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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角度下的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的实证研究

2017-01-27樊琪欣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呼格吉勒聂树斌

樊琪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法律推理角度下的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的实证研究

樊琪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是对司法公正的严峻挑战,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更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最近几年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引起了法学界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与研究,但是鲜有从司法判决中的法律推理角度进行探讨的。本文将采取实证分析的方式,试图从法律推理的角度,对刑事冤家错案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对策措施。

刑事冤假错案;法律推理;成因;对策

一、引言

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任何冤假错案的产生,无疑为司法公正刻上了一道难以泯灭的伤疤。从2015年轰动社会的“呼格吉勒图案”,到最近的“聂树斌案”的再审结果改判聂树斌无罪,每每发生这样的案件,都能引起社会民众对冤假错案的审视。“铭记过去,才能展望未来”,只有认真审视冤案的根源才能阻止其再度发生。

二、“呼格案”和“聂树斌案”中的法律推理

聂树斌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对于事实部分的认定说的含糊其辞。当时的办案人员搜集到的证据主要是聂树斌的口供,几份证人证言,还有在现场勘查笔录。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聂树斌强奸杀害了康某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聂树斌多次口供,且与现场勘察吻合,供证一致”便认定其为杀害康某的凶手。或许当时的办案水平实在是落后,有些方面不便考证,但是,连作案时间、作案手段这等与案件密切相关的细节都无法确定的话,确实称不上是“排除了合理怀疑”,也无法在满是漏洞的情况下推理出聂树斌就是凶手的结论。

在再审中,最高院指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这一做法,实际上也就是针对聂案一审与二审中法律推理存在的缺陷一种揭示。

“呼格案”亦是如此,办案人员并没有将受害人体内提取到的精液与呼格吉勒图的DNA作对比,而在缺乏这一关键证据的前提下,将年轻的呼格吉勒图送上刑场。

三、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一)庭审模式缺陷与改进

在司法进程中,审判是各主体最为集中,对抗最为激烈的一步。但我国现有的诉讼恰恰是以法官为中心的,各主体之间都难以进行有效沟通的模式,各个角色按部就班推进诉讼的进行,难免显得静态、固定与僵化。

我国目前的庭审模式,说明了这是我国法庭论辩中的一种交往理性的缺失,这种缺失往往导致法官“偏听偏信”,没有深入了解各方的观点,最终得出了不公正的结论。

为了解决现存静态的庭审模式中交往理性缺失的问题,应该使得在案件庭审的过程中,听者与说者处于不断转化的状态,每个参与的个体都有机会成为言说者和听话者。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封建时期的法律不健全和逻辑不发达,中国古代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往往以礼制规范的要求来衡量是非;也因为新时期法制建设学者们多将自己的研究放在了法律的制度层面,而不注重司法实践,导致我国法官在审案时不注重法律推理,法官裁判案件时完全依赖于直觉和经验,以简单的文字宣布法官的决定,完全没有顾及法律推理要满足解释当事人的疑惑、论证裁判结论正当性的合理要求,而这样错误的推理模式最终结果往往就是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对于一些案件法官可以超出规则的束缚,以自己的专业素质、以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来裁量。也正是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得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推理得以解释和完善,使得诉讼任乃至公众可以了解作出判决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判决结果的承担者,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承认了“法官造法”,但是对于判决的合理可信性有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官要不断对案件进行分析,认真剖析的过程中可以避免对一些重要事实的忽略,提升结果的公正性。

四、结语

正确处理冤假错案不仅有利于现代法治的建立,还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人权。而法律推理作为司法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重视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推理问题对于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更是意义深远。希望今后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能够从这一角度对冤假错案进行不断的交流和研讨,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这类案件会越来越少,使得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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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18-0243-01

樊琪欣(1996-),女,河南济源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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