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法律效果的探讨

2017-01-28孙国祥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加害人责任法

孙国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南通 226000

《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法律效果的探讨

孙国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南通 226000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过错制度有三类,分别是受害人责任,比较责任,过失相抵。而且在《侵权责任法》中明文规定了对受害人过错的相关措施。对于高度危险责任,根据危险程度划分,又可分为三类分别为极端危险责任,极度危险和高度危险责任,这几类多用于酒驾和环境污染一类的受害人过错案件。

受害人过错;特殊侵权;危险程度

受害人的过错制度包含侵权责任造成的抗辩事由和在赔偿损失中过失相抵等情况。由于彼此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明确,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这几方面的责权都予以理顺。通过对理论的整理,构建符合我国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受害人过失制度的相关理论

由于受害人的失误造成的损害从而减轻对加害人的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称为受害人过失。但受害人不能故意造成损害。如果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过失,那就归类于受害人的责任制度。关于受害人过失的理论主要有两种——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二、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区分和类型

(一)损害变严重产生的原因

导致损失变严重的原因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如果确定非人为造成的损害,那就是自然因素造成的,比如受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没有及时救治造成的死亡;固定资产不及时维修造成的受损,造成的成本增大。这些都是损害发生以后没有得到受害人的重视造成的损害变严重。损害发生后,也可能因为人为因素继续加重,这里的人为因素指人的行为导致的损害加大。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加大是新的损害,在受害人过失范畴讨论损害增大的因素,仅仅指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

(二)损害扩大阶段受害人过错的法律适用

有研究人为,损害发生后,不仅要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还要分析造成的因素来对损害进行评估。

第一,受害人过错只能导致损害扩大阶段的责任减轻,不能全部免除。损害发生后如果受害人能及时挽救,那么他便有减轻损害的义务,这是不真正义务。这种不真正义务如果没有及时发生,会不会导致整个扩大损害由受害人承担。有人认为,即使即使发生了减轻损害的义务,也不能保证完全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不履行该义务也只能减少部分赔偿责任,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第二,损害减轻行为的求偿权和数额限制。受害人在及时制止了损害扩大之后的相关费用,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因为是侵权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与合同法上的减损规定一致。但如果损害是有加害人和受害人共同造成的,就要按照最初损害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损害减轻的行为必须先造成损害的类型。对于财务方面的损失,在赔偿过程中剩余价值的部分是不用赔偿的,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对于人身伤害方面则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三、受害人过错制度在法律效果上的类型

在我国,受害人过错制度按照法律效果可以分为三类:

(一)因受害人自己过错导致损害发生

对于季节性很强的种植养殖行业来说,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的经营损失,受害人自行承担。在没有通过正当途径另外找医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随意购买与病症无关的药品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造成的人身伤害,铁路相关部门不予赔偿。以触电方式自我伤害,或正在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引起的触电造成伤亡,电力部门不予赔偿,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害责任。

(二)因受害人过错而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责任

根据发生的过错程度,对于我过错造成的损失,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侵权责任原则以侵权行为的形式受到侵害。民法原则131所有无故障伤害事件所有事故的删除11全部无故障损害精神损害的事实和后果免除人身伤害赔偿的程度解释2-1以前所有无意的,疏忽相同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减免或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说明2-2无故障无考虑故障同样的错误减少相同。

(三)碰撞事故中因受害人过错参与责任分担

侵权者责任原则的法律责任受害者的类型损害海事法169-1在船舶碰撞发生故障之前,船舶有故障按照疏忽赔偿责任数量的比例海事法169-1过失责任程度相等或疏忽程度不能确定疏忽程度或疏忽程度的比例无法确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平均赔偿相同的方法19-2交通事故中的无违法行为在非法行为中的作用交通事故在三起以上交通事故违规行为中的作用按照他们各自违反旧道路交通工具的责任第76条第1款之后的错误发生机动车辆之间出现故障按照自己的故障比例分担责任。

四、总结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责任,是按份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没有联合侵权的本质特征,因此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责任的特点是共同责任。如果联合受害人对联合责任不负责,则被视为共同侵权。相反,按照责任来处理肇事者的具体部分责任是不能确定的。

[1]王储.帮工侵权责任研究——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为中心[D].吉林大学,2016(05).

[2]李婷.论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构成与承担——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为视角[D].海南大学,2016(05).

D

A

2095-4379-(2017)25-0232-01

孙国祥(1978-),男,汉族,安徽怀宁人,硕士,任职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法。

猜你喜欢

侵权责任法加害人责任法
汉德公式的局限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视角
被害人怠于采取公力救济原因探析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及其特色之研究
《侵权责任法》应秉持怎样的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对侵权责任法的冲击及回应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损失补偿之债:一种新型的法定之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评析*
先到先得还是机会均等:共同犯罪中的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