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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权的现状及法律构想

2017-01-28李雪莹陈天怡张忠敏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经营者食品

李雪莹 陈天怡 张忠敏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15

论食品安全权的现状及法律构想

李雪莹 陈天怡 张忠敏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1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渐渐从温饱型社会逐步进入小康社会。人们不仅仅需要吃饱,更需要吃好。以往人们并不怎么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各种问题的曝光,使得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地沟油”“大头娃娃”“三聚氰胺”“毒疫苗”等事件牵动无数人的心,不仅伤害了大家对商业的信赖,也损害了我国企业的信誉。利益的驱使,使太多人性丑恶的一面暴露无遗。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整个制作生产销售链条的每一步都充满着“阴谋”,它不仅牵涉到当事人的追责问题,也牵涉到各种监管的不利以及各种企业间的相互包庇。

食品安全权;现状;法律构想

一、食品安全权的现状

(一)食品从生产到销售过程的问题

一种食品从开始到被消费,需要经历很多过程。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每个过程都有很多的不安全因素。[1]例如,农民在食品的播种阶段对种子施加农药,防止病虫害,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被一些地鼠什么的吃掉;农民在食品的成长阶段喷洒过多农药,保持食物的色泽亮度,卖的好价钱,但是另一方面,过多的农药也会对人体产生巨大的伤害。在食品的加工过程中,为了能有更长的保质期,同时也为了外形美观,会增加很多的防腐剂和色素;也有的厂家在生产加工的时候,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或者用其他的假冒伪劣的原料代替,或者也是小黑作坊生产,卫生消毒等完全没有保障,导致产品出现重大问题,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在运输储存过程中没有保持该有的温度等,导致产品失去原有的效果。

(二)食品经营者的问题

食品行业的每个阶段都充满着利益可寻,对于经营者来说,尤其如此。如何操纵市场合理合法的规定价格,如何从倒卖差价中赚钱巨额利润,是食品经营者们为之所动的根本原因[2]。有的产品已经过了保质期,经营者为了继续销售,将产品的生产日期撕掉,粘贴上假的但是新的生产日期;或者对于一些产品过了保质期,例如大米这种散装称重的,一些经营者就会将过期的大米和未过期的大米掺杂在一起销售,这样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服务态度恶劣,在未成功售出的时候,顾客就是上帝,一旦产品销售成功,便不管不问消费者,对产品的缺陷或者特别注意事项不提醒不告知等;或者产品出现了问题之后,经营者不及时召回,不及时改正致使损害继续发生,后果无限扩大;对人权的藐视,对生命的不重视,一切都用钱来买通。

(三)广告宣传和明星宣传虚假问题

互联网的普及,通讯工具的更新换代,以及人与人的交流便捷,使得广告业发展尤为迅速。随处可见的广告,人们潜移默化的接受影响,对产品的宣传力度是不言而喻的。生产经营者们不惜花费巨额的资金投入宣传,却又在产品的质量偷工减料或者虚假宣传,在产品的价格上大肆提高。广告宣传的普及和广泛,使得一些普通食品的销售,远远超过了不加宣传的中国驰名品牌的产品。例如三聚氰胺案件,百度公司的虚假宣传,以及出现问题之后,不及时曝光真相反而接受公关隐瞒,导致群众对消息接受的不真实而扩大了事态的严重性。

明星宣传的效应始终占据市场先机,很多追求者对明星的崇拜远远超出了对产品的理性思考。明星的代言费很多,生产经营者在请明星代言的时候需要花费很多的成本,而产品的质量并不是像宣传的那么好。大多数的明星并不了解该食品的成分,只是因为广告代言费很高,就接受了宣传,并且明星自己也很少使用自己代言的东西,也不了解这个产品到底是否真的如同宣传的一样,但是就是因为他们的代言,使得很多盲目追星的消费者因为信任该明星的宣传而购买该产品,却导致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损害。

二、食品安全权的法律构想

(一)将食品安全权纳入宪法,其他法律有章可循

在我国的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了四个方面,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公民的人身不受伤害却没有容纳进去。

个人认为,应该将公民的人身不受伤害写进宪法。宪法作为我国法律的母法,具有最高性。只有将食品安全权概括在宪法之内,其他法律才能在宪法的大框架下,积极制定相应的法律。同时食品安全权的权利客体,不应只包括消费者,还应包括共享者。[3]此处不应该局限于合同的相对性,即只要是健康的人,参与了不安全食品的分享,从而导致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

