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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现实意义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统治者德治儒家思想

郭 明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现实意义

郭 明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汉代法律儒家化是汉朝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件。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形成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儒家思想在汉朝的发展,也有汉武帝执政时期面临的挑战和困境。汉武帝时期的儒家思想符合统治者要求大一统的愿望。汉代法律儒家化给中国的古代法制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并且汉代法律儒家化也给中国的古代法律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弊端。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儒家思想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社会背景

(一)汉初的社会形势

西汉初年,随着黄老之学确定为治国思想,休养生息政策在几代君主的贯彻实施下,西汉的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生产力得到了较大的恢复和发展,但汉初的“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系列弊端,正严重威胁着汉王朝的统治。

1.西汉初年在“无为而治”的思想指导下,全国各地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农民流离失所,许多农民成为地主家的帮工。同时由于统治者放松对农民的控制,导致大量农民为逃避沉重的赋税而成为“亡人”,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封建统治者的统治地位。

2.西汉王朝建立初年,汉高祖刘邦吸取了秦王朝灭亡的教训,一方面实行郡县制,同时另一方面实行分封制,他认为郡县制和分封制之间相互结合在一起会让汉王朝的江山永固。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分封制带来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诸侯王国的权力不断扩大,已经严重威胁到汉王朝皇权统治,最终导致“七国之乱”的爆发,诸侯王国的势力虽然得到了削弱,但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根除,分封制所带来的后果直到汉武帝时期因推恩令的施行而得到完美的解决。

3.在边疆地区,汉初实行的“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北方的匈奴,匈奴多次侵犯汉朝边境,对汉朝的统治者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主要影响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面对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调解社会的矛盾,汉朝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汉朝统治者将其指导思想由黄老之学转变为儒家思想,确立了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的统治地位,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合一的特色。

在汉以后,此时的儒家思想已经跟先秦的儒家思想有了很大的区别,它已经吸收了包括法家思想在内的所有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此时的儒家思想更能满足封建统治者维护大一统的需要,儒家思想这一有利的思想武器能够解决社会尖锐的矛盾,正是以为如此,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的官方主导思想。

(一)儒家思想奠定了中国封建法律“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基本原则

以孔子为主的儒家思想最推崇的就是伦理教化的思想,儒家思想主张德治,孔子认为德治礼教能收到“有耻且格”的效果,认为在统治方法方面德治比刑罚更好,主张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在儒家思想确立为统治者的官方思想后,德主刑辅成为了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特色,德治和法治是治理国家的两个工具,两者缺一不可,在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更加注重教化人向善,而不是惩罚作恶之人,德治一直是历代统治者的重要统治工具,它可以约束所有的民众来遵守某种公约。而刑罚只能约束犯罪之人,只能达到惩罚犯罪的作用,而达不到教化民众的作用,不能让民众去追求和谐、美满的生活。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一直影响到封建时代的立法、守法、司法及执法活动。决定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历程,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儒家思想促成了中国封建法律“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结构体系

在二千多年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一直都是刑法典,刑法典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代表作,而所谓的民法方面的内容只是附注在刑法典上,在某些方面,违法民事行为的规范,也会受到刑罚的惩罚。在古代封建社会,民法一直没有独立的地位,民法一直附属于刑法存在,这封建法典的编纂形式贯穿在整个封建社会,使中国古代的法律形成“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结构体系。直到清朝末年,中国才出现了第一部民法规范,儒家思想是造成中国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因素,儒家思想注重运用伦理道德来感化人民,希望通过教育来使人们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儒家思想不重视规范意识,轻视法律对人的教导作用。

儒家思想注重仁义而轻视权利,注重教导人民。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始终占据统治阶级的主导地位,而儒家思想的道德礼教伦理观念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理论基础。中国封建统治者阶级一直在提倡儒家的伦理道德。民众也十分信仰儒家的伦理教条,因而这种伦理教条也成为了民众处理民事案件基本准则。

