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构建
2017-01-28吕千虹
吕千虹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000
我国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构建
吕千虹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000
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形势下,构建相对独立的家事法院与少年法院都存在较大难度,而伴随涉少案件与家事案件二者审判理念的逐渐趋同,实现二者理念机制整合,构建少年家事审判制度也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大势所趋。为此,我国应该明确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未来改革构建理念,走一体两翼化发展路线,追求司法、社会的一体化价值实现,逐渐完善我国少年家事审判制度。
少年家事审判制度;设置;改革方向;理念;完善对策
2016年5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取108个不同地区的中基层法院作为家事审判制度的核心改革试点,这也意味着我国蓄势多年的少年家事审判制度逐渐构建,它基本确定了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有机联合。
一、理论层面我国构建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重要性
“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从社会关系体系角度进行分析,能够看出家庭式社会中的基础性构成元素,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社会的和谐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新时期,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逐步推进,社会意识形态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对传统的家庭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性影响。同时,受到社会多元文化思潮的影响,社会道德水准表现出降低发展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家庭道德规范弱化,婚姻家庭处于不稳定的发展状态,我国家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加。更有甚者,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家事纠纷问题无法及时得到妥善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诸多恶性犯罪事件,特别是其中涉及到部分少年家事案件,对少年成长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调查发现,仅2015年至今,某地级市两级法院就共受理了与少年相关的家事纠纷案件7199件,其中民事案件调节2528件、撤诉1610件。可见,当前家事纠纷问题已经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也对少年的成长发育产生影响,甚至会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针对我国少年家事审判需求,十分有必要加强对少年家事审判制度建设的重视,并探索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能够为少年家事审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国少年家事审判制度发展现状
从1984年上海长宁区成立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开始,我国开始重视少年审判制度建设和完善工作,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到2012年,我国已经在全国增加了32个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到少年案件的综合审判试点工作实践中,对少年审判制度的完善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而从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角度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发现由于少年家事纠纷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我国各地区法院针对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进行了研究,并且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如尝试构建了婚姻家庭合议庭、妇女儿童维护权合议庭以及女子合议庭等等,突出了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特色性质,在维护家庭稳定、有效保障妇女、儿童利益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构建少年家事审判制度过程中存在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并且缺乏共同认知的现实障碍也对制度完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现阶段在对少年家事审判制度进行建设和完善、构建家事法院的过程中遇到了瓶颈,对制度的完善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性影响。所以新时期应该积极探索涉少案件和家事案件的趋同发展方向,在改革过程中寻求二者结合的发展,为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构建指明方向。唯有如此,才能够逐步改变现状,为少年家事审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三、我国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未来构建完善对策
我国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未来构建完善对策应该十分明确,那就是以预防犯罪、追求平等、全员连携协同发展作为基本思路,打造一套完善的司法发展对策体系,以下也将围绕这3点展开详细论述。
(一)预防犯罪
要首先做到以预防为主,即积极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状况的发生,这也是当前少年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完善的最初目标[1]。如上文所述,我国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多源于个人、家庭甚至社会等多重原因,这是因为他们还不具备完全的、成熟的辨别是非意识与自我控制能力,这导致他们非常容易受到家庭及社会外界因素影响。为此,国家应该首先反省自己,是否为未成年人建立了良好的、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是否拥有完备的防范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思想教育体系与司法保护体系。当然,客观讲哪一个社会都并不存在能够完美保护未成年人不偏离正轨的司法保护体系,所以国家应该构建并强化自身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以预防为主、恢复为辅,一旦少年犯罪事件发生,就需要首先思考谁应该成为少年违法犯罪事件的主要责任承担者,然后围绕犯罪案件来追求解决方案,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确保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安全合理性,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司法保护,不会受到二次伤害。必要时还要采取特殊处置措施,确保未成年人能够脱离犯罪阴影,被感化教育最终重新回到并适应社会,预防二次犯罪状况的发生。
(二)追求平等平等的价值非常可贵,在法律规范中它象征着民主制度的健康成长过程,在该过程中它不断解释并实践,最终获得想要的结果。对于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构建就要追求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双重维度,特别是实质平等。在我国最新的少年家事审判制度中,实质平等所遵循的原则就是不同情形不同对待,它也是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所以针对他们的违法犯罪处置也应该做到具体状况具体分析。比如说要考虑到犯罪未成年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希望痛改前非的真实意愿,对他们予以特殊处理对待。所以说追求实质平等还在于对未成年人错误行为的良性矫正,在犯罪处置措施上应该符合未成年人福祉,绝不能仅仅局限于严厉惩罚行为。为此,我国在少年家事审判制度方面也引用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相关条款,对触法少年的处置应该坚持以察看、辅导、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主,保证触法少年福祉,以达到与成年违法犯罪行为人在处罚结果方面的完全平等。换言之就是要采取怀柔政策,确保未成年人受到积极教育,重塑他们的人格[2]。
(三)全员连携协同发展
我国少年家事审判制度还应该走全员连携协同发展路线,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获取有效成果。具体来说,要将未成年人犯罪视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并非个人原因所致、这一理念想法在我国非常必要,因为家庭纠纷、教育不到位恰好就是我国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前提基础,因此针对我国成年犯罪行为人的刑罚手段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如上文所述,还应该做到以教育感化、矫正心理为主。而事实上,它还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例如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全员连携协同发展,要将个人视为是家庭组成单位中的基本单元,通过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协同发展来改革少年家事审判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量触法少年家庭,赋予审判方式以同质性,寻找少年、家庭之间所存在的冲突根源,试图从根本层面解决问题。所以说,未来我国的少年家事审判制度应该积极做到对少年法院与家事法院二者资源的有效整合,通过常规司法手段来解决家事纠纷,做到最大限度维持家庭稳定,然后再从未成年人角度下手,关注他们的成长环境与成长轨迹,用司法监督手段还他们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3]。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一定要构建以一体两翼为主的少年家事审判综合制度,将涉少案件与家事案件合为一体,综合考量处理,实现司法工作格局的有效过渡。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追求审判制度的实质平等,为未成年人打造健康、和谐的家庭与社会成长环境。
[1]曲昇霞.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双轨制建构——以日本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为借鉴[J].学海,2014(6):157-161.
[2]曹卉丹.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D].扬州大学,2013:23-25.
[3]何燕.论少年家事法庭的建构——一种中国式路径的思考[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41-49.
D926.2;D
A
2095-4379-(2017)25-0226-02
吕千虹(1986-),女,汉族,福建晋江人,本科,任职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