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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培养路径
——基于网络社会角度分析

2017-01-28朱天龙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法治青少年意识

朱天龙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培养路径
——基于网络社会角度分析

朱天龙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青少年法治意识培养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网路社会是培养青少年法治意识的重要阵地。从网络立法、网络监管、网络宣传与舆论引导出发对青少年法治意识构建提供参考。

青少年犯罪;法治意识;网络社会;依法治国;路径培养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之中,法治教育应从青少年抓起,将会在中小学设立法治课程”。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充分展现党与政府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高度重视。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其形成法治意识。现代社会下,网络社会崛起,上网的门槛与成本越来越低,青少年逐渐成为网络社会中不可忽视的群体。从网络社会角度出发,通过各种途径,加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意识的概念与内涵

在中国,法治的萌芽可以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经过历史的演变,法治概念不断完善与发展。至今,法治的概念有了较为明确的定义。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法治实际上具有更多深层次的内涵,首先它是一种治国的理念、社会阶级控制的方式,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概念,但同时两者均为治国的理念。法治奉行法为根本,依法治国,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公民均不能违法。亚里斯多德曾说“法治理当强于一人之治”。法治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内涵、法律思维,其本身作为一种社会构想,是运用此治国的理念、方式和制度最终成功而构建出的社会状态。

意识是人脑独有的功能建设,也是事物的组成部分,人脑的意识功能形成一种特殊的认知能力,并将世界分为生物与非生物两大类,并加以定义。各自大类中的本质与特性有着相同之处,由意识进行了归类与划分。其归于本质,都是事物所表现出来的普遍规律与共性。换句话说,意识即为人脑对某一特定行为的认知与感应。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

法治意识是可以反映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普世价值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身为社会的主体。能够从法律的层面出发,对权力的监控、权利的保障、程序法的正义与实体法的正义及司法独立的感知、判断、思考和信念等的意识综合体。话句话说,法治意识是公民个体对法律真正由心而发的承认、尊崇、恪守和服从。

二、青少年法治意识培养迫在眉睫

(一)青少年世界观尚未成型

中国对青少年的定义是指年龄满13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类生命个体,正是少年与青年相交叉的阶段,位于儿童时期之后,成人之前。该年龄段正处于生理的发育期,世界观与价值观的形成期。其人格宛如一张白纸,由家庭、学校、社会等环境进行“绘画”。正是这种空白,使每一青少年个体的人生均存在多种可能性。一旦误入歧途,形成不良世界观与扭曲价值观,造成法律意识淡薄,法治意识空缺,将会对其本身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并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性。因此,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二)青少年人口比重大

基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14—29岁的中国青年为3442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25.8%。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中明确指出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青年在社会中的比重占有约四分之一,青少年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为社会中庞大的群体,因此欲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必须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培养。

(三)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

2009-2013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占刑事罪犯总人数的6.18%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主要是他人的金钱和人身,同时暴力犯罪比重远超侵财犯罪比重,青少年的暴力犯罪倾向更加明显。未成年犯的主要罪行分布为:抢劫(夺)罪占36%、故意伤害罪占33.3%、盗窃罪占17.8%、强奸罪占8.5%、杀人罪占8.5%、贩卖毒品罪占2.7%。2015年7月1日发布的《检察日报》中,明确指出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数据表明现阶段青少年犯罪处于高发期。社会危害性大,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青少年的年龄处在13至18岁,为无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或者是部分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造成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却较高的问题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有特定的危害性。一是为日后埋下犯罪隐患。犯罪后,社会对犯罪的包容度低,往往继续犯罪。二是无法对其实施关押,放任其在社会中自由,存在隐患。三是很容易树立“榜样”。诱导更多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解决这一问题迫在眉睫。法治意识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形成了法治意识,才能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三、青少年法治意识培养途径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4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截止时间在2014年12月,我国青少年网民的数量已然达到2.77亿,该网民数量更是占到了我国青少年人口数的79.6%。我国青少年网民在2014年的一年时间里更是增加2072万,同比增长率8.1%,我国青少年网民数量持续攀升。且青少年对网络的依赖性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相对于一般网民,青少年网民更愿意在网络上评论与留言,进行互动,学习汲取各类信息。又因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多样性、复杂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对青少年的影响极大。网络不仅是青少年消遣娱乐社交的场所,也是人格塑造的重要领域,更是法治意识培养的阵地所在。因此,欲培育青少年的法治意识,虚拟网络社会是无法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笔者对改进网络社会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网络立法,规范网络秩序

