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税主导型税制向直接税主导型税制的转变
2017-01-28李起云
李 起 云
(重庆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7)
论间接税主导型税制向直接税主导型税制的转变
李 起 云
(重庆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7)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持续强力推进,新中国成立至今一直实行的间接税主导型税制已经不能与新常态下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相适应,推动税收体制向以直接税为主导的税制转变已势在必行,推动和完善包括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垄断税、资本利得税等在内的直接税税种的组织征收,对我国的财税制度改革定会有所裨益,对于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税制;直接税;间接税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直奉行间接税主导型税制,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我们在一切社会经济领域都实行“效率优先”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公平。这种只讲效率、忽视公平的做法反映在税收方面,就是推行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果使国家的税负落在普通民众身上的较多,而对高收入者则征税不多,从而助长了分配不公、拉大了贫富差距,也使“效率”本身发生了异化,人们普遍认为不论手段和过程如何,只要达到挣钱的结果和目的,就算是“高效率”,完全忽视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今天我国贫富差距加大、通货膨胀彰显、生态环境失衡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必须改革现行税制,立即推行直接税主导型税制,遵照“公平优先”的原则,借鉴西方国家“敢于向富人开刀、能者多得、多得者多交税”的成功经验,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
一、我国的税制结构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税制结构尽管千差万别,但不外乎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和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两大类[1]。所谓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简言之,就是直接税税种及其收入总量在国家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超过60%,而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与之相反,是指间接税税种及其收入总量在国家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超过60%。其中,直接税又称财产税、存量收入税,西方国家甚至将直接税戏称为罗宾汉税、富人税,它是指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包括对所得、劳动报酬和利润征税,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收益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间接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征收的,包括销售税、关税、消费税、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等。
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划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主要标准就是“税收负担能否转嫁”。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含自然人和法人)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而间接税则以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为课税对象。由此,直接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又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而间接税则不然,间接税的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间接税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应税人不一致。
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定义及其区别中可以看出,直接税比间接税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因为直接税直接向收入或财产的所有者、占有者征收,而间接税则很容易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如果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是间接税主导型,那么国家税负的绝大部分必然会落到普通老百姓头上。众所周知,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带有“累退性质”,就是说越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越大,而对于富人来说,消费中产生的税负可以忽略不计。这样的税制不利于控制贫富差距。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非洲的一些国家,由于其在政治体制上往往是独裁集权,在经济社会上往往没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社会环境,从而导致贪污腐败、官商勾结、非实体经济畸形发展、贿赂公行,这就更加加剧了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的弊端,因为以官僚为主体的权贵富贵阶层即使热衷于享乐型的、高水平的消费结构,他们也丝毫不用自己出钱,因为他们的消费支出要么来自公款,要么来自企图巴结他们的机会主义者。
总之,直接税优于间接税,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优于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因为间接税的税负总是可以被所谓的交纳人巧妙地转移到广大消费者身上。而消费者主体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中下层民众。难怪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老百姓愤愤不平地把间接税称为“馒头税”,因为穷人的恩格尔系数远远大于权贵的恩格尔系数,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消费支出几乎是老百姓的全部支出,甚至是老百姓的全部收入,而这一切都是要交纳间接税的。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而且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目前也已开始推行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2]。西方发达国家的直接税比重平均占其税收总额的67%左右,美国甚至高达80%。拿遗产税来说,英国高达40%,美国的遗产税实行超额累进制,最高税率达55%,日本的遗产税税率在60%~70%之间。