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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

2017-01-27王百洋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言论网络空间浅析

王百洋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浅析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

王百洋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网络空间作为当今时代下的新事物,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表达开始表现出独特的多样性。一方面,相比较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网络空间有其独特的特征。如匿名性,公民在网络空间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时候不会将自己的真实姓名及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另一方面,公民也可以利用网络空间对权力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有效的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

网络言论自由权;规制;建议

一、言论自由的界定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通过其创造的网络空间来表达自己对某种现象或事物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者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界定与以往所倡导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有着一个明显的不同地方就是传播媒介,前者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利用其产生的网络空间作为行使言论自由的平台,而后者则是通过传统的方式比如报刊、电视等等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二、网络对传统言论自由保护理论的挑战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首先,开放、不封闭。任何普通公民都可以进入到网络空间,这一点是不需要技术门槛。随着我国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参与到生产生活中去是非常容易的,而且由于网络言论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因此不会受到时空以及地域的限制。

其次,虚拟性,公民参与到网络空间的言论表达自由后,其所发布的信息亦真亦假并不是完全可信,甚至会出现所谓的虚假信息,这都是很普遍的现象,因为传播者利用了人们内心的好奇性、亢奋以及对公众事件真相的不熟知等等因素,编造可以博人眼球的新闻引导社会舆论,以至于公众忽略了本应该关注的事件的正确性。

最后,影响大,公民在网络空间表达言论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后可以利用互联网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其影响力之大令人恐惧,自己的观点往往也会引起他人的共鸣,这样会产生病毒式的传播效应,在很短的时间就可以引起巨大的反响。

(二)网络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传统的言论自由表达,法律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措施,譬如公民可以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介中发表自己的言论。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与之对应,如果某公民同样是发表了有损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言论,只不过他所发表的地方不是传统的报刊或者其他传统媒介,而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空间,相同案例,只不过是传播媒介的不同,而后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处理结果将会是截然不同的。

三、我国的立法现状

(1)欠缺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的进度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导致我们针对网络表达自由的相关立法存在缺失。对网络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如隐私权保护、信息规范等问题的重视不够。(2)数量多,层次低,体系不健全。行政机关多头立法,选择性立法,部门利益倾向化严重。(3)内容相似,可操作性较低。有关网络自由保护的规定很多都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重合,甚至内容与文字表述大同小异,无法体现网络空间的特殊性,无法顺利实施。

四、对规范网络空间公民言论自由的建议

(一)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文化

网络立法基于本国文化,内涵本土文化的基本元素,立法应符合宪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文化特点。对于言论自由方面的立法,同样要符合法律制定的三个原则: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原则。其实立法契合本国文化在一定方面就体现了科学的一方面,它要求立法者立足于现实情况,尊重客观规律,做到合理有效的立法。

(二)网络立法应激励与促进网络空间公民言论自由的发展与繁荣

网络立法在遵循三个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应该具备激励与促进网络空间公民言论自由的发展与繁荣的作用。法律制定的目标是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其目的是为了惩罚某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政府应尽快借助互联网实现管理现代化,并直接参与互联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

法治国家,政府在有关言论自由方面上的立法往往起到一个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不仅体现在网络立法方面,同时包括社会的管理方面。政府在充当社会管理角色时不得不受到互联网的影响,一方面,公民通过互联网可以参与相关的行政立法与执法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进行舆情监测,引导社会舆论。因此,政府在处理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时应该借助互联网实现网络管理的现代化,并直接参与到网络言论的互动中去。

五、结语

互联网时代,公民可以借助这一新事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对于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表达亦必须实行有效的规制,既能够有效规范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能够激励与促进网络空间公民言论自由的发展与繁荣。

[1]张舒文.网络时代的表达自由[J].中国电子商务,2015(1).

[2]仇才明.浅析网络表达自由[D].南昌大学,2012.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D921;F49

A

2095-4379-(2017)34-0207-01

王百洋(1991-),男,河南濮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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