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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宇宙哲学原理的初步探讨

2017-01-28孙昌忠

科学中国人 2017年24期
关键词:电磁力载波引力

孙昌忠

开江县宝石桥水库管理处

关于最新宇宙哲学原理的初步探讨

孙昌忠

开江县宝石桥水库管理处

“等效原理”的对与错。即对有关“等效原理”和牛顿“第二运动定律”的理论证伪。其中包括“等效原理”概念的分析和“等效原理”背后的机制等方面的论述。对牛顿“第二运动定律”的证伪包含在“等效原理背后的机制”的论述内容中。能量、质量与力量。在该部分的分析论述中,主要阐明了能量、质量与力量这三者各自的物理意义和作用,以及这三者的紧密联系关系。其中包括新的力学概念。万有引力与电磁力的统一关系。在这部分的理论分析和阐述中,首先总结了物质载波理论中所包括的三大自然物质种类;并从中发现了电荷的本质问题。

宇宙的力量;换数质量;能量、质量与力量的统一关系;电荷与负能量;量子核体化与能量的内聚化

我们说最新宇宙哲学原理,是指我们在认识、分析一些现代理论及其探索自然(宇宙)的一些现象及其规律的过程中,我们有了新的发现,新的认识及其新的理论观点。在这些新发现、新认识的对象基础上,采用辩正唯物主义的逻辑观念和客观唯物主义的思想理念,以及严密而谨慎的科学态度及科学方法,加以分析和研究,并总结或推导出新的科学理论模式或理论结果。当然,在这些分析研究及其推演的过程中,其每一个环节的演绎逻辑所采用的依据,都必须与真实的客观自然规律相一致。否则,如果违背了客观规律的真实性(即作为客观主体的存在性),或者与客观真实性及规律性相抵触,那我们从中所产生(形成)的一些理论判断及其理论结果,都必然会是错误的。如果要想得到或者形成某种新的而又完全正确的科学理论,我们必须首先检查在形成相应理论的过程中,其逻辑是否与客观自然规律相符合;并针对研究对象所包含的较为基本.较为原始的客观真实现状与相应的理论根据和理论逻辑之间,加以对照比较和分析判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地辩别什么是真理,什么是伪真理;相应的,也才能够得到完全正确的理论真理。

人类对于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研究和理论总结,所采用的方法是:除了直接观察一切事物本身所反映出的各种现象之外;就是采用理论推演(推导)和实验的方法。而人类应用一些自然现象和规律去改造自然或者服务于人类自身时,其采用的方法,仍然是理论与实践(实验)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说,我们认识和研究事物的方法,与我们应用研究成果的方法是相同的,都是采用了理论与实践(实验)相结合的办法。这说明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但这其中还有一个道理,那就是:在人类的一切活动中(包括思想活动和实践活动),有时候有可能只用到纯思想类的理论知识,或者只用到实践类的理论知识;也可能既用到实践类的理论知识,又用到思想类的理论知识。而思想与实践这样的两种知识,都可以单独地成为理论。即,思想可以成为理论,实践也可以成为理论。那么,正确的理论,既可以是思想理论,又可以是实践理论,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然而,正确的理论就是真理,真理的理论一定是正确的;且,真理同样可以只是思想的理论或者只是实践的理论,又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这是啥意思呢!即是说,只有思想构成的正确理论——当然是真理,他与实践活动靠不上边。因此,我们必须强调,有些理论是根本无法采用实践(实验)进行检验的,而是只能采取某种理论的方法进行检查或鉴定,从而确定它们是否属于真理。因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说,只有实践才能检验每一种理论是否属于真理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将一些完全无法用实践(实验)进行检验的真理排除在真理之外了。将某种正确的理论排除在真理之外,就是将一种真理排除在真理的概念之外。这就好比是,将黑马或白马排除在马的概念之外一样,即“黑马非马”或“白马非马”。显然,这是错误的观念。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思想理论或者实践理论,都是来之于人的思想认识和思想理念。即,无论什么理论,都是从思想中产生形成的。所以,只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和正确的思想观念,才能形成正确的理论。否则,就会形成错误的理论。

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那就是,当我们在认识和研究事物的过程中,如果产生形成了某种错误的理论,而在相应的历史条件下,又无法用其他理论方法及其实践(实验)去发现或者论证他的问题所在(即发现不了问题)时。那么,这种原本错误的理论,就会一直会被人们当作一种完全正确的理论,甚至被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真理。这样的后果可想而知。

为了尽量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也为了更好更真实和更全面地反映及表达宇宙物质世界的各种客观现象及其规律,我们不得不在此强调,一个看起来似乎非常简单的道理,如果我们不重视,或者应用不当,就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那就是,任何事物在发生与发展或演变的过程中,以及在事物的表现中,都必然存在或隐藏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或者本质与现象的联系。如果我们在分析研究和判断某些事物的过程中,忽视或者违背了因与果及本质与现象这样的必然关系,那我们所得到的研究理论及其判断的结论就可能是完全错误的。因此,我们在分析和处理任何问题的思考过程中,都必须将因果关系和本质与现象相联系的这种因素放在重要的位置。

在本文中,对于有关“等效原理”及其牛顿的第二定律的证伪过程中,以及对于能量、质量和力量这三个客观物理要素所产生形成的新型概念和理论总结的过程中,都是采用了上述基本思想方法和相应的逻辑形式,而根本不需要那些所谓的高深莫测的数理关系。任何美妙而堂煌的数理表达形式,都比不上人类思想对于物质世界的认识判断能力及其渗透的能力。伟大的真理是来源于人类思想的共同创造,而产生于人的对于一系列共同思想的高度理论抽象及其理论概括。所谓真理,其相应的理论体系,必然是代表和真实地反映了客观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思想体系及其理论逻辑。在这样的思想体系中,他只包含真实性和逻辑性,而不含有任何虚假的成分。然而,伪真理的理论体系中,却是既可能包含真实性,又必然包含虚假性,甚至可能只包含虚假性。所以,如果要提高对真伪的辨别能力,就必须要分清楚一切事物的真假两个面。

