查权,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程序,是因为它的核心价值在于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一公平正义要求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中立的第三方来裁断追诉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争议。
侦查权是国家权力,在侦查过程中有侵害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可能性,司法机关应当予以限制。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行将会实现审判权对侦查权的限制,使其不至于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并不具有中立性,它代表的是公诉方,它是站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对立面的。而审判权,因为法院及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所以其公平公正是可以保障的。
4.扩大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力
辩护制度要想体现出其价值,就要实现独立辩护,即辩护不受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要基于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预。审判中心主义可以充分发挥其公平公正的影响,使得辩护制度得以发展,让辩护人能够在法庭上基于事实和法律的畅所欲言,而不是在侦查中心主义的制度模式下在庭审中当个哑巴。
(二)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弊端
任何制度的发展都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优势,也会不可避免的产生弊端。审判中心主义也不例外。
1.审判中心主义对检察权产生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首先给检察权带来的不利便是诉讼任务的加重。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检察机关的出庭任务增加了。此外,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也要提高。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使得证据裁判原则和各项证据规则都会得到更充分地贯彻,检察机关除了要关注证据的证明力外,还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体系性。
2.审判中心主义对审判权产生的影响
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进首先必然会导致法院的工作量骤增,其中包括庭前准备工作和开庭工作。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还会导致法院裁判的压力增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将会使得原来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压力逐步转嫁到司法机关。
3.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了
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法官作为审判者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也就意味着法官的专业素质要很高才能合理合法地裁判案件。
法官的专业素质的提高已经是势在必行的要求。具体而言,法官专业素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资历。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1)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熟练地适用法律。(2)要有较强的思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3)要有特殊的思维方式。首先要有法律思维,法官必须把法律作为至高无上的圣旨。其次要有政治思维。刑事诉讼的法官必须要明白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国家刑事政策的走向等问题。再次,要有创新思维。法官必须具备与时俱进的思维,才能跟得上时代的脚步。最后,要有道德思维。良好的道德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基础,如果不具有时代要求的与职业相匹配的道德水准,不管他的能力再强,水平再高,也不能发挥社会所要求的作用。
三、结语
诉讼程序中由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实现审判中心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和最终结果。受我国长期以来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道路必将会走的很艰难,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但困难只是暂时的,只要坚信法治国家的目标一定会达成,坚定审判中心主义不动摇,逐步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难题,总有一天,我国必将会实现审判中心主义,更好的实现公正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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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184-02
殷茜茜,女,汉族,山东淄博人,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