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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
——以(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04号判决为例

2017-01-27潘修文黄思雄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盗窃罪机票礼品

潘修文 黄思雄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

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
——以(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04号判决为例

潘修文 黄思雄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

随着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账户积分等财产性权利逐渐成为常见的侵财犯罪对象。欺骗性和隐蔽性是电子商务中的侵财行为的普遍特征。这种情况下,区别侵财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应当着重审查被欺骗的对象对财物是否有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处分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因此获得了财物。

盗窃;诈骗;财产性利益;处分行为

案情:陈某甲从事机票销售工作。在执业过程中,陈某甲掌握了卫某某、陈某某的个人信息并现发卫、陈的海航会员卡积分未使用,遂于2010年2月2日、2010年4月10日通过拨打海航会员热线、登录海航官网的方式分将卫某某、陈某某会员账户的个人信息改为其个人信息,并修改账户密码。后陈某甲多次通过海航人工客服将卫某某、陈某某会员账户内的积分兑换成免费机票43张,价值共计人民币67400元;通过海航官网将积分兑换礼品39笔,经鉴定,39笔礼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50元。2015年6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甲犯诈骗罪。陈某甲提出上诉。2015年9月10日,海口市中院作出(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04号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笔者认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讨论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首先必须明确本案的行为对象是否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财物”。本案的行为对象是航空公司的积分。积分是航空公司为鼓励客户消费而赠与客户的,可兑换机票、礼品的权利凭证,是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属于财物的一种,可以成为盗窃罪、诈骗罪的的犯罪对象这一观点,在理论界和实务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这对这一点笔者将不再赘述。兑换机票、礼品,除了需持有积分这一条件之外,还需通过客户身份验证这一条件。

盗窃和诈骗同为夺取罪(即占有转移罪),但诈骗属于表面上得到被害人同意的交付罪,而盗窃是未经被害人统一的盗窃罪。[2]盗窃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该类案件中财物的占有者并无处分财物的意志和交付财物行为。而诈骗罪(既遂)的行为人则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处分财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而取得财产。许多盗窃罪中存在秘密窃取行为交织着欺骗行为。例如,A欺骗B其妻在单位发病,正送往医院抢救,趁着B匆忙离开,进入B家中窃取了B的黄金首饰。这种情况下,B也有欺骗行为,但因A无处分其财物的行为,所以B显然不构成诈骗罪。故不能以犯罪行为人是否有欺骗行为作为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的标准,而应当以犯罪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基于权利人的处分行为为标准。

认为本案中陈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意见有两种: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甲在卫某某、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变更账户个人信息和密码的方式秘密窃取了卫某某、陈某某账户内的积分,所以成立盗窃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这种观点是以财物所有人对侵财行为是否知情为标准,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但在三角诈骗中,被害人对侵财行为往往也不知情。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甲通过在航空公司官网修改账户信息和密码获得积分,后再兑换成机票、积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航空公司网站账户之于积分是保险柜的作用。航空公司网站没有意识,不具有可欺骗性,亦无法处分账户内的积分。陈某甲修改账户个人信息和密码犹如偷开保险柜取走积分。所以陈某甲的秘密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亦不同意这种观点。本案中,账户内的积分所有权属于客户。在积分兑换成机票、礼品之前,航空公司是积分的管理者,是积分的占有人。在陈某甲通过客服电话、网站将卫某某、陈某某账户个人信息改成自己的个人信息并修改了账户的密码。在这个过程中,陈某甲的确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了卫某某、陈某某的个人信息。航空公司的网站系统能够对输入的信息进行识别,能够对积分的支配权进行处分,具有可被欺骗性。陈某甲在与航空公司客服人员核对客户个人信息,向航空公司网站系统输入更卫、陈二人的个人信息时,使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网站系统陷入陈某甲就是卫某某、陈某某的错误认识,通过了变更了卫、陈二人账户信息和修改密码的申请,将积分的支配权交付给了陈某甲。后陈某甲分别通过拨打航空公司客服电话、登录航空公司网站申请积分兑换机票、礼品。兑换机票、礼品以客户身份信息验证为前提。在这个阶段,由于陈某甲已因掌握了修改后账户个人信息和密码,已使航空公司陷入了陈某甲就是卫某某、陈某某的错误认识,而通过了陈某甲的兑换申请,将机票、礼品交付给陈某甲。所以,陈某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1]参见(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04号判决.

[2]陈洪兵.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6):134-141.

D924.3

A

2095-4379-(2017)34-0150-01

潘修文(1987-),女,汉族,福建三明人,研究生,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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