一.“等效原理”的对与错

众所周知,“等效原理”是爱因斯坦建立广义相对论的基本理论,甚至连构成广义相对论的另一理论基础----广义相对性原理,也是基于“等效原理”这一概念而产生的。如果“等效原理”这一基本理论假设,完全与客观自然现象及其规律不相符合,或者,“等效原理”这一理论概念,根本就没有什么理论价值。那么,不仅说明“等效原理”本身理论错了或者是没有价值的理论;而且,说明广义相对论一定也是错的。在这里我们必须首先阐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有关“为什么某种错误的理论,也可能会被多次实践证明它有正确的一面呢?”这是因为,在任何某种伪真理的理论体系中所包含的内容,既可能全部都是虚假的;也可能带有一定的真实性,而其它全是虚假的。不过,凡是由存在着虚假内容所构成的所谓正确理论,它一定是伪真理的理论;且,凡是伪真理的理论都是错误的理论。这样的理论,当然是指一种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它是由真假两个面构成一个整体。我们说某理论体系中所包含虚假内容,是指在该理论体系中所包含的基本理论思想和理论逻辑,完全与客观现象及规律不相符合。那些伪真理所包含的虚假内容,全部都是来自人的错误意识和错误感知。而真理的理论则是来之于人们的正确认识和正确感知。所以说,凡是建立在某种错误感知及其错误思想基础上的理论,一定是错误的理论。

我们在分析和讨论“等效原理”的对与错之前,必须首先搞清楚:“等效原理”本来的概念或原有的概念到底是什么?这当然与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和作用有关。无论人们将“等效原理”这一概念描绘成怎样的一种图景(例如:图景1.重力场与以适当加速度运动的参考系是等价的====即引力场和加速场等效;图景2.引力质量和惯性质量是等价或等效的;图景3.引力和惯性力是等效的。)都是为了尽量反映或体现这一概念的意义、目的及其作用。任何某种正确的理论概念,都必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这就是他的意义;而提出某一基本理论概念,都是为了解决某些问题或建立新的理论,这就是目的;再通过它就能达到目的,这就是它的作用。即是说,“等效原理”的原有图景,即本质概念,应当是最能反映和代表创建这一理论概念的意义、目的及其已经发挥的作用。所以,根据这样的考虑和其他方面的推敲,对于如何确定“等效原理”这一概念的本质含义,已经可以得到非常清晰的判断,那就是,“等效原理”的本质含义应当是:“引力与惯性力等效”。这才能真正反映创建这一概念的基本思想(爱因斯坦的假想试验,无论他是假想的怎样一种情形,如黑箱的情形,电梯的情形,或者飞船的情形,都是为了说明“引力与惯性力具有相同的效果”),以及后来已经达到的目的和作用。

经上所述,“引力与惯性力等效”是“等效原理”的唯一本质概念。其他方面对于“等效原理”所描绘的概念图景或情形,都只能是越描越混淆,越描越错误。这其中的一些错误观念不值得一证,因为明白人一看心里就有数。

1.“等效原理”概念的分析

在对这一概念进行分析讨论之前,我们还必须先要说明一件事情,那就是,如果单从这一概念的表现出发,来证明它的真伪,其实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在这一概念表现的背后却隐藏着更深的实质内容,所以不得不更具体地分析一下。

“等效原理”即“引力与惯性力等效”,这个概念让人听上去就有一种非常莫明和离奇古怪的感觉!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先来看看这种非常莫明的感觉是怎样一回事吧!引力和惯性力本应该都是同一类的力(如重力既代表引力又代表惯性力),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好像白马与黑马两者之间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一样。我们不应该将引力与惯性力之间的表现形式上的差异,看作是本质上的差异。这就好比白马与黑马都是马,这二者之间只存在表现形式上的差别,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白马和黑马的功能都是相同的,那又何谈引力与惯性力等效呢!就象说白马与黑马等效这样的话,等于没有意义和毫无价值。这就是我们对“等效原理”这一概念首先感到莫明其妙的地方。

另外,我们又从“引力与惯性力等效”这一概念中,感到有一种非常奇特而古怪的东西在其中:这就是根据引力与惯性力各自的物理定律(即牛顿的万有引力G=k·M1M2/R2,k为常数,M1、M2分别为两个物体的质量,R为两物体间的距离;惯性力F=M·a;a为物体加速度)来看,引力与惯性力这两者之间,明明存在显著差异;然而,当你将重力Gˊ=引力G=M·g(M为物体质量,g为重力加速度;不知什么时候什么人将重力和引力的概念搞成这样,可能正是由于牛顿惯性力定律的错误所造成的)与惯性力F=M·a(a为物体加速度)这两者进行比较时,你一定会发现:当a=g时,就有重力Gˊ=引力G=惯性力F=M·g,即引力和惯性力是等效的。这里即使a与g不相等,且都不为零,引力与惯性力也是等效的。这是因为产生引力与惯性力的原因(加速度)和这两种力的作用(改变物体运动状态)都是一样的。这就奇怪了!明明从牛顿的两个定律中完全可以看出:引力G=kM1M2/R2与惯性力F=M·a的产生原因是不一样的,即产生引力G的原因只有物体的质量M,其引力G的大小才与距离R有关;而产生惯性力F的原因既与质量M有关,又与加速度a有关。既然产生这两种力的原因不同,那作用的效果也应该有所不同(后面将证明,按照上述牛顿定律所定义的两种力,即引力与惯性力的作用效果是完全不相同的——亦即“等效原理”不成立);然而,事实告述我们(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和认识):重力既代表引力又代表惯性力——即重力、引力和惯性力都是一样的力,不应该有上述差异才对,为什么它们又偏偏存在上述差别呢!即是说,引力与惯性力既是同一类力,又不是同一类力;或者说既不是同一类力,又是同一类力。你说,这样的感觉究竟是离奇还是古怪?简直就是模棱两可,糊糊搞搞!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中一定隐藏着什么秘密吧!其实,这问题就隐藏在“等效原理”背后的机制里。

2.“等效原理”背后的机制

我们说“等效原理”背后的机制,是指引力与惯性力这样两个概念所体现的物理关系——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不同性,这种矛盾现象,在其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实质性问题。

