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2017-01-28杨小爱邢小月夏丽娟
杨小爱 邢小月 夏丽娟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15
简论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杨小爱 邢小月 夏丽娟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15
汉朝法律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西汉中期儒家思想成为汉朝正统思想,儒家思想也逐渐渗透到法律中去,汉朝法律儒家化开始。从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背景、原因、具体表现以及影响来进行了分析。
汉朝;法律;儒家化
法律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各式各样法律的不胜其数,但最有特点影响最深远的是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在汉朝时开始逐步建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在唐朝时得以完成。法律的儒家化不仅巩固的统治者的神圣权威,而且在法家的重刑和黄老的无为思想中得到权衡,顺应时代的要求,同时也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做了铺垫。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背景
(一)秦朝的前车之鉴
众所周知,治乱国用重典。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加强对地方的管理控制,一直采用重刑的法家思想。但是在国家逐渐稳定,百姓富庶后,严苛的刑法非但没有使王权更加稳固,反而激起民怨,百姓哀声怨道。在这情形下,秦王朝的统治者没有及时反思本王朝所采用的重刑思想,并将专制刑罚推向极端,暴政尽显,最后国家被推翻。
(二)学派之间的考量
1.道家
春秋时期,老子集古圣先贤的大智慧,提出以“道”为核心,认为天道无为,道法自然、轻徭薄赋。但是这种思想仅仅适用于汉朝初期,随着汉朝国力强盛,各种内忧外患的弊端不断显现,促使汉朝统治者抛弃道家思想,寻求新的治国之道。
2.法家
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子,都提倡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治国的根本是法律。确实秦国从西域的边疆小国,采用法家思想,发展成为战国七雄到建立大一统,法家思想功不可没。这种重刑主义在战乱年代可以促使国家迅速发展壮大,但是在国家稳定繁荣时期就应当摒弃并采用中庸的政策来治国理政。秦朝正是在国家稳定后依然严苛铁血,如此高压政策不断激起民愤最终导致民变,秦朝覆灭。
3.墨家
墨家作为诸子百家之一,其与孔子所代表的儒家、老子所代表的道家共同构成汉民族的三大哲学体系,法家代表韩非子称其和儒家为“世之显学”。兼爱、非攻、尚贤是其主要思想,也就是要尊崇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相爱,反对侵略战争,礼贤纳士。但在封建社会时期,等级制度鲜明,“兼爱”这种不分高低贵贱,互相平等关爱的思想不具有现实性,统治者的专制权威受到挑衅,因而墨家思想一直未受到重视。
4.儒家——历史的选择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来,汉朝在抛弃道家的思想后,急需要一种兼揉黄老思想和法家思想的主张。而儒家思想,恰恰能满足当时统治者的需要。儒家思想的建立者孔子的主要思想是“仁”,其亦主张“德治”、“仁政”,并高度重视伦理关系。而董仲舒在汉朝时期,对先秦儒家学说进行了改造,并提出“天人感应”学说,主张帝王要按照天命来行事,并且将儒家传统的思想“仁”融进去,建构出了以“天道”为核心的新儒学体系,从而最终形成了汉武帝想要的中央集权、开疆辟土的思想体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的儒家化由此开始。
二、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汉朝之前朝代的法律没有进行儒家化,主要是汉朝自身的原因,主要包括政治、思想文化。在政治上,汉初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的思想,与汉初的社会状况十分契合,此时采用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百姓充足的恢复生产,如此发展,汉朝国力强盛,但由于藩王势力增大,威胁着中央集权,土地兼并严重,以及后来的“七国之乱”都对中央集权造成威胁。另外西边匈奴对大汉朝虎视眈眈,甚至屡屡进犯。在思想文化上百家争鸣,但没有学派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而发展学派思想,而董仲舒的新儒家体系正是顺应了汉朝当时的需求。
三、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一)立法上的儒家化
董仲舒认为:思想上的混乱必然会导致政治上的混乱,因此要想实现中央集权,必须要先把思想进行统一起来。因此所倡导的思想体系采用礼法约束人民,符合治国方略,避免暴政。在立法形式中也体现出了法律的儒家化,例如在西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就包括了律、令、科、比、法律章句经义等等。此外,汉朝的儒生们对于法律和立法上的活动比较活跃,纷纷借鉴注释儒家经典的方式,对汉代法典来进行注释。法官可以直接引用来判断疑难案件,在当时称之为“经义决断”,其中“经义”就是指儒家的纲常伦理,这在汉代立法中被赋予上了法律的效力。
(二)司法上的儒家化
