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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2017-01-28段美玲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物权法民商法财产

段美玲

北京泰和方舟科贸有限公司,北京 100097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段美玲

北京泰和方舟科贸有限公司,北京 100097

在我国,民商法对我国私有财产的保护非常重要,占有关键性地位,但是现有的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措施上仍然存在缺陷,本文先简单的分析我国民商法存在的问题,再进一步说明如何对民商法进行完善和改革,如何实行一些有效措施去补充完善它,用以更好的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的保护。

民商法:私有财产;保护

私有财产从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理解为个人拥有的财产,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正是用来保护私有财产而设立的,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发展和收入的增高,私有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完善民商法不仅是对我们的个人经济问题,也是对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保护措施,所以,我们必须要及时的发现现有问题和缺陷,加以改进,最终达到解决根本问题,所以我们这次的探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我国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的淡薄

民法主要指的是物权法和债权法,我们所提到的商法主要是指企业法,公司法和保险法等这类的法律,尽管民法作为基本法的通用法则和特别法的商法都对私有财产进行了相对保护,但是当前人民由于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的原因,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从来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而且得不到大家的关注,从而造成私有财产在人民生活中的实践上还不够落实,也不够充分。

(二)缺少有效监督

私有财产的私有性特征就决定了它没有强大的国家作为后盾,也没有专门对其进行监督的机构对它进行必要的监督,导致私有财产在维护者的力量上看似十分薄弱,属于弱势群体。

二、私有财产在免罚保护里的特点

(一)平等原则

民商法对每一个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公平的,在这种平等原则下,民商法会平等的对待保护各私有财产的主体,同时也包括私有经济的主体,即任何的民事主体,不管经济地位如何,所有制的性质以及所在的地区差异怎样,他们的行为都是应该遵循同样的原则规范,他们的权利也应该获得同等保护,这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我国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二)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是民商法的其中一个特点,含义就是民商法设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如果私有财产出现损失将对其进行一定补偿,所赔偿的损失是受害人在实际中所损失的财产数目,侵权人一般都是按照这样的规定来进行相应数量的财产补偿,通常不会存在什么超额补偿的行为,也不会存在什么惩罚措施,遵循这一原则,就会发现这是与民法理论中的条例相符合的,在我国法律中,公民的权利是同等的,没有人有权利对他人进行处罚,这个原则的设立使双方的权利都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三)不干涉原则

作为另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则存在的还有不主动不干预原则,指有关联的相关单位不能私自提高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行,只有当事人主动要求了才能够启动运用,民商法对当事人的意见都会非常尊重,只要是当事人的活动符合法律范围,它便不会去干涉当事人的任何活动,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财产合同也是这样,如果当时人不主动要求开启主动保护措施,民商法是绝对不会进行干涉的。例如,签订确认财产强制执行合同等。

三、保护和完善民商法的相关规定

(一)完善立法结构

目前为止,我国在针对民商法保护上的一些条例,相对稀缺,所以怎样在实践中完善规划民商法,让它在更自由的发展空间内与我国私有经济发展相互适应,提高司法部门对人民服务效率上的提升才是根本目的所在。

(二)加强监管监督作用

现在民商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法律监管力度的加强,法律监管力度的加强是法律发挥其作用的基本体现,监管上的一些缺失行为必定会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及泛滥,所以侵犯主体权利的侵害行为一旦不能被及时发现,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加强法律在民商法上的监督,更好的保护私有财产,做到对私有财产的全面保护是现在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使法律实践能得到落实

在司法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不仅仅是有条有文的监管,还需要实际的落实工作做到位,法律并不只是让人们知道它的存在,如何利用它保护自己的权利,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护,这是私有财产主体落实自身权利的最后一道护身符,是关键保障,并且,我们希望法律都能够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让我们都能够充足的对其进行利用,让我们知道法律途径是可以维权的有效渠道,不仅自身权利得到了保障,又能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不触犯法律的底线。如果人人都能有如此觉悟,那么我国的社会主义只会越发展越好,越发展越稳健。

从历史实例反应的问题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道理,公民既享有权利,又要服从义务,我国公民享有法律范围内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权利,我们的私有财产得到了有效保护即是对国家经济的稳定做出了贡献,只有我们自身得到了充分保障,我们才能够把自我价值实现到最好,这样我们才有精力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大家庭中来,这就体现了我国民商法的重要性,鉴于现在我国目前有些法律的不完善,很多部门还没有对民商法进行针对性补充,只有渐渐对法律进行有效规整,我们才能够通过规整好的法律来对自身的切实利益进行最好的保护,这也是民商法最初创立的意义。

四、民商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物权法保护作用的强调力度

新出台的物权法贯彻了国家,集体及个人私有财产公平保护的原则,加强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在物权的种类上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为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也对财产的归属和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总而言之,当前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完善离不开物权法的保护作用。

(二)强调物权行为法的完善

随着侵权行为的范围越来越广,相对应的保障权利体系也越来越强大,但是侵权行为的最早的使用是保护物权,保护财产权,所以,当我国法制体系的发展仍然要在完善侵权行为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上进行针对性的措施,以便更好的发挥它在私有财产保护上的重要任务。

(三)处理好小产权墓地的流转问题

有些小产权墓地已经处于流转的状态,应当以疏为主,对于有可能在将来出现的问题,应该严格把关,坚决的制止,政府可以针对这个问题制定一个时间,由政府亲自接收在此之前流转的小产权墓地,并且把它合法化,在此之后如果再有此类行为就划分为违法活动,而且对此等行为必须要严肃处理。

(四)改善农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解决小产权的墓地问题,还是需要从土地所有制发力,在保证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原则上,从城乡发展的统筹发展上来看,对现行土地制度全面审视,对土地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和改革,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从源头上解决城乡二元化体制下存在的弊端。

五、结语

根据上面提到的所有内容,我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稳固发展,我国私有财产也在不断的改进中得到了非常大的成功,私有财产得到了保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民商法的意义变的十分具有代表性,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民商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借于这个原因,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上这一板块中我们所进行的相关讨论,就很有重要意义了,也是具备了时代话题所需要的热点问题。

[1]薛生全.民商法中的人格、财产、权利的价值取向[J].财会通讯,2011(24).

[2]金玉兰.略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24).

[3]单飞跃,肖顺武.市场极端主义的经济法矫正研究——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北方法学,2011(04).

[4]郎爱云.论非法学专业民商法课程教改——适应专业需要还原法律本质[J].价值工程,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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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5-0205-02

段美玲(1990-),女,山西太原人,本科在读,北京泰和方舟科贸有限公司,职员,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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