在前面就已经提到,从本质方面来讲,引力与惯性力这两者之间,不应该存在具有物理性状方面的差别。这是因为,重力既是引力又是惯性力[论证:①重力就是引力,这不需论证,因为这是公理;②重力就是惯性力,这是因为,凡是地球上的任何自由落体所产生的重力加速度,都是由于物体自身的重力作用而形成的。即重力产生加速度,重力就是惯性力(这才符合——力是改变物体运动状态的原因。注:从本质上来讲,力是不分惯性或非惯性的)]。所以说,引力和惯性力具有恒等效的原理。这就好比白马与黑马之间,不应该存在功能上的差别一样。不存在差别是天经地利的,也才是正确或正常的。如果的的确确在它们之间存在功能或物理性状方面的差异,那只能说明我们看走了眼,其真实情况一定是:白马非马,或黑马非马。即在白马与黑马这样两种马中,一定至少有一种马它不是马。这就是说如果我们确实发现或者证实“引力”与“惯性力”这二者之间,就是存在着物理性状或本质方面的差别。那么,这只能说明一定存在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引力”非引力,或“惯性力”非惯性力;或者说,在“引力”与“惯性力”当中,至少有一种“力”它不属于力。

在下面讨论之前,弊人首先声明:在本人未阐明之前,以下文章中所提到的有关“引力”的概念,均与本人所发现的物质载波理论及引力理论有所不同(可参见《有关“宇宙暗能量”的基本假说》,该文发表于《科学中国人》2014年第11期上半期刊)。

我们这就来看看,“引力”与“惯性力”这两者,谁是谁非的问题究竟是怎样一回事。根据上面的分析论证,已经充分说明:在“引力”与“惯性力”这两个物理概念及物理定律中,一定存在着一个错误的物理概念及定律。那这问题就来了,有关“引力”与“惯性力”的定律,就是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和第二运动定律,难道这其中也有错误的。是,现在可以肯定地说:牛顿的第二运动定律(或力学定律F=M·a),是完全错误的[当然将重力G′改写成G′=M·g的作法也是错误的,因为这里的g表示的是重力加速度]。

这不仅是因为在上述两个牛顿定律(万有引力定律和第二运动定律)中,一定有一个定律是错误的,而排除一个正确的,则另一个就肯定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论证他的错误所在,即牛顿第二运动定律(惯性力F=M·a;其中M为物体质量,a为物体的运动加速度)为什么是错误的?

其实证明很简单,这是因为:任何物体发生运动状态的改变的原因,都是由于有了力的出现或力的作用;并且,只有当力出现以后及作用于物体后,其相应的物体才能体现出具有加速度a的运动趋势或运动状态。即是说:

力——是物体发生运动状态改变的原因;

加速度a——是力对物体产生作用的结果。

而根据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其惯性力F=M·a(亦可改写为a=F/ M)。从中可以看出:①加速度a是产生力F的原因(从式F=M·a中比较);②力F又是产生加速度a的原因(从式a=F/M中比较)。这显然是矛盾的,谁是因谁是果都搞不清楚;并且,在一个物理公式中产生出两个相互颠倒的物理概念;甚至简直就是:因果颠倒,本末倒置!那么,这究竟说明什么呢?这一定说明了,上述式子所反映的物理概念、物理意义及其物理关系,完全与自然界中的力与加速度的物理概念、物理意义及其物理关系不相符合。这就充分说明,牛顿的第二运动定律是错误的。

如果说上面的理论阐述和证明还不够充分和完整的话,我们再重新理清思路,并从另一个角度来加以证明:

首先,我们必须再次明确这样一个概念:在地球上,因为任何自由落体运动的加速度,都是由于它自身的重力的原因所产生的,即惯性力就是重力;且任何物体的重力,都是引力。这是啥意思呢!这不仅说明,重力、引力和惯性力都是恒等效的:而且还说明,处于静止状态的重力与处于加速运动中的惯性力都是同一种力,不应分彼此。即是说,引力、重力、惯性力这三者除了大小之外,在物理性状和本质方面没有区分性,都是相同的,也就不应该存在物理概念方面的区分性。这就象黑马、白马、大马、小马一样,它们都是马,没有什么不同。

这就好办了,如果,无论是谁,只要他所给出的有关引力、重力和惯性力的物理定律或物理概念与上述事实不相符合,那就说明这样的定律和概念一定是错误的。那我们这就来看看牛顿第二运动定律(惯性力F=M·a)究竟是什么情况:我们都知道,地球引力G对地面上的任何质量M大小的物体所产生的重力加速度(g=9.807米/秒2)都是相同的(即等值的——指相对于R不变的情况);然而,当牛顿定律中的惯性力一定(F值的大小不变)时,其惯性力F对不同质量M大小的物体所产生的加速度a是不同的(其质量M越大,加速度a越小;反之,质量M越小,加速度a越大)。这就足以说明,这个惯性力F与引力G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力,即引力G与惯性力F根本就是不等效的。这样一种理论结果完全与客观事实相违背,所以说,牛顿第二运动定律是错误的。

那么,上述式子(F=M·a)中的F究竟代表或反映了一种什么样的物理量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得先从有关动力学的理论说起:大家都知道,在现代动力学的理论体系中,存在由物体质量M到动量M·V再到动能(m·V2)/2〔即M→M·V→(M·V2)/2〕的这样一种动态力学的变化过程。显然,这一理论体系也是存在问题的。第一、从物体的静止到运动(或由匀速到加速)的任何速度这样一个过程中,反映不出动因和过度的因素(由一种速度递增或递减到另一种速度),即力的初始作用及连续作用未能体现,任何物体的动量(M·V)就好像是一下子突然蹦出来似的;第二、从物体的动量(M·V)到动能(M·V2)/2的出现中,不仅表明这个动能是莫须有的而突然横空蹦出来的一个物理量;而且更无法解释从物体动量(M·V)到动能(M·V2)/2这样一种变迁或转化的基本物理过程或物理机制到底是什么的问题。

好!现在我们试想:在式F=M·a中

F即M·a——表示的是——动量;M为物体质量;a为物体加速度。

而M·V——代表的是——动能。(V为物体运动的速度)