司法制度在西汉中期以后,也被导向了儒家化。审判时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可以直接采用儒家经义作为司法定罪量刑的判断标准,如此引经注律,主要体现在《春秋》中,在汉朝立法形式中被称为“春秋决狱”。从“春秋决狱”开始后,儒家思想慢慢从司法领域向法律制度中渗透,进而逐渐改造当时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法家思想指导立法与司法的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这也使得儒家经义有了凌驾于汉朝法律之上的权威,直接成为了国家法律的法律渊源,这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典型体现。但是,《春秋决狱》的适用只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针对具体的案件实施,因为经义毕竟不是法律,效力上也就有所不同,所以用经义来判的案件不具有当然的普遍约束力。
(三)内容上的儒家化
1.刑法的儒家化
刑法上的儒家化的具体体现新的刑事法律的制定、罪名增加以及刑事原则上。为了巩固中央集权,汉朝陆陆续续制定了新的法律。另外,汉朝统治者为了使皇权得以加强,权威得到相当程度上的巩固,还制定了《左官律》、阿党附益之法等类似的律令。在罪名上汉朝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严重的犯罪。如汉朝法律规定了“欺漫”“诬罔”“诽谤”等一系列的罪名,从这些罪名中可以看出,统治者不但要求普通老百姓不得威胁皇权,还要从心底里做到对皇权的绝对服从。
2.刑罚上的儒家化
汉初,汉文帝汉景帝就从秦朝因暴政加速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多次着手进行刑事处罚的减轻。在汉文帝时期,提出将三种肉刑废除掉的建议,并且这三种建议全部被汉文帝所采纳,由此可见当时统治者对减轻刑罚的迫切以及汉朝法律与儒家思想相融合的体现。汉景帝继承了文帝改良刑罚的思想并把改革进行深化,两次减轻了笞刑,并废除了宫刑。
3.民商上的儒家化
汉朝虽然提倡以礼治国,以仁孝治天下,但是汉朝仍是封建社会,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身份等级最为严重,由官僚阶层,平民阶层,贱民阶层组成的三级阶层。其中官僚阶层能够享有各种特权待遇,即在犯罪后还能依照法律,按照官职功劳加以区分,上报皇帝处理。另外,重视礼义而轻功利的儒家义利观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都有所影响,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引导了汉朝的民事立法。汉朝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如在汉朝商人的地位很低,对其单独列出户籍,不得担任官吏,不得穿丝绸制衣物,不得购买土地等等。
四、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一)汉朝的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上的影响
汉朝的法律的儒家化是整个中国封建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执法人员的转变,最重要的是执法人员由法史向儒史的转变。立法思想上出现了转型,纵观历史时期的各朝各代,其统治者只在礼法何重何轻上去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而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这个核心照搬不误,引礼入律一直到清朝法律都没有改变。另外,《春秋》决狱对法官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要求审判案件的法官不仅要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清楚明确扎扎实实,还要精通儒家学说,以免出现标准的模糊和理解的随意性,这就使得原先的法史向儒史的转变。到了封建制后期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小部分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分没有受到动摇,如清朝律法中的“家庭制度”和“秋审”等。
(二)汉朝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思想文化的影响
在汉朝的法律儒家化后,法家思想作为一种独立的思想逐渐消失了,但其实法家思想并没有完全消灭在历史的长河中,而是深深地融入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中,逐渐成了儒家思想的一部分。宋代大儒家朱熹偏向重刑主义,在湖南上任的时候,就捉拿起义的农民,直到杀了他们之后才将大赦令宣读出来。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儒家和法家的思想已经深深在他的脑海中相溶,都对他的行为有所作用,只不过是那个历史时代需要的是他的儒者的面目罢了。
五、结论
在两汉时期,法律分为两个阶段,主要以汉武帝为分界线,法律思想也由法家思想逐渐变成儒家思想,儒家学说走向了政治舞台,汉朝的逐渐法律儒家化由此大放异彩。主要在刑法、刑罚、民商、司法领域上进行儒家化,并产生了巨大影响。虽然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坏的方面,但总体上法律儒家化还是取得了成功,对汉朝后期以及后世朝代的法律儒家化都有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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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099-02
杨小爱,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学;邢小月,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学;夏丽娟,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