网络的虚拟性质,给予人们一种法外之地的错觉。认为在网络中区别于现实社会,在网络社会中不受法律的制裁,进而在网络中进行着诽谤、侵权、诈骗、盗窃等等不法行为。这一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极为恶劣,青少年入世不深,鉴别能力有限,会有意无意模仿上述不法行为,青少年实施此类行为,其内心便已然产生对法律的轻视与蔑视,与法治意识的养成背道而驰。虽然在司法解释与各项管理规定的协助下,对该部分人群进行了处罚,具有良好的功能效应。但掩盖不了现行法律尚未完全顺应网络发展潮流的事实。只有加快推进网络立法,才能规范网络秩序,为培育青少年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提供条件。

(二)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社会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网络具备即时性、多样性与包容性等特点。使大量信息能够广泛传播。在大量信息中,部分信息具有明显违法性质。如黄色网站、赌博网站、吸毒视频、虐待动物视频甚至杀人视频等。该类网络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质,不被法律所容忍。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的塑造期。对信息的鉴别能力有限,经受诱惑能力有限。接触该类文字、图片与视频后,势必会形成扭曲的世界观。不利于法治意识的培养。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大力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打击网络上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净化网络环境不应仅仅停留在关停不良网站与封锁有害信息,而应该对传播者与发起者进行严厉打击。应时刻保持高压势态,加强监管力度。

(三)加强法治宣传建设,潜移默化影响

法治宣传应分为正反两个方面,正面宣传即为直接对法律等知识进行讲解,以又红又专的弘扬形式,传播法治理念。可与QQ,支付宝等各类网络应用商合作,拥有一定的版面来进行宣传法治知识,青少年在日常上网过程中,该类宣传会潜移默化的对其产生影响,形成法治意识。反面宣传则为列举案例,通过各类案例进行法治教育。在以案例为切入点时,应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当今社会,人民物质生活逐渐富足,更多关注自身精神生活,爱上网是其精神生活需求的一种表现。网络上的图片视频作为传递世界观的媒介,更能够对青少年造成影响。如在2016年风靡中国一时的韩剧《太阳的后裔》的影响下,不少该剧粉丝报考了浙江警察学院,促使当年女考生增加近千人。作为青少年更喜欢看幽默有趣的视频节目。法治宣传建设也应顺应发展潮流,不妨将严肃冰冷的法律条文规定,通过诙谐的方式拍摄短视频、微电影、电视剧等,将法律意识、法治意识,融于图片视频当中。传播至网络上。将生涩难懂的法治理念,以剧情发展的形式传递而出,在潜移默化中对受众产生影响,培养法治意识。

(四)引导社会舆论方向,提高网民趣味

各类八卦、猎奇信息正充斥着整个网络社会,该类信息并非违法,也并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质,但这类信息被当做社会主流信息传播时,却不利于青少年健康人格的形成,长此以往,将造成青少年的意识导向出现偏差。例如对八卦信息的格外关注,往往会在其影响下,无意或有意的触犯他人隐私,更甚者会对某一事件主角进行“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将不利于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养成。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与各大媒体报社应加强社会舆论的导向,改善网络环境风气,引导网民多关注法治建设方面内容,提高网民趣味。

四、结语

网络社会现已成为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在青少年法治意识培养中扮演重要角色。青少年群体是特殊的群体,他们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普遍较强,却通常缺乏判别是非的能力。由此,网络社会对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培养极其重要,通过对网络社会进行立法、监管、宣传与引导等各类方式,潜移默化地引导法治意识的形成。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培养,能够大幅减低犯罪率与犯罪预期,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构建具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推动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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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佑平,王永杰.多元视野下的美国青少年法治教育:途径、策略及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3:62-66+75.

[4]任颖,李晓惠,刘建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有效性研究[J].中国司法,2016,02:32-35.

G

A

2095-4379-(2017)24-0111-02

朱天龙(1995-),男,汉族,浙江舟山人,浙江警察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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