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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探讨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嫌疑人刑法

李 鑫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抚顺 113000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探讨

李 鑫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抚顺 113000

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节省司法资源,本文通过探讨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对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司法职能的发挥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发挥积极作用。

不起诉制度;公开审查;外部监督

一、不起诉制度概述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及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法定的审查期限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起诉的必要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暂缓提交或不交付法院进行审判。

二、不起诉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局限性大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后一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过于保守,不够明确。

第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免除刑罚,刑法上有明文规定,但“不需要判处刑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标准不统一,同时很难界定犯罪情节轻微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导致办案人在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之间难以抉择,往往最后按照酌定不起诉的处理的案件并不多,这也是导致不起诉制度适用率低的原因之一。

第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是以证据为核心的,在实际办案中,一般都是侦查机关穷尽侦查手段,检察人员针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尽管法律为被害人提供了救济手段,到法院自诉,但要承担证明责任,但仅凭被害人微薄之力很难取得证据,结果往往败诉,为避免被害人的不满,存疑不起诉在实践中很少适用。

第四,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中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其适用对象仅限定为未成年人,排除了身体有残疾的人、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等其他弱势群体嫌疑人的适用。

第五,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主要问题是对审查和解协议的的合法性审查是符合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要求或者二者都有,并没有明确说明。

(二)适用程序过于繁琐

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一些省份将不起诉的决定权仍然归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实际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来说,不起诉案件的工作程序比提起公诉要复杂,增加工作总量,分散办案精力。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实质上也就是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针对这种公诉权力,目前主要是内部监督为主,外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三、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改进建议

(一)明确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

第一,针对法定不起诉的现有情形,笔者认为可以列举的方式将排除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纳入法定不起诉的范围,并且可以对刑诉法十五条的一些情形做出特别规定,例如对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已经确诊即将死亡,即使起诉到法院也是终结诉讼的结果,如果能在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终结诉讼,这样能够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对于酌定不起诉,一是将“不需要判处刑罚”解释为“免予刑事处罚”,从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矛盾的化解等方面明确;二是用“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来解释“犯罪情节轻微”,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具体说明,对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罪名、主观恶性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明确。

第三,存疑不起诉方面,一是完善证据制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标准,建立一套科学的刑事证据证明规则,内容应当包括证明证据真伪的规则、以及各种证据适用的程序性要求;二是加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联系和协调,逐步减少在证据采信标准上的分歧,建立沟通协调工作的平台和机制,促进对证据标准和尺度共同研究的良性互动关系,尽量减少因对证据认识不同而对案件的存疑不起诉。

第四,可以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在适用对象上,除了未成年人,还可纳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但同时也要设定适用的基本条件。

第五,和解不起诉中审查的“合法性”既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又要符合实体法的要求,应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和解程序作出和解协议,并且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刑法的规定,基于此,检察机关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精简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程序

可以规定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这种刑法明文规定的不起诉仅由办案人一人就可作出决定,但是存疑不起诉这种对证据规格要求高的不起诉仍需要经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决定。至于附条件不起诉和和解不起诉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三)构建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笔者建议,可以由法院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实施监督,这样既可以发挥法院的专业优势,又可以在司法权力结构上形成更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

不起诉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正是契合了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因此我们应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在立法上不断完善,在司法上不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制定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适用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

[1]陈晓东.论刑事不起诉救济途径之缺陷及其完善[J].河北法学,28(8).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戴中瑾.不起诉制度制约机制初探[J].人民检察,2005(4).

D925.2

A

2095-4379-(2017)34-0189-01

李鑫(1988-),女,辽宁抚顺人,法学硕士,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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