(三)儒家思想奠定了中国封建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封建社会的法律是特权阶级的法律,它维护的是特权阶级的利益,而儒家思想则为封建特权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封建社会只有在儒家思想的领导下,才能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在儒家人看来,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则。夫权是父权的延续,而父权、夫权又是从属于君权。父权和夫权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维护君权对封建者统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不利之处:1.汉代法律儒家化导致两千年的中华儿女重视仁义而轻视权利,法律意识淡薄,人们往往不重视法律。在遇到某些棘手的问题,人们往往不会首先想到法律,首先想到的是以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来解决问题,如果不符合儒家“五常”思想的要求,便用刑罚来处理案件。法律儒家化导致封建社会不重视律学的发展,没有法律意识,一味的用儒家的伦理道德来解释法律,以致于中国封建法律离开了伦理道德就无法解释。以礼为主,法律辅助礼来审理案件,导致一般人重视仁义轻视权利。2.汉代法律儒家化也是导致中国封建社会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由于法律儒家化的影响,导致中国古代民刑不分,民法依附于刑法的存在,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礼调整,而这种行为一旦触犯了礼,则会遭到刑罚的处分,“出礼则入刑”,这就客观的知道了法律的本质就是刑罚、镇压的“重刑轻民”的观念,而忽视了法律是调整人民内部纠纷的良法。有些人现在依然单纯只认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只是工人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而忽略法律的最重要的作用是调整民事主体内部纠纷。

汉代法律儒家化标志着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成为我国历代封建王朝进行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儒家思想在汉代以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指将儒家思想主要教义引用到法律的条文,使得法律的条文更加能体现到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更加能体现到对人民的关怀,用儒家的核心教义去判断案件是非,总而言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灵魂。

三、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现实意义

汉代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事件,汉代法律儒家化开启了中国法治了“礼法合一”的时代,用儒家经典教义来解读法律条文,中国古代的法律基本特征是“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将符合封建统治的儒家思想的教义写入到法律条文中,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根本目的统治者统治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了汉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汉代法律儒家化导致封建统治者开始重视用儒家思想的教化功能来教化民众,用善恶去感化教育他人,这是一种在心灵上的教育他人向善的方式。在社会上只有人心向善,一个人才能变得更加善良。这是一种最根本、最彻底的改变他人的方式。这也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在当代的中国,我们要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工作中、在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了棘手的问题,用一般的社会准则解决不了的问题,这是我们就要注重运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法律永远是最后的一道防线。在当代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处理好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儒家思想虽然有其局限性,但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存在如此长的时间,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法律儒家化其根本目的是奴役人民,使人民听从统治者的意愿,但儒家思想也有其有利的方面。在当今社会,我们要驱除儒家思想中的糟粕一面,发扬和传播儒家思想中的有利一面,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

在当代社会中,我们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德治和法治都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在治理国家方面,德治和法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诚信意识缺乏,道德沦丧今天,我们需要弘扬传统文化,弘扬儒家思想,汲取儒家思想的精华部分。来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让儒学重新回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习近平总书记在任短短几年时间内就多次去孔子的故乡曲阜考察,因为他深知重新唤醒中国人对儒家文化信奉的重要性,时至今日我们所面临的许多道德问题、诚信问题。是由于我们传统文化缺失,同时这也是三十年来的一味的只注重于经济发展而忽视了人民内心精神文化建设所导致的结果。与此同时,我们的邻国韩国,儒家文化在韩国社会占据着主导地位,有关数据表明,80%的韩国人依然信奉儒家思想,韩国政府一直将儒家伦理道德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基础。

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各种思想进行对抗和交融。我们需要重拾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中国传统文化,这对正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具有现实的意义。让儒家思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华民族正处于伟大的民族复兴的道路上,此时此刻,我们必须回顾我们的历史文化传统,让儒家思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儒家思想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不断改变和完善,时至今日儒家思想在中国社会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儒家的传统伦理道德仍然是中国人内心的支柱。儒家思想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正确的方法论和价值观,可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的建议和指导方案,可以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

[1]李文玲,杜玉奎.论汉代法律儒家化[J].管子学刊,2006(2).

[2]张业清.浅议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发展[J].金田,2012(12).

[3]田莉姝.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体现[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4]王娟.论汉朝法律儒家化[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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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107-02

郭明(1993-),男,陕西西安人,西安财经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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