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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

2017-01-27徐文成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网游独创性著作权法

徐文成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

徐文成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逐渐成为大众的一种娱乐方式。同时,网游直播产业也随之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成为我国新兴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网游直播产业属于较新的一类产业,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性质认定和权利归属而言,我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很多涉及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纠纷产生时,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本文从网络游戏及网游直播画面的基本概念入手,对网游直播画面的是否属于作品及作品性质进行认定。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品;著作权

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构成要件分析

1.独创性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为由于“涉案赛事的比赛本身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进行中的比赛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并据此认为游戏画面并不具有独创性。这一说法引发了学界巨大的反响。

一般认为,“独创性”即是指作品源自本人,且体现了一定的智力创造高度。[1]而在网络直播画面中,所体现的不仅仅是玩家的竞技性技术,更通过这种方式将游戏开发者所提供的素材灵活的表达了出来。即一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不仅体现了玩家操作这一“动态的部分”,也体现着游戏本身这一“静态的部分”。纵然玩家队友游戏的操作本身只是在游戏本身的条件和规则下形成的竞技性结果。但是直播画面本身也包含了由音乐、角色、美术、动画、游戏规则等蕴含了游戏开发商的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静态要素。静态性要素的动态组合,使得这世上没有任何两场比赛直播会是相同的,从而形成了一项新的独创性表达,达到了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

所以说,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并非一种简单的“客观的、直观的表达形式”,而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

2.可复制性与可固定性

至于可复制性,一般认为,是指“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所保护的应当是“表达”,而非“思想”,即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五官感知的外在表达。在“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官认为,“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

对于游戏运行所形成的动态画面能否被固定,这一问题早在1982年的“阿提克”一案的判决就做出了有力的说明。“阿提克”一案载明,虽然“原告(游戏开发商)的游戏机ROM里面仅仅含有一系列的形象或者模式,而非所有的游戏画面。游戏的视听画面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次又一次的被复制。这表明,相关的游戏已经固定,可以通过游戏机加以复制。网络游戏直播所形成的比赛画面,同样也能够通过各种载体固定和复制。[2]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固定和复制”这一操作的内涵也不断丰富,能够保存文件的手段方式和手段日渐增多。例如当今所采用的OB功能、电脑录屏软件以及屏摄等手段,可以有效地保存及复制游戏直播画面。所以说,游戏直播画面符合作品所要求的可固定性与可复制性特征。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定性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网游直播画面已经满足了作品的构成要件,也可以被定性为作品。但网游直播画面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是我们接下来需要讨论的话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可以获得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有这样的定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但是要想将网游直播画面定性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有一个难以回避的话题,就是法条中“摄制”一词的含义,但是这个问题也是值得商榷的。我国虽然在法条中将“摄制”作为“类电影作品”的构成条件,但是这实际上是我国著作权法照搬《伯尔尼公约》中相关规定,落后于现实发展的体现。[3]现在很多国家早已取消了关于“类电影作品”的规定,改用“视听作品”将此类作品囊括其中,同时取消了“以摄制的方式摄制”的规定。它们与传统电影的关键区别在于制作技术,在法律定性上,没有理由将它们与主要使用摄像机摄制的电影作品加以区别。[4]

所以,就目前来看,将网游直播画面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的。

[1]王丽娜.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之辨析——兼评耀宇诉斗鱼案一审判决[J].中国版权,2016.

[2]Midway Manufacture Co.V.Artic International,Inc.547 F.Supp.999(N.D.Ⅲ.1982.

[3]崔智伟.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

[4]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D923.41

A

2095-4379-(2017)34-0230-01

徐文成(1993-),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本科,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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