则,相应的所有物质主体的能量(物质构成的内部能量)应当为:E=M·c;(c为光速)。

这样,我们就完全可以解释上面的所有问题。第一、由于力的出现及其作用,从而使物体的运动状态发生了改变,并使相应物体产生加速度a,这种加速度a与物体质量M的共同体现或结合,创生出了物质主体的动量(M·a)。其加速度越大,动量越大(指质量不变的情况);反之亦然。第二、在这种动量(M·a)连续不断积累壮大的过程中,又创生出了动能(M·V)。即是说,任何物质主体所具有的动能,都是经过动量的积累而形成的;或者说,正是由于动量的不断积累而自然地造就了动能。

[注①:致于力是什么,它又是怎样产生的问题,即,对力的概念该如何定义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给出答案。]

3.“等效原理”的对与错

从上面的一些分析论证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无论“等效原理”本身这样一种概念(即“引力与惯性力等效”),是对还是错,它都是没有物理意义的。这是因为:第一、提出“等效原理”这样一种概念,就象提出黑马、白马、大马、小马都具有同等生物功能及动物属性的“等功能原理”概念一样,它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第二、“等效原理”这一理论概念,是建立在原有引力与惯性力的定义(即牛顿定律)基础之上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证明那样的“惯性力”与“引力”是完全不等效的。所以说,“等效原理”无论是对还是错,它都是没有物理意义的。

二.能量、质量与力量

在现代的理论力学(包括经典力学和量子力学)中,似乎缺少了一种对有关基本物理理论关系的描述和研究;并且似乎缺少了某个理论环节。那就是:力——是什么?它又是怎样产生的呢?力量与质量、能量之间的关系又怎样——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问题。不过在讨论主题之前,我们还有一个附带问题须略为描述。

1.时间、空间与力的关系

首先我们要说,时间、空间与力的关系,较之能量、质量与力量的关系,前者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似乎勿用提及。弊人原本就打算专门论述有关时间、空间、力的本质概念。但回头一想,虽说在现代人们的头脑中所形成的“时空观”,已经够象一种神秘力量在不断地影响和牵引着人们的各种思路和向往。不过,这毕竟是一种一下子说不清道不明的思乱概念。与其陷入这种混乱的思绪纷争之中,不如我们抽出身来,将精力和思考全部身心地投入到具有真正意义的客观直感和超凡的现实自然作用的认识及其研究中。无论时间、空间与力的关系被人们描绘成怎样一回事,都摆脱不了空间无形状无大小,且空间的概念是相对的,时间的概念是纯思想性的这样一种事实。空间再怎么弯曲和变化,都改变不了任何两个物体间的引力作用,都只能使得这两者朝着对方的质心(质量重心)并沿其相应的直线运动,而决不会沿着所谓的空间弯曲的任何某一弧面滑行这样一种客观自然规律。空间本身是可以被人们设想成为任何形状和大小的一种物理概念,你想它怎样变,它就会怎样变;它的形状和大小只存在于人的意识当中,它会随着人的意识的变化而变化。[注②:维度空间——是人们对空间认识的一种划分,是指相对于某种物质场或力场所对应的空间。处在任何维度的空间,只要去掉相应的所有力场或物质场后,其空间的概念都是一样的。]时间在某些方面也有类似空间的性质。时间与空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时间只是人们在思想中意造出的一种物理概念,而空间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物理现象。这就是说,即使没有时间,或者任何改变时间的方式,都无法改变或影响自然界的任何物质状态及其演变发展的规律。任何先后次序,从前、现在和未来,以及各种各样的周期性的时间概念,都会随着人们的思想的改变而改变。因为任何时间周期和时间单位的制定,都是由人的自由思想而确定的。时间单位可以随着人们的意识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任何时间都可以随着人们的思想的改变而改变。但这并不能影响任何客观自然规律。

所以说,时间、空间与力的关系,是一种人类思想理念与客观自然规律相结合的物理概念关系。时间只能作为一种思想工具,以便用以去描述和表达一切自然现象的变化过程及其规律,它并不能对任何客观自然现象及其规律产生任何作用。但由于人们在认识研究及其分析探讨任何自然现象及其规律时,又都离不开时间、空间、力这样三个理论要素。所谓理论要素,是指客观要素与思想要素相结合的理论体系。

2.客观物理三要素

真正能够直接影响、改变甚至创造自然宇宙的客观物理要素,则是:能量、质量与力量。之所以将能量、质量、力量称为客观物理三要素,是因为这三个理论概念都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理论抽象。这三个要素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它们是三个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密切相关和循环往复的三种自然现象。可以完全肯定地说,正是由于它们的这种影响及其变化的作用,而创造了宇宙,以及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宇宙。所以,我们又可以将能量、质量与力量称之为自然宇宙三要素。我们必须要搞清这三个自然要素的本质问题,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之间的影响关系。我们才有可能寻找和探索出一条真正能够殿定从宏观宇宙力学的广度、深度通向微观量子力学的理论桥梁。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对这三个自然要素的研究深入,将会同时触及到宏观经典力学的理论盲区和微观量子力学的理论盲区;而在这两个盲区的共同交汇区间中,就可能会创生出新的理论概念和新的理论体系,从而连接从宏观到微观的理论系统。

3.能量与质量

如果我们将力量的概念暂时放一边,而只考虑能量与质量的关系的话,弊人首先要说的是:我们必须要将能量和质量的本质问题,以及这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搞清楚,我们才有可能更好、更准确地去分析和研究能量、质量与力量的关系问题。

那么,能量与质量的本质问题到底是什么呢?根据当前人们的普遍认识和理解,不外乎作出这样的解释:“质量既是客观物质实在的体现,又是具有内部能量的物质体现;而能量只不过是物质内部能量的释放及其爆发的产物或结果罢了”。对,这样的解释是千真万确的真理。可是我们有没有想过:“质量究竟是怎样产生的,或者说是什么东西什么原因创生了物质即质量呢?质量又是如何体现的?质量与能量的关系就这么简单吗?”等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们只能作出部分的解释及其探讨。对此,还望来者居上,能够作出更多、更加深刻、更加科学的理论解释及其推广。