(二)严格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升级鉴定技术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标准,有国家级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应严于地方标准。对于食品的检测,我国的标准很低。如地沟油事件,如果这件事情没有被曝光,我们可能还在经受着地沟油色相的美观却身心的伤害。地沟油的原料基本包括泔水油、多次油、鸡鸭猪等动物油脂,将其提纯、脱色、脱臭、排酸使之接近于植物食用油的性状,有严重的致癌物质。那为什么这么严重的食品还可以明目张胆的进入流通,归根结底是我们的食品检测标准的落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涉及行业标准,鉴定技术难。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生命是无价的,我们不能仅仅只局限于我国很多年前的的标准,应该适应时代变化,重新制定严格的标准。

(三)提高精神损害赔偿,增大赔偿机制

在精神损失赔偿方面,我国几乎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美国著名的肯德基案件,一个老人因为被热咖啡所烫,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上千万,可见外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视。[4]正因为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不重视,也让经营者对消费者不重视。侵权之后少量赔偿,经营者毫发未伤,得不到真正的惩罚作用[5]。如果我们的精神损害赔偿提高,付出的代价多了,经营者就会时刻警惕自己。

《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的认定,我们有必要将精神损害赔偿权列入食品安全权中,并严格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同时法官在审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时,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建立食品安全执法体系,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在现阶段,应该重点打击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同时加大对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控制。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同时也和行政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和行政不作为有关。例如一些经营者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些好处之后,这些工作人员在检查的时候,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是要去检查之前,事先打好招呼,让生产经营者先做好表面工作。加大对执法人员的职责规定,有利于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避免执法人员滥用职权[6]。

同时还应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资格型和罚金型并罚。对于这类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的人,社会危险性极大,过轻的处罚对于他们无关痛痒,并且重操旧业的可能性极大,并且还有可能加上报复社会的心理而变本加厉,所以必须禁止他们再次踏入这一领域,对于罚金必须要达到除了生活必须品之外,其他一律没收国库,也切断这类人的犯罪资本[7]。这样的话,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等人,在进行出租或者开办这类食品展销之类的活动时,也会对承租人的活动内容进行一部分的监督,因为他们如果有过失,有可能也要负连带责任,所以在这一规定下,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在出租的时候,也会额外谨慎。

(五)保护媒体和社会监督,广告虚假宣传也负责任

个人认为,对于关乎公共利益的记者们,国家应给予保护。例如,在报道出比较严重的问题之后,国家要对其声音、画面进行处理,如果有必要进行改名的时候,相关国家机关要协助其顺利进行。要鼓励大众监督,支持匿名举报,一旦有被举报的生产经营者,都要立即进行调查,并对举报的大众进行物质奖励。当然对于恶意诬告陷害的举报者来说,也应当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明星的虚假宣传,要求其在收取高额代言费的同时,也要对产品进行了解和使用,要咨询清楚有关情况。对于盲目代言产生的不良的社会后果,明星也要负连带责任。其他的广告虚假宣传,例如百度搜索出现的漏洞,或者出现问题后不及时将消息公之于众,反而刻意隐瞒,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的,其广告宣传背后的搜索引擎也要跟着负连带责任。如此才会对主体产生约束力。

(六)尊重市场自主调节机制,政府也要适当干预

实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以来,国家对于市场放开,市场自治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可忽视出现了的一些问题。例如一些经营者操纵市场,他们联合起来对事物的价格进行规定,使得农民没有选择权,可能就会在对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做一下手脚。另外一些经营者垄断了大型超市或者交易市场,使得其他经营者没有销售途径,再加上有些食品不容易存贮,导致这些经营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保存。尊重市场自主调节机制是好事,但是如果市场太过自主,反而没有了限制的话,那么整个市场也将面临瘫痪。所以必要时,政府也要适当进行干预,防止垄断的出现和发生。

三、结语

食品问题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存,我们不仅要吃饱,还要吃得健康,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就必须对食品问题引起重视。从生产、经营、销售各个环节都要谨慎重视,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问题。食品安全权对消费者的保护至关重要,国家必须从各个环节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威慑,切断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利益链条。保护食品安全,是我们每个人应有的责任,建设和谐稳定的法治中国,是我们不懈的使命。

[1]刘贵萍.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初探[J].中国商界,2010(07).

[2]王美蓉.食品安全权及其法律保护[J].吉林大学,2007.

[3]韩燕玉.论食品安全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

[4]涂永前.食品安全权及其法律构造[J].科技与法律,2014.

[5]高军.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论纲[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06).

[6]黄莉萍,李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论[J].武汉理工大学,2005(06).

[7]邵继勇.食品安全与国际贸易[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D

A

2095-4379-(2017)24-0089-02

李雪莹,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陈天怡,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张忠敏,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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