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记者著作权问题探究
2017-01-28刘梦婷
刘梦婷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机器人记者著作权问题探究
刘梦婷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大数据时代下,机器人记者是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产物。传统的著作权理论反对赋予机器人记者著作权,然而机器人记者创作品的独特性及其为社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容小觑。讨论机器人记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初衷不是为了得出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为了在讨论的过程中认清机器人记者的工作本质,厘清机器人记者侵权保护途径,重新审视并界定《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以期获得对社会利益的长远保护。
机器人记者;机器人新闻;著作权
机器人记者自2014年投入新闻生产工作以来,备受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现行机器人记者的主要业务分为两种:一是具体的新闻写作。Automated Insights公司自主研发的机器人Wordsmith便是典型代表,包括美联社和雅虎等上百名用户都在使用它所自助生成的财经数据内容。国内轰动一时的新华社研发的“快笔小新”以及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Dreamwriter”也都是这一类写稿机器人;二是筛选稿件等其他业务。这类机器人根据设定的程序,按照具体要求筛选出符合潜质的新闻稿件,如Blossomblot就是这类机器人的代表。
机器人记者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系列发人深思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机器人记者属于真正的作者吗?机器人记者撰写的新闻是作品吗?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对机器人记者的创作品进行保护吗?如果不保护,发生机器人记者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他人对机器人记者实施侵权的行为当如何救济?
在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中,作品是作者人格之体现,只有具备一定人格权的自然人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①在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中,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拟制为该作品的作者。在此条件下,机器人的创作品即使具备作品的某些特征,也无法成为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然而,大数据时代,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向这个传统观念发起了强烈挑战。著作权法应当做出修改相应边界的回应,以顺应大数据时代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
一、有关机器人记者有无著作权的争论
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将机器人新闻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是无据可循的。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②从主体上看,现行《著作权法》对作者的规定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此范围之外的机器人显然不能成为作者。囿于法律自身所固有的滞后性的弊病,机器人记者难以在现行《著作权法》当中寻得一席之地。从客体上看,现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传统观点认为,目前即便是读者无法区分机器人新闻是否是真人创作,但人工智能创作物——机器人新闻也只能证明创作物符合作品文体范式和语法要求,并不意味着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随着机器人新闻的日益成熟,学界对此问题的看法出现了新的观点。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即要求原创且能够达到一般人认可的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的程度。从工作原理来看,机器人作者撰写新闻主要是通过收集大量的高水准数据以及各种新颖别致的题材,利用算法编程程序建立庞大的数据库,撰写新闻报道的过程就是在数据库中寻找模型、信息、数据,最后编辑其展现形式并自动生成新闻稿件的过程。机器人记者既符合新闻六要素搭建起来的对事实的简单描述的要求,其所撰写的新闻稿件也是基于大数据库挑选、分析、比较、整合而来,并不能与常规时事新闻混为一谈。更有甚者将机器人记者的创作过程与机器翻译做对比。但机器人翻译不仅依凭基本的词典释义和语法规则,而且要遵守基本的语言习惯进行语言输出——Google翻译已经可以向用户提供符合基本语法语境规则的翻译而不是单纯的机械翻译单词组合而成的结果。《纽约时报》也认为,市场上一些软件开发公司已经研制出了透露出一定的创造力的机器人写手。“它不会像其他软件那样单纯地复述事实,而是会给文章加入一些不同的元素。”③表明机器人记者已经步入了能够通过对数据优胜略汰的筛选,自主的选择视角来撰写新闻稿件的新阶段。大数据时代下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已经成为人类无法预估的事实,机器人记者通过不断的编程更新,不断地模仿人类的智慧,并经过完美的系统筛选,选择最佳写作方法与内容,最终创作出与人类记者旗鼓相当甚至更加优秀的新闻稿件。自DeepMind公司研发的机器人棋手AlphaGo打败了围棋高手李世石之后,机器人在不断的更新发展中获得了更高级的判断力和理解力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机器人记者在撰写新闻过程中体现的人工智能既为人类的知识和智慧贡献点滴,也为具有著作权法上的创造性提供了支撑依据。
基于以上观点,机器人记者撰写的新闻稿件在事实上属于一种可以被复制的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情感本身。机器人新闻不属于单纯思想与情感、与思想混合的表达、实用功能、单纯事实、官方文件等著作权法无法给予保护的范围,不致形成对思想、事实等的垄断权。判断机器人记者是否享有著作权不应该一味的遵照现行的著作权法相关来盲目评判,而应参照自然人记者所写新闻作品的划定的客观标准,并在合适情况下考虑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界限和范围。
二、机器人新闻侵权问题探究
