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的法律探索
2017-01-27郑天依
郑天依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的法律探索
郑天依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孕育出数据存储的新型空间即大数据环境。大数据环境浪潮为我们带来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引发全球范围内社会生活重大变革。然而与此同时,一系列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侵权问题也随之产生,如个人信息被泄露。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大数据背景下隐私保护机制,寻求法律保护路径,才能推动大数据环境良序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大数据;隐私;法律保护
一、问题研究目的及意义
在现代社会的今天,大数据环境已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日趋紧密。大数据环境中cookie等技术通过用户偏好推荐对该用户有用的信息,用户浏览痕迹也会记录于大数据环境中并永久保存。大数据环境为企业创业、医疗诊断、个人生活中创造了新的可能,节省了准确获取有用信息的更多时间,带来更多便利。然而大数据环境下种种隐忧危机也随之而来,大数据环境的公开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致使公民处在“裸奔”环境的恐慌之中。如若不能严格监管有效约束大数据环境,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社会进步。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大数据环境下公民的隐私保护,肃清大数据环境,建立清朗新秩序。
二、我国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提及大数据背景下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体现。此外,自2013年9月开始实施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通讯服务商和网络服务商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此外,2016年通过并于今年6月全面贯彻落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在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四十至四十五条中明确了网络运营商、网络提供商、网络产品的安全义务和责任。并在六十四条中公布了处罚细则。《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加大网络隐私侵权方面的惩治力度,以期使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相顺应。对整顿大数据环境、营造大数据环境明朗新秩序奠定了重要前提。不过视角较狭窄、范围较模糊,造成行政执法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救济途径不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有效性较低的不良现象,仍待继续补充完善。
三、加强大数据环境隐私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
将隐私权内容写入我国根本大法,明确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神圣而不可侵犯。隐私权在宪法中的确立,这不仅是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与补充,也为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部门就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救济保护带来了举足轻重的参照依据[1]。
将隐私权写入《民法典》。不论有多少专家学者建议讨论,只有其被写入法律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真正切实可行的维护公民权益,确定其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并有效地遏制了隐私侵权行为的扩大化和发生频率[2]。此外,大数据环境早已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在目前编纂的《民法典》中明确大数据环境下公民的隐私保护权利,并对大数据环境中的隐私保护范围、侵权主体、侵权方式做出界定,这不仅为大数据环境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必要保障,也是顺应时代潮流发展适宜我国国情的有价值举措。
(二)构建事后强制性告知制度
大多数颇具规模的网络服务商、搜索引擎公司及金融机构,在意外遭受“恶意第三方”(如黑客)的突袭攻击而造成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后果。此种情况下,大部分网络服务商、搜索引擎公司、金融机构等均选择自保而放弃维护公民个人权益,为公司利益、企业形象对公民用户信息泄露的恶意事件发生选择沉默,因而严重阻碍大数据环境良序发展,破坏社会稳定。对于这种行为,建议我国参照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实施的《违反安全信息法》,构建事后强制告知制度。一旦发生有关公民个人数据信息被盗取、泄露的恶性事件,该公司必须实行告知义务,通知相关公民。
(三)设立专门监管机构
通过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有相关工作人员时刻监测大数据环境运行状态,对大数据环境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有效处罚。从而对大数据环境达到进一步有效规制,促进其良序发展。此外公民也有权向监察机构举报大数据环境中发生的隐私信息泄露行为并寻求法律援助,更方便有效地维护大数据环境下公民的基本权益。
(四)加强普法宣传
我们不仅要通过法律规定、行政监管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大数据环境,还应重视公众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创建与维系[3]。不断提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公民法制教育,对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侵权方式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认知,增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警惕性,使身处大数据环境下的更多公民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自身隐私不受侵犯。
[1]王竞,温幸临.试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方向[Z].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第六届河北法治论坛,2015.
[2]李肖男.大数椐时代网络隐私权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范桂红.大数据时代“裸奔”隐私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J].传媒与法治,2016.
D922.28
A
2095-4379-(2017)34-0224-01
郑天依(1993-),女,汉族,辽宁锦州人,沈阳工业大学,传播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