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申请休年休假,过期作废?
2017-01-28谭立独
文_谭立独
职工未申请休年休假,过期作废?
文_谭立独
案例回放:
林某于2014年8月入职到某化工公司工作。该公司明文规定,职工未申请休完当年年休假,视为自己放弃权利。公司不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不重新安排休假。2016年,林某向公司提出,由于公司2015年未安排自己休带薪年休假,应支付其300%的年休假工资。公司认为,关于年休假工资,并非单位不给,而是林某在工作期间未向单位提出休带薪年休假申请,所以林某不应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是,林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评析:
首先,只要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里的12个月,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职工不存在《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一情形,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
其次,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年休假的安排,单位起主导作用,由其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职工意愿。
再次,职工放弃年休假需本人书面提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只有在劳动者以积极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做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而“年休假逾期申请视作自动作废”的规定实质是将劳动者消极的默示的行为(即不申请年休假)作为其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显与相关的规定不相符。因此,即使企业的规章制度有上述规定且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亦不能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该规定推定劳动者不申请年休假即视为其放弃年休假权利。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员工做出了放弃年休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安排年休假或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规定员工需主动申请年休假,逾期不休作废的规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