其实,如果我们仅用在此之前的一些物理理论来对上述问题作出解释及其探讨的话,这不仅恐怕解释不好,解释不了,甚至可能导致成为错误的解释。这是因为,由于当代现有的理论力学基础理论都错了,我们必须采用新的而又正确的理论力学体系去分析和研究上述问题。弊人认为在此需要借助物质载波理论及其相应的引力理论[即万有引力=m=ηM1M2/R2。其中:m为换数质量即引力,η为常数,M1、M2分别为两个物质主体的质量,R为两主体间的距离],以及上述经论证而产生形成的最新经典动力学理论〖即质量M→动量Ma→动能MV,及物质能量Mc〗。

关于物质即质量是怎样产生形成的问题,以及质量与能量的关系问题。在讨论这样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强调这样一种理论概念及其客观事实,那就是:自然宇宙具有高度物质性和运动性相统一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在宇宙间的任何某个范围内,无论这一范围多么大或多么小,都永远无法找到一种绝对静止和无物的净空。我们对于任何某种空间的概念都是相对的。只有明确了这种概念,我们才能更加充分地阐述或说明上述的一些问题。

可以说,质量是来之于能量的特殊运动形式,甚至可以说:质量是来之于普通能量运动的束缚及其局域性转化——即由基本物质客体的一般直线或曲线运动(普通能量——形成物质载波的各类变化能量——也是宇宙中最基本而普遍的能量)转化成局域内的周期性运动(特殊能量——物质结构能量——质量)。这就是能量升华的过程和原因,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能量升华的过程及其变化的因素,而创生了物质,创生了宇宙万物。然而,能量则是来自于自然宇宙的更深处。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一般物质的质量,我们都是指具有一定量(即质量不为零)的客观实体,这比较容易被人们观察和实验发现;而自然能量的大多数都不直接具有量的体现,它们只能通过自身能量的生华过程和质能关系的作用及其各种力场的作用,才能充分地体现出来。

根据上述质量的成因可以看出,质量与生具来都与能量脱不了干系。不仅质量与宇宙间的普通能量脱不了干系,而且连质量自身的构造都是从普通能量中产生形成的,并且质量本身也是一种特殊能量的表现形式。所以说,能量与质量在本质方面是不分彼此的,只不过是各自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不过,质量的真正体现则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任何某个作为物质主体的质量,它所产生形成的物质载波引力能量的总量不为零(即大于零或小于零);二是,在任意两个物质载波所形成的引力场反应及其作用过程中,其相应两个物质载波主体的最大换数质量ma和mb(即当R相对较小的时候)都不能为零(即ma>0,mb>0)。如果某物质主体满足了第一个条件,说明它已具备了一定的质量;但如果不能满足第二个条件,那它所具备的质量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所以任何物质主体要得到质量的体现,必须同时满足前面的两个条件。并且从第二个条件中可以看出,必须要有两个物质主体的同时出现,并同时都满足第一个条件后,才有可能满足第二个条件。这也就是说,任何某一物质主体的质量M,都必须通过与另一物质主体的载波发生联系作用后,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能量与质量的关系,除了质量来之于能量,即能量创生了质量,质量也是能量的特殊形式这种关系外;反过来,自然宇宙中的许多能量都是由于质量的释放——即由局域内的周期性运动能量转化为一般直线运动的普通能量(包括波动能量)。正是由于处在质量深处的这种能量的升华作用——即从一种维度的能量上升到另一维度的能量,并从普通能量转化为特殊能量的这种物理机制,以及质量的能量释放机制的这样两种机制的同时作用和共同体现,才有效地促成了物质载波的基本原理及其过程。

4.宇宙的力量

在有关“等效原理背后的机制”的分析讨论中,我们已经充分地证明了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即惯性力F=M·a)是错误的,并需要彻底改写和重新定义“惯性力”的概念。从本质上来讲,力是不分惯性和非惯性的。这是因为,任何某种力一旦在自然(宇宙)中体现或者出现,它的大小及其作用与它本身所处的运动状态无关(这也包括重力或引力的大小与重力加速度无关),而只与它所处在的力场中的位置(即力场强度)有关[注③:根据物质载波引力理论,如果用g表示宇宙间某一位置的引力场强度,则有g=ηM/R2;其中η为常数,M为产生引力场的总质量,R为某一位置到质量重心的距离]。前面也已经阐述和论证了重力、引力和惯性力都是同一种力,这三者之间不应分彼此,并不存在力学性质方面的区分性。这就是说,任何物体所体现出的万有引力,既可以代表相应物体的重力,又可以代表该物体所具有的惯性力。所以说惯性力就是物体或星体所体现出来的万有引力。[注④:无论是产生物质载波的主体,或者是受到物质载波影响作用的物质主体,它们都具有相应的惯性力,而这种惯性力的体现就是万有引力的体现。即任何物质主体的万有引力体现,也就体现出了该主体所具有的惯性力。]

那么,万有引力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它又是怎样体现的呢?

对此,弊人首先要说的是,客观物质世界及其自然规律告诉我们:宇宙的力量不是来之于上帝的创造,也不是来之于鬼异的时空扭曲,而是来之于自然(宇宙)深处的能量升华及其能量转换的作用。不仅万有引力如此,其它任何宇宙中的自然力量的体现都是如此。即是说,宇宙间的任何某种自然力量的出现都是与宇宙物质场中的能量分不开的;而宇宙物质场中的不同能量形式的体现及其变化,都是通过不同形式或不同性质的物质载波的反应影响的作用来实现的。即不同形式或不同性质的物质载波将产生出相应不同的能量场(即力场),从而创生出相对应的宇宙力量。这也就是说,宇宙的力量——是来之于宇宙物质场和物质载波的共同创造,即是物质与运动的共同创造;且各种宇宙的自然力量,都是来之于相应的某种物质载波形式的影响及其物质载波的变化反应的过程。