虽然机器人记者著作权问题在当下仍然存在众多争议,但是机器人记者的高产高效与对社会的所做出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机器人新闻侵权与被侵权问题是继机器人记者有无著作权之后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如果机器记者撰写的机器人新闻构成作品,毫无疑问,将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性。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机器人记者大多是按照一定的编程和程序在大数据库中选取有利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删选和加工,完成机器人记者自己的新闻创作品。若在此过程中,信息若是未经允许而被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然而机器人作为没有人格的无生命体,不享有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倘若将机器人新闻视为职务作品,试图探索新的法律依据。但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机器人记者并不在其列。因此,机器人记者侵权并不能视为职务作品侵权,无法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对其定性处罚。现行著作权法尚不能解决机器人记者侵犯他人作品的侵权问题,应当适当修改和补充相关规定。既然机器人记者本身没有人格,不能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可以考虑将部分责任让渡给机器人所有者,即安置并使用该机器人作者的企业。企业有义务管理自己使用的机器人,使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机器人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机器人的所有者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合乎法理,更合乎情理的。
其次,机器人记者虽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其撰写的新闻也很难被认定为作品,但是机器人记者撰写的部分新闻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价值与社会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更新传播速度对一个企业来说可以说是命运攸关的。④机器人记者以其速度快、效率高等特点著称,可以给企业带来最新动态以及时事新闻,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作用。而在现实社会中,一些没有在第一时间获得更加有价值的新闻信息的媒体可能会直接对此类机器人新闻进行冒用和盗用。这无疑是对机器人使用企业的权益的伤害。若仅以机器人新闻在著作权法中无对应保护机制而放弃对此类创作品的保护,势必会引发道德上风险以其社会秩序的动乱。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宗旨,即:“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即有关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显然,对机器人创作品权益的保护是法律的一个空白。机器人记者所撰写的新闻权益被侵害,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即是机器人所有者因不能利用机器人记者创作品的价值而受到损害的权益。机器人本身不是利益主体,不能获得任何利益赔偿。侵害机器人作者创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应当逍遥法外,而是应该以自己的名义对机器人所属的企业承担侵害相关权益的责任。
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下,机器人记者由新生事物萌芽,慢慢转变成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机器人记者的快速发展与不可或缺给《著作权法》提出了一个新命题。是否予以机器人记者创作品以法律保护,应当以鼓励创新、增进社会福利为出发点,以当前的科技水平和社会伦理观念为依据,并在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寻找一个合适的解决途径。⑤
三、著作权边界的重新划定
讨论机器人记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初衷不是为了得出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为了在讨论的过程中认清机器人记者的工作本质,重新审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厘清《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及其边界,以期获得合理的解决方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优势就体现在它的“智能”方面。在世界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背景下,要求拥有前瞻视角分析相关问题,调整相关理论和规定以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我们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机器人记者在对丰富语料的大数据库进行学习吸收后,撰写出很深层次的评论,跳出模板的限制,从而形成自己的作品风格;翻译机器通过对翻译手段的学习以及特定语境的模仿,翻译出入情入理的结果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大数据时代下,人工智能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这一切的可能性都大大增加。我们不能只是一味的规避相关问题,而应该运用前瞻的眼光审视现行著作权的规定,完善并修改其相关边界。
根据前文所述,机器人记者的创作品至少在某些时候是一种独创性的的表达,即可以称之为作品。是否给予机器人记者以作者身份予以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个政策考量的问题,关系到个人与社会、竞争与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⑥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对作者对作品在有限时间和有限地点内的绝对性垄断权,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增进社会福利,以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这个衡量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到人工智能的放任裸露的使用会导致创作的价值缺失与内容趋同。这些都给基于机器人作者权益以保护提供了正当性理由。法律与社会永远是一个动态平衡的双向命题。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的实践方式随之改变,使得法律和政策也需要随之调整,与相应领域形成样态交织,形成协调自洽的瑰丽图景,以期完成又一次的深刻变革。
[ 注 释 ]
①白帆.机器人“记者”享有著作权吗[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02-11.
②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③鲁烨.“机器人记者”在发酵[J].中国传媒科技,2015(3).
④[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英]肯尼迪·库克耶著,盛杨燕,周涛译.大数据时代[M].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
⑤Robert freitas:the legel rights of robots,student lawyer,1985,13:54-56.
⑥郭娟,宋颂.“机器写手”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2015(2).
D
A
2095-4379-(2017)24-0087-02
刘梦婷(1994-),女,湖北黄冈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