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与有约必守原则
2017-01-28黄炎
黄 炎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带一路”与有约必守原则
黄 炎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秦汉时期形成的以南海为中心与外国文化交往和交通贸易的海上通道则被称为“海上丝绸之路”。习近平在2013年9月7日于出访中亚各国期间首次提出各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以及2013年10月提出的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这两项重大倡议就是我们所说的“一带一路”。“一带一路”东方融入亚太经济圈,西方接壤欧洲经济圈,跨越高山深海,十一条正在逐渐成形的国际经济领域中最壮丽的经济长廊。至目前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与国际组织积极响应支持,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建设之中。然而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纠纷,为了保证这条壮丽的经济长廊往更完美、更稳定的方向发展,防止经济圈产生混乱,各国间则需要有条约与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坚守有约必守原则。
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有约必守
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背景
(一)提出背景
习近平于2013年9月7日提出的各国共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于同年10月提出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结合简称为“一带一路”。它贯通着中国版图以及中亚、南亚、西亚等地域,且连接着亚太与欧洲两大经济圈。“一带一路”作为开放包容的经济合作倡议,只要有意向的国家皆可加入进来。以我国不断提升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开放程度、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不断优化的人民生活水平和愈加完善的民主法制共现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期的背景,使得“一带一路”倡议更加地据有说服性。
(二)“一带一路”概念
“一带一路”倡议是当今和平发展的主题和古代丝绸之路的文化相结合所产生的智慧结晶。以中国现如今在国际上日益强盛的影响力作基础,积极带动并发展与沿线各国的全方位合作关系,共同创建一体化格局。[1]从概念本身来看,它具有包容性、超越性、现实性及国际性等特点。在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上更上一层楼。“一带一路”虽然沿用了古代丝绸之路之名,但却并非单纯是对古代丝绸之路的复辟,也不是对其他大国丝绸之路战略的模仿,而是以充分把握和尊重历史为基础,将中国国情与世界发展趋势相结合而提出的伟大创新之举,更是智慧与眼光独到的结晶。就如今社会来说,“丝绸之路”不再是一种线路固定的空间形象,而是由一段文化总结出的抽象符号。
二、有约必守原则
(一)有约必守原则
“有约必守”本是一条历史悠久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往日益密切,被运用于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之中,“有约必守”则顺应时代地转变为了国际经济法中的一条重要基本原则,成为国际公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约必守”顾名思义,即“条约必须信守”。根据签订于1969年,生效于1980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提出,“条约必须信守”的意思是:凡是有效的条约对它的所有当事方皆有约束力。而有效条约则是指的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合法有效的条约。只有合法有效的条约才能对当事方产生相应的约束力。
(二)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就国家之间的条约来说,“有约必守”指的则是缔约国一旦参与到双多边经济条约或协定中,就要在享受该条约所带来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要受到该条约或者国际法的限制和约束。必须根据条约的规定来实践,实现自己作为缔约国所做出的承诺,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不然,若不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则标示着侵害了其他当事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行为或者国际不法行为,则相应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国家责任。
然而对于自然人、法人互相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相关当事人的某些意识得到共识,达成协议,依法签订了合同,那么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除非遵照法律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重新协定,单方当事人不得私自修改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一带一路”下有约必守原则的意义
“一带一路”是依靠我国与相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现存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积极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而“有约必守”原则的本质在于保障国际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国际经济活动大致是在各国分工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其基本规律仍然是由价值规律所主导的。各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即参与到“一带一路”中的目标往往都是能够获取相应的经济效益。而国际经济的基本保障则是由各国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来维持的。[2]利益分配由各国或主体之间达成一致意向并签署的条约为据。只有所有主体皆遵守这份“条约”,才能保证国际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各国或各主体坚守“有约必守”的原则,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协调其间的利益分配,从而使得国际经济活动的顺利发展有所保障,能够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在市场经济前提下,我们强调要诚实守信、有约必守,是因为它是当代市场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国际经济市场同样是现代市场的一部分,而国则由人组成,人与人的交往诚信不可或缺,国与国之间更是如此。“一带一路”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导,倚靠着我国与多个国家之间的双多边条约或双边协定而发展的,条约中每一缔约方都应当自然遵守条约中的承诺,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共同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法律是对“一带一路”持久、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对外基本以投资这种收益较长的方式为主,所以为了确保“一带一路”的稳定发展,和在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中获得自己应得的经济收益,就必须要有法律的确认。用以法律来规定,若其他缔约方没有按照条约中的约定的来履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我国可对其进行经济制裁等。各缔约国之间按照这些法律为基础,签署或立订各当事方接受的条约。而保证这些条约被遵守和履行的核心也是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基础规则——“有约必守”。
四、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如何履行有约必守原则
目前为止,我国已经与三十多个国家签定了“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其合作成果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项目方面,如印度尼西亚雅万高铁、匈牙利—塞尔维亚铁路、中国—俄罗斯东线天然气管道等一批示范项目已经建成或正在积极推进。“十三五”时期,我国将于相关国家共同推进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中巴和孟中印缅六大经济走廊建设。这意味着双边和多边基础设施项目合作面临广阔的机会。在建设中我国占据着主导地位,我国带领着缔约方共同发展,带动着其他协议国家的经济,首先我国要做到诚心诚意的对待沿线国家,跟那些与我国有双多边条约的国家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在一带一路建设下,无论我国何时与任意缔约国签订的协议或条约,我国都必须完全按照协议或条约中的规定来实现并执行。要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同沿线国家开展合作,互帮互助,让沿线国家得益于我国的发展,同时也不断促进着我国内部的成长。
“一带一路”的蓝图逐渐完整,一笔笔的勾勒伴随着一步步的发展。目前已经有超过百个国家和组织参与建设之中,中国也与沿线的三十多个国家签署了共建合作协议,同二十多个国家展开了国际产能合作,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各国际组织也持有积极、认可的态度和立场,以亚投行、丝路基金为代表的金融合作从无到有,一点点的不断深入到内部,一些有影响力的标志性项目逐日完成。“一带一路”倡议从提出到发展,从发展到壮大,发展速度和经济成果远超预期。“一带一路”倡议在各国遵守“有约必守”原则之下就如风平浪静的大海上航行的巨型航母,加入其中的各国就如航母中的乘客,不必担心风浪所带来的混乱。这艘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巨型航母在“有约必守”规则的庇护下平稳前行。
[1]范恒山.务实操作将“一带一路”战略落到实处[EB/OL].新华网,2015-7-19.
[2]朱文奇,李强.国际条约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
F
A
2095-4379-(2017)25-0199-02
黄炎(1993-),女,辽宁丹东人,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