不过,具体的自然力量又是如何创生的呢?其实,这在物质载波的理论中已经告诉我们:一切自然力量的产生,都是来之于由普通能量形式到特殊能量形式(质能即质量形式)的这样一种能量升华及其能量转换的过程。难道不是吗!从物质载波理论及其相应的万有引力=换数质量m=ηM1M2/R2中,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物质载波所产生形成的引力场能量及其相应能量的质能转换机制——由普通能量转换成为换数质量的这样一种过程。那么,不仅没有万有引力的出现;而且任何物质的质量都无法得到充分体现——这是因为任何物质(从微观粒子到物体或星体)的质量都必须通过换数质量(力量)来体现。

万有引力尚且如此,难道还有其它类型的自然力量能够摆脱上述关系吗?显然不能。这是因为任何自然力量的出现或者体现,都必须首先表现出质量的体现,而力量与质量的关系就是一种换数质量与实体质量的关系。并且可以说,换数质量(力量)与实体质量是一种同生死共命运的关系,即力量和质量是同一体的两个要素,二者不可分割。例如,任何物体或星体都既具有重力(引力)又具有质量,这种力量与质量的统一性关系是不可分割的。这就是说,我们不能将力量抛开谈质量,也不能将质量抛开谈力量。而任何存在质量的地方,都有能量的存在,这包括构成质量本身的特殊能量形式(即物质主体的内能)和统一物质场中的普通能量形式(这是由物质载波产生形成或由物质载波的影响反应作用形成)。而普通能量与特殊能量的关系,就是能量与质量的关系;再根据力量与质量的同一性关系,包括我们上述已经阐明的质量与能量脱不了关系,那么,力量与能量仍然脱不了关系。所以说,宇宙间的任何某种自然力量的体现都与自然能量脱不了关系。

经上述分析,以及从物质载波的引力理论中可以看出,一切自然中的力量——即宇宙的力量,都是通过能量与质量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影响关系及其变换转化的作用来具体实现的。即任何某种自然力量的体现,都只不过是一种由普通能量到特殊能量(换数质量)的转换机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是说,能量与质量的转换机制及其转换的过程创生了宇宙的力量;而这种转换机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力量的体现。

5.能量、质量与力量的关系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分析探讨,我们不仅知道了能量与质量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统一性关系;而且,力量与能量和质量这三者之间也具有密不可分的统一性关系。这完全可以从质量释放能量→能量转化为质量→质量又体现出力量(换数质量既是质量的体现又是力量的体现,即是说换数质量具有双重意义)→即力量就是质量的体现→力量又是能量的质能转化的体现→这样一种紧密相关的联系中看出,能量、质量与力量这三者具有密不可分的统一性关系。在前面就已经指出,能量、质量与力量是客观物理三要素;不仅如此,它们还是紧密相关和统一相联的三个自然要素。因此,我们在对自然宇宙中的任何物质演变发展及其运动的规律进行研究分析的时候,都不要忘记能量、质量与力量这三者的统一相关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抛弃这三者中的任何一个要素,而针对某一客观物质体系的变化发展及其运动规律加以分析和描述。如果是那样的话,不仅至少会造成我们对客观物质对象的变化发展及其运动规律的描述不真实和不全面;而且可能会犯下严重的理论错误……

所以说,宇宙的力量与宇宙物质场中的能量和其它物质主体的质量这样三者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和互相统一的关系;且这三者简直就象是一种共同体的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密不可分的性质。这仍然可以从物质载波理论及其相应的万有引力=换数质量m=ηM1M2/R2中看出:力量(引力)就是换数质量m,换数质量也是质量的体现;且换数质量就是能量的质能转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您看,能量、质量与力量这三者如何紧密相连,我们能够弃掉这三个客观理论要素中的一个吗?显然不能!因为他们是一个自然的统一系统。

三.万有引力与电磁力的统一关系

我们说万有引力与电磁力的统一关系,不仅是指电磁力和万有引力都是属于自然生成的宇宙力量,其任何自然宇宙力量在力与能量和质量的关系方面,都是统一的,即作为力的属性来说,不仅万有引力与电磁力是一样的具有统一性,且其它任何自然生成的力都具有统一的属性;而且我们发现,创生电磁载波(物质载波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电荷与客观物质的质量及其能量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统一性关系(即电荷的本质问题已解决),以及电磁载波的不同反应影响所生成的电磁力与万有引力之间,既具有一定的区别性又具有完全统一的关系。

1.电荷与物质及其能量的关系

在讨论电荷之前,这里有必要首先回顾一下,我们在物质载波理论中,已经总结出了存在于自然宇宙间的物质主体一共只有三种类型(注:在一定条件下这三种类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第一种类型的物质主体是:它所吸收的载波能量大于它所释放的能量,且自身的能量或质量逐渐增强,并产生形成引力载波即引力场;

第二种类型的物质主体是:虽然它所释放的能量大于它所吸收的能量,且自身的能量或质量逐渐减弱,但它仍然产生形成的是引力载波即引力场[注⑤:这是由于构成基本物质载波的纳线能量与归线能量,对物质主体的作用影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归线能量只能起到对主体的干扰影响作用;而纳线能量可以起到被主体吸收和能量转换的作用];

第三种类型的物质主体:它所释放的能量大于它所吸收的能量,且自身的能量或质量逐渐减弱,它所产生形成的是斥力载波。在此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这类物质主体对其它普通物质主体(即一二类主体)来说,它已不具有主动约束能力,而只有在强大引力场或特殊影响圈的作用下,被动成为约束体;并且这类主体的独立载波所形成的斥力线能量,对其它主体的作用仍然只是一种干扰作用,所以此时的斥力作用不够突出;当这种斥力线能量一旦转化为能够直接被主体吸收的能量时,那它的作用就会大大加强。[注⑥:无论是在物质载波的理论中或者是在本文当中,凡是提到有关纳线、归线、引力线、斥力线等自然能量的概念,都隐含着点集、点集玄、点集圈等量子物理概念;亦可简称为量子玄或者量子圈。]

另一方面,第三类物质主体具有一定的处在负能级状态的内部能量。这不仅是指它所形成的斥力载波与引力载波相比较,它是一种负能载波,从而应当带有负能量;再一方面,作为一个稳定物质系统主体而不断地释放能量的这种过程,除了自身的内部能量构造既能满足释放的需要又能维持稳定以外(这已属于第二种类型的物质主体),一定还存在着一种内部能量缺失的状态,这种状态就是负能状态。所以说,从上述两个方面来讲,第三类物质主体一定是带有负能量的主体。

