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三阶层理论”的优先性
2017-01-27杨菲
杨 菲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论刑法“三阶层理论”的优先性
杨 菲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三阶层理论和四要素说之争由来已久,由于我国现行刑法通用四要素说,长久以来忽略了三阶层理论的优先性,相当部分的学者认为三阶层理论是资本主义的论调,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政治意识形态下的偏见。相对于四要素说在人权保障、司法独立方面的无力与缺陷,三阶层理论都体现出了值得借鉴的优先性。
三阶层理论;四要素说;构成要件;优先性
“三阶层理论”,即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其内容包括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方面。有责性以违法性为前提,违法性以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为基础。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即符合刑罚法规构成要件的事实。构成要件的要素包括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刑罚法规。
有责性。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在该行为确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具备违法性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合理的刑事处罚。
一、“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之比较
贝林在1906年出版的《犯罪论》一书中详尽的阐释了构成要件理论,为后世三阶层理论的完善奠定了夯实的基础。在贝林之后,苏俄学者A·H·特拉伊宁建立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
有学者认为,四要素说和三阶层理论实质上是一样的,特拉伊宁是将贝林的构成要件改造为犯罪构成论,但他将犯罪成立的所有要件都纳入其中以后,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利于人权保障
在三阶层理论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优先于其他要件,是入罪的第一层限制。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换言之就是“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不为罪”,实际上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实际中的操作方式,是将法官的眼光吸引到罪状的规定上去,以此作为入罪的起点,判断是否符合刑法的明文规定,由此建立保障人权的基础。但在四要素说中,犯罪成立的所有要件都要装入犯罪构成的空壳中,实质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的缺乏,不利于将罪刑法定原则融入法官的定罪思维,从而对人权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不利于司法独立
在四要素说中,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特拉伊宁认为,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是相互分离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实质,犯罪构成说明社会危害性。但这一观点存在循环论证的风险:到底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才符合犯罪构成,还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才具备社会危害性?在此要考虑到,社会危害性的内容是政治意识形态,如果社会危害性凌驾于犯罪构成之上,那么,很大程度上就会以社会危害性的实质作为入罪的标准。
二、阶层理论的优先性
对三阶层理论和四要素说的分析比较进行至此,可以总结出三阶层理论的优先性如下:
第一,在人权保障方面优于四要素说。在刑法中,与人权保障密不可分的一项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最早由贝卡利亚提出,经费尔巴哈确认成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并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谚形式为人们所知。三阶层理论的第一阶层就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就是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就要看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具体体现在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性的明文规定,符合则入罪,反之则出罪,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要求,为人权提供了基础性保障。第二阶层违法性和第三阶层有责性,是对犯罪成立的又一层审查,是对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有效贯彻,是更高层次的人权保障。
第二,在司法独立方面优于四要素说。不论何种学术理论都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司法独立公正又是司法实践追求的价值标准,故而司法实践是衡量一个学术理论优劣的最佳标尺。三阶层理论通过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作为入罪的首要考量,违法性和责任性相补充的模式,使得裁量者对于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不利影响,避免了行政干预司法,司法受制于行政的尴尬。相对的,四要素说中,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妥善处理,社会危害性作为国家政治意识的体现,无法避免在定罪时带来的政治意识对司法独立的干预,直接表现为行政干预司法。司法尚不得独立,何来公正之基础?
三、结语
古人云: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不论是三阶层理论还是四要素说,在我国都是舶来品,不同学说的引进,以及理论探讨的百家争鸣都是致力于我国现存体系的完善。探讨三阶层理论的优先性并不是完全否定四要素说,更谈不上对四要素说的推倒重来,在辩驳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吸取经验,努力完善才是学术探讨的最终目的。
[1]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1:550.
[2]刘明祥,田宏杰.刑事法探究[M].第四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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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265-01
杨菲,甘肃政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