西方国家在政治制度上属于资产阶级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它们却敢于向自己(资产阶级本身)征收如此之高的各类直接税,并将二次分配的天平向弱势群体倾斜,它们的这种向自己、向精英、向能人开刀,能力越大、交税越多的做法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其在客观上总是有利于广大民众、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所有这一切都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彻头彻尾的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直接税几乎没有。这种税制结构极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未来趋势,因为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到了中等收入陷阱的边缘,通货膨胀彰显、贫富差距加大、收入分配不公、基尼系数上扬、腐败分子和富人的资产开始转移海外、公私投资中的一部分建立在不良借贷的基础上。这样的客观现实要求我们必须或者说不得不抛弃间接税主导型税制,转而实行直接税主导型税制。如果不立即实行税制转型,不仅我们的经济发展难以持续,甚至会引起人民怨言和群体性社会事件,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决不能坐视不管甚至纵容马太效应,我们必须敢于啃税制改革这块硬骨头,在正视帕累托定律的基础上,推行直接税主导型税制,追求帕累托最优[3]。
二、税制结构转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以直接税为主导的税制结构对于我们来说是个新鲜事物,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从未收取过任何种类的直接税,甚至不知道直接税是什么东西,而且直接税的征收对象将是既得利益者和既得利益集团,可见其难度之大。税制改革的历程必然是艰难曲折的,我们要把它作为一项复杂的、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来对待。目前,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基础性的问题入手。
(一)坚决铲除以腐败为基核的隐性收入
有关隐性收入的定义,目前在学术界争议颇多,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隐性收入绝不是明收入,而是只有收支双方知道的暗收入,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工资外收入、非税收入、非法收入。其中的非法收入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由于职务之便、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手段,围绕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而获取的非法收入,以及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从事走私贩私、偷税逃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赃款收入。对于这三项隐性收入中的工资外收入和非税收入要采取逐步规范并使其最小化的措施,而对于非法收入,则必须采取严厉打击和彻底取缔的策略。很明显,隐性收入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格格不入的、是背道而驰的,如果不对隐性收入进行雷厉风行的规范、压缩、取缔、打击,那就根本谈不上进行税制改革。因为隐性收入是在黑暗中进行的,政府、公民、工商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对其看不到、摸不着,当然无法对其进行收税。更为严重的是,隐性收入不除,不仅不能实现税制转轨,而且会破坏经济环境、扰乱经济秩序、加剧资产外逃、扩大贫富差距、助长分配不公,直至酿成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因此,我们应采取壮士断腕的决心,坚决铲除隐性收入,把所有公民、组织、社团、法人的一切收入都晾晒在太阳下,并对其征收直接税。
(二)建立现代全民经济信息监测体系
现代全民经济信息监测体系由现代支付结算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公民收支调查一体化制度四个部分组成。现代全民经济信息监测体系对于我们来说是全新的概念,我们甚至认为它有悖公民隐私权保护。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要想实现现代化,必须有一套健全的、与时俱进的现代全民经济信息监测体系。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全民经济信息监测体系相当完善,我们常说西方人特别是美国人生活在“玻璃”里面,原因就在于此[4]。在当今西方,不仅个人的信息完全处于可监、可控、可知的状态,而且任何组织、团体的信息也是可监、可控、可知的;不仅个人和组织的经济信息处于可监测的状态,而且个人的心理隐私、身体隐私、人际关系隐私、婚姻爱情隐私等也处于事实上的可监测状态。正是由于西方有一套健全的全面经济信息监测体系,才使得西方的税务部门在征收直接税时可谓是信手拈来,不费吹灰之力,因为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在税务部门的掌控之中。而目前在我国,可以说是没有任何的公民经济信息监测体系,公民、组织、团体、法人的许多经济活动完全不在工商、税务、监管部门的视域之内,对于这些非税经济活动、市场外经济活动、潜隐性经济活动,我们的税务部门可谓是望洋兴叹、鞭长莫及,根本不可能向他们征收一分一厘的税款。面对许多经济活动不能纳入税收范围、不可监控的局面,我们必须在借鉴西方全民经济信息监测系统成功运行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整合公安、民政、社保、住房、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人才资源、技术资源、信息资源,广泛吸收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充分参与,迅速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全民经济信息监测系统,为直接税主导型税制结构的顺利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全民经济信息监测体系得以建立、健全、运行的基础和支柱必须是也必然是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健全和在实践中不折不扣的全面贯彻执行。也就是说,我们要建立的现代全民经济信息监测系统的血肉和骨骼只能是法律和规章制度,没有健全的法制及其顺利实施,我们就不可能建立起现代全民经济信息监测体系,自然人和法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和观念就没有外在的压力和内部的动力。
(三)迅速开征下列直接税税种
税制转变不能拖延,越拖延造成的后果越严重、阻力越大。目前我们应该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迅速开征以下直接税税种:个人所得税(已征)、房产税、遗产税、垄断税、土地增值税、资本利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我们已开征多年,并且征收方法相对合理,本文就不再详细论述了。
1.房产税
我国的房产税征收虽然酝酿多年,而且开征了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我国根本没有征收正统意义上的房产税。只是到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才在其颁布的“新国五条”中,笼统地、原则性地提出要“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而对房产税的税率、纳税对象并未明确规定,反而把制定和实施包括房产税在内的楼市调控细则的权力交给了各省市地方政府,至今大部分省市仍未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笔者认为在房产税的征收方面,我国应该学习韩国、日本,尤其是韩国。这两个国家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家庭一套房子,对于二套及多套房拥有者课以重税,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据此,我国的楼市调控政策和房产税征收原则应该是“全民房产信息监测,一户一套,多者重税,既往仍咎,杜绝炒房,安居乐业”。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虽然是商品,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它不能成为少数人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只能一户一套,对于炒房者要课以重税,对于开发商更应该课以重税。如果重税不能禁绝炒房的话,就要动用法律手段,依法禁止任何人拥有二套以上房产或炒房。在二套房以上拥有者和炒房者消失的情况下,房产税的税负则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因为一户一套房者决不能纳税。