那么,这类物质主体又是如何维持自身系统稳定的呢?即维持该主体生命周期的能量补给又是如何发生的?这同样存在着一种不断释放和不断补充的能量转化过程,这已经不属于能量的吸收和释放的转化过程,因为此时吸收的能量已远远不能满足它所释放能量的要求。能量的吸收和释放的转化过程是物质主体的主动行为;而能量的释放和补充的过程,却带有外在强制性因素作用于物质主体的行为。这种强制作用正是由于物质主体带有负能状态的原因,从而造成主体系统内部的负能区间与主体系统外部的统一物质场之间的能量差,继而形成能量压差的补给效应。这就是维持负能主体及负能载波生命周期的能量补给原理。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电荷——究竟是个什么东东?这可以从电荷所具有的性质及其特征入手:首先,电荷具有客观存在性及其电荷与物质间具有不可分割的统一性,并且电荷被包含在物质里面,即电荷与物质共存亡;另一方面,电荷可以产生电磁力。根据电荷的这些特点,我们不难看出:含有电荷的电子(包括核内正电子和核外负电子)本身是一种客观物质,它们仍然只能是客观物质世界中三类物质主体中的一种类型的物质主体,这样对应下来,带有电荷的电子(或带电粒子)也就只能是第三种类型的物质主体,即带有负能载波的物质主体;那么相应的电荷就应该是负能主体所包含的负能量,即:电荷——就是——负能量。

负能量与物质即质量之间的关系,就是电荷与物质间的关系;或者说,电荷与物质间的关系,就是物质所包含的负能量这样一种关系。当然,电荷所产生的电磁力,也就是负能载波的不同反应变化所生成的电斥力和电引力。

2.电磁力的基本原理

我们说电磁力的基本原理,是指产生形成电磁力的基本物理机制及其基本物理过程。在前面有关“宇宙的力量”的探讨及其分析过程中,我们已经阐明:宇宙间的任何某种自然力量的出现,都是来之于某种物质载波形式的影响及其物质载波的变化反应的过程。当然,电磁力也不能例外。那么,电磁力究竟是通过怎样的物质载波反应形式来实现它的电引力和电斥力的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得依次从下面的必然性说起:

第一个必然性:就是从电荷的本质方面来看(电荷就是负能量),电磁载波一定只能是负能物质载波——由负能物质主体(即电子)产生。即只能从负能物质载波中创生出电磁引力和电磁斥力这样两种电磁力。

第二个必然性:由于正电荷与负电荷的存在,必然决定了存在两种不同性状的负能物质主体及其相应的两种负能载波,这就包括正电子和负电子及其对应的正电载波和负电载波。

第三个必然性:虽然负能物质主体(包括正负电子及其带有正电荷或负电荷的所有基本粒子)具有负能载波,并可形成一定的斥力线能量场;但在负能载波相对独立或者未与其它负能载波发生反应的时候,此时的斥力线能量对其它普通主体(即中性物质)的影响仍然只是一种干扰作用。这是因为此时的负能载波仍然属于基本物质载波。所以,此时的负能载波斥力线能量还不能代表电磁反应中的电磁斥力线能量。因此,电磁的力学或力化反映(即电磁力),必定只能是从负能载波与负能载波之间的变化反应中生成。即是说,电磁引力和电磁斥力都只能从负能载波与负能载波的直接影响反应的变化中产生。这就是我们在物质载波理论中所提到的“载波与载波直接影响反应将产生形成新的载波影响圈或反应圈”,其相应的“载波影响圈的核心位置”将发生改变。这也就是说:

载波影响圈——是代表两个负能载波与负能载波之间直接发生影响反应所产生形成的一种新的物质载波,其载波影响圈的中心(或者核心)域,位于这两个负能主体之间(即两个主体所含负能量的重心位置)。只有负能物质主体(即带电粒子)才能产生形成载波影响圈。

再根据同性相斥和异性相吸的电磁原理,可以肯定地说:

1)同一性状的负能载波(即正电载波与正电载波或者负电载波与负电载波)之间的直接影响,只能反应生成为一种区间内(从中心域开始)向外扩散的斥力线载波影响圈,亦可称为同性电磁影响圈。即同性电磁影响圈是一种新的斥力线载波,此时的斥力线能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性负能载波共同反应形成的,并已经发生了能量性质的改变,由原先干扰主体的作用改变成为了被主体吸收转化的作用。

2)不同性状的负能载波(即负电载波与正电载波)之间的直接影响,只能反应生成为一种向内核(核心域)聚集的引力线载波影响圈,亦可称为异性电磁影响圈。同样这是一种新的引力线载波,此时的引力线能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负能载波主体所释放的能量与能量之间直接发生反应共同转化形成的。即在两个不同性状的负能载波的直接影响反应过程中产生形成电磁引力场。

无论是同性电磁影响圈(电斥力场)或者是异性电磁影响圈(电引力场),其相应的中心域或者核心域所在的位置,必然只能是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负能主体所具有的负能量的重心位置上(负能量的大小由电量来确定,即电量的大小就是负能量的大小,因为负能量就是电荷)。

这样我们就已经能够知道:

在任意两个负能物质主体之间所发生的无论是电磁引力或电磁斥力,它们的大小(用ε表示)都是与这两个主体所带有的负能量(即电量q1、q2)的乘积成正比,并与这两个主体间的距离(r)的平方(r2)成反比[注⑦:虽然在电磁影响圈中的斥力线或引力线能量都是从两个主体之间的影响圈中心域或者核心域开始形成的,即电磁影响圈的中心域或核心域是位于两个负能主体(即两个带电粒子)之间。其电磁影响圈(即电磁力场)对这两个负能主体(带正电荷或负电荷的粒子)的影响作用应当与这两个主体到中心域或核心域的距离有关,不过这种距离变化的关系只是一个比例常数的问题,这个比例常数已被包含在电磁力计算公式中的常数中了]。

其电磁力ε(包括电斥力和电引力)的计算公式的推导,完全与物质载波的万有引力公式的推导一样,这是因为电磁力仍然是属于物质载波所产生形成的力,亦可称为——物质载波电磁力。

因此,对于电磁力的计算式的推导过程,在此就不必赘述。

则应当有ε=μq1q2/r2(1)

式中:ε--不仅为电磁力(包括电斥力和电引力),它仍然还是代表换数质量;μ=k/4π;k为常数;q1、q2--分别为两个电量(即负能量);r--为两个负能主体(即带电体)之间的距离。

在上述内容中,我们还需要解释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

负能物质主体(即带电体)与普通物质主体之间,究竟会发生怎样的相互作用?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考虑到,虽然负能主体产生的是负能载波,能够对其它普通主体产生一定的斥力作用;但作为任何具有质量(即M>0)的物质主体来说,它同样会受到万有引力载波的作用(即仍将受到引力场的作用)。所以说,在负能主体与普通主体之间,只有当相应的斥力场强度大于引力场强度时,才会体现出斥力作用——即普通主体具有离开负能主体的运动趋势(这种斥力体现的大小,由对应的斥力场强度与引力场强度之差来决定);当相应的斥力场强度小于引力场强度时,将会体现出引力作用——即负能主体具有向普通主体靠拢的运动趋势(这种引力体现的大小,仍然由对应的斥力场强度与引力场强度之差来决定)。但无论怎样讲,在普通物质主体与负能物质主体之间,负能主体始终是受到普通载波的引力场作用;而普通主体始终是受到负能载波的斥力场作用。所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牛顿第三运动定律——即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定律——在此已不适用。这是因为在此时此刻,其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大小不相等(一个力由斥力场强度决定,另一个力由引力场强度决定),方向也不相反(而是一致)。

第二个问题是:

为什么都是由负能主体的载波(即负能载波)产生形成的电磁力,怎么会出现电磁斥力和电磁引力这样两种力呢?

首先,因为存在两种不同性状的负能主体(即分别带有正电荷及负电荷的主体),所以必将会产生形成不同性质的两种负能载波。在相同性质的两种负能载波之间,会发生反应并生成为一种区间内(从中心域开始)向外扩散的斥力线载波影响圈;而在不同性质的两种负能载波之间,将发生反应生成一种向内核(核心域)聚集的引力线载波影响圈。

致于上述两种反应的基本原理及其基本物理过程——即如何反应生成为斥力载波圈和引力载波圈?这就需要我们作出下面的基本假设:

假设负能主体所释放的能量全部都是由圈量子形成的斥力线能量(这是负能载波的原初斥力线)。其中的圈量子不仅具有较高的自旋态(指沿圈平面具有较高的自旋速度),另一方面由宇宙的最高物质性与运动性相统一的特点必然决定了,这种圈量子仍然是由点集量子或者玄量子甚至另一个层次的圈量子所构成。且不同性质的负能主体(即带有不同电荷的主体),所释放的圈量子的自旋方向不一样——就只能是互为相反的方向,即一个顺时针和一个反时针方向。

根据上面的假设不难看出:

1)当相同性质的两种负能载波之间发生反应时,就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即从两个载波源(主体位置)分别释放出的都是顺时针或者都是反时针旋转的圈量子,一旦这两个载波中的圈量子相遇时,就必然会发生互为反方向旋转的圈量子融合或相撞,这样就会造成圈量子结构的完全破坏及其离散,并形成前面所说的扩散效应。

2)当不同性质的两种负能载波之间发生反应时,将会产生另一种情况:即从两个载波源(主体位置)分别释放出的互为反方向(一个顺时针和一个反时针)旋转的圈量子,一旦这两个载波中的圈量子相遇时,就必然会发生同一方向旋转的圈量子融合或相撞,从而使得构成圈量子的点集(或者玄等)这样的次量子的能量(主要是角动量)凑降(即极速降低),继而形成量子能量的内聚化,即量子核体化,也即是物质的核体化;并相应形成核体化的引力载波影响圈。

[注⑧:量子核体化即物质核体化的基本原理是产生形成暗物质和黑洞的根本原因。黑洞应该是由暗物质形成。]

3.万有引力与电磁力的区别及其统一关系

1)万有引力与电磁力的区别

万有引力与电磁力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发生万有引力的任意两个物质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是通过对方载波中的引力线能量对本主体的作用来实现的:而发生电磁力(包括电斥力和电引力)的任意两个物质主体(负能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是通过相应两个载波发生反应所生成的电磁磁力线(电斥力线或者电引力线)能量同时对这两个主体(负能主体)的作用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发生万有引力载波作用的是相应物质主体的质量,即由主体质量产生形成万有引力载波;而发生电磁力载波作用的是相应负能物质主体所具有的负能量,即由两个负能主体所具有的负能量产生形成电磁载波影响圈。

2)万有引力与电磁力的统一关系

万有引力与电磁力的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万有引力和电磁力作为宇宙力量的两种形式,都具有宇宙力量的共同特征和性质。即两者都具有能量、质量与力量之间的必然联系及其影响关系,也是这三者之间的统一性关系;其相应的力量(无论是万有引力或者电磁力),都是通过相应的物质主体在统一的宇宙物质场中所创生的力场来实现的。

第二,万有引力和电磁力都是由于两个物质主体所携带的物质载波的影响或者在反应变化过程中所产生形成的力场(即引力场和电磁场),对相应主体所发生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都是通过相应力场中的能量对其主体的直接作用来实现的。

第三,对万有引力和电磁力在有关量(即力的大小)的计算上,其计算的形式和方法都是一样的。

第四,万有引力和电磁力的物理意义,除了载波影响反应上的区别,以及主体质量与主体负能量的互换替代关系外,其它方面的物理意义都是相同的。

[1]有关宇宙“暗能量”的基本假说.科学中国人,2014年11月上半期

孙昌忠,男,现年61岁,汉族,中专文化(水工建筑专业),自学工民建专业,并从事了十几年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曾经在四川省开江县水电局设计股和宝石桥水库管理处工程科工作,现已是宝石桥水库管理处的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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