2.遗产税
当代西方国家甚至韩国、新加坡、巴西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遗产税征收相当普遍,遗产税征纳方面的法律、规制、制度十分完备,而且运行顺畅,人们甚至已经形成了依法缴纳遗产税的潜意识,他们如实申报财产,踊跃纳税。许多富贵、权贵甚至在生前立下遗嘱把自己的绝大部分以至于全部财产死后捐给国家,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不是留给法定继承人。在西方国家,人们不但不以继承亲属或长辈的财产为荣,而且反以为耻,人们习惯于十八岁离开父母,独立谋生。中国则不同,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面,子承父业、父债子还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人们视财产继承为当然之事,普遍反对征收遗产税。这种现象容易助长不劳而获和就业用人方面的腐败,不利于在全社会特别是年轻人中间形成勤劳致富、合法经营致富的良好社会风气,不利于各项生产建设事业的长足发展,必须立即予以改正。改正的一个较好方法就是征收遗产税,当然遗产税开始征收时的起征点可以高一些,税率可以低一些,而且开征之前要做好一项基础性工作,即依靠严密的法律和制度对遗产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的监测,以防隐匿财产现象的发生。
3.垄断税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就是垄断,就是金融寡头的出现,但是资产阶级政府深知垄断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利于保持社会稳定,因此早在20世纪初期,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就公开声称自己是托拉斯的敌人,开始向垄断宣战。今天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反垄断体制,并且运行效果良好,综合运用课税、罚款、法办等手段,对垄断进行多重限制。我国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增长,经济领域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垄断现象,这十分不利于公平的、自由的竞争环境的形成,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对垄断进行限制。目前我国的现实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允许我们依法严厉取缔各类垄断,要想限制垄断,只有征收垄断税这一无奈之举。垄断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自然资源垄断行业和大型支柱产业。而且垄断税应该与资源税、土地增值收益税、有偿使用税、生态环境补偿税、央企高管薪酬管理等结合起来,交互使用、互相促进。
4.土地增值税
目前我国没有开征土地增值税,因为我们没有开征此税种的前提条件。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宪法虽然规定土地属于国有,我国法律虽然规定耕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在具体的土地流转或者地权转让实践中,中央政府对土地的所有权没有落到实处,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更没有落到实处。欲根除土地财政、保住18亿亩耕地、维持生态平衡、为国家提供必需的生产建设用地,必须在明确农民的“两个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形成由市场决定土地价格的土地流转体制,并征收适当的土地增值税。目前我国地权转让的甲方(主导方)是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乙方是用地单位的领导和开发商,把农民排斥在地权转让的主体之外,这是有违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今后我们必须落实农民的两个主体地位,即农民是土地产权的所有者、土地流转市场的甲方,让农民在市场上与生产建设用地方直接博弈,由市场决定土地的市场价格,政府的角色转变为交易秩序维护者、监管者和中间人,并让税务部门充当土地增值税的收取者。土地增值税向谁收取呢?当然不能向农民收取任何税费,土地市场价格收益完全归农民,以此作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而且农民享有土地被开发后的终身受益权。那么,土地增值税只能向使用土地的生产建设方(包括公私单位和开发商)征收,因为它们是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受惠方。
5.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在当代西方国家颇为普遍,国家对实体经济部门和虚拟经济部门、对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对中小投资者和金融寡头都征收资本利得税,而且目前倾向于向虚拟经济部门和金融投机者征收该税[6]。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情况,我国不应该向中小微型实体经济部门和个人征收该税,也不能向公益性非物质生产部门和中小投资者征收该税。资本利得税的重点应该放在金融证券投机者、垄断性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值上,尤其应放在影子银行、私募基金、投资公司、金融衍生体、信托公司上。当今西方国家已注意到了虚拟经济的负作用,开始打压虚拟经济体的生存空间,向它们征收罗宾汉税。在我国,虚拟经济体虽然初露端倪,但是已经显现出比西方国家大得多的欺诈性、暴利性和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性,因此更应该对它们课以资本利得税。
综观全文可知,由间接税主导型税制向直接税主导型税制转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早转早受益,晚转难度大。
[1]王春萍,贺 强.中外税制改革与借鉴[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6:268.
[2]樊丽明.西方国家财政税收论纲[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3:127.
[3]王 怡.立宪政体中的赋税问题[J].法学研究,2004(9):16.
[4]刘 佐.遗产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61.
[5]王智波.房产税改革中的公平问题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11(5):85.
[6]石子印.财产税效率的作用机制考察[J].改革,2008(2):67.
[责任编辑:杨金玉]
2016-10-09
2016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物联网建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B103。
李起云(1979— ),男,河南省汝南县人,重庆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改革创新。
F810.422
A
1002-6320(2017)01-01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