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案件公诉证据标准的探讨
2017-01-27陈先志
陈先志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0
关于强奸案件公诉证据标准的探讨
陈先志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0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飞速发展,人民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受理强奸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在城市区域,一些非典型暴力强奸案件却逐渐增多,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和困境。
强奸案件;公诉;证据
一、现阶段强奸案件呈现的特点和证据体系困境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特殊化
典型的“素不相识、见色起意”的暴力强奸案件逐渐减少,反而“恋爱强奸”、“情人强奸”、“嫖娼强奸”、“一夜情强奸”等越来越多,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甚至不止一次自愿发生过性行为,部分被害人存在事后反悔、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敲诈勒索的目的和行为,从而作出不实陈述。
(二)证据多以言词证据为主,难以形成证据体系
因强奸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对私密,犯罪场所相对封闭,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般没有旁人在场,导致了除了双方的言词证据,缺少其他有效证据形成完备、系统的证据体系,而双方的言辞证据,往往形成一比一的证据局面,给公诉人对证据的采信带来了一定难题。
(三)暴力、胁迫程度低
如前所述,因强奸犯罪双方关系呈特殊化趋势,很多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没有明显的伤痕,衣物也没有明显的损毁,犯罪嫌疑人往往也不会使用武器、器械等物品进行胁迫。
(四)侦查机关取证存水平有待提高
因侦查机关知识结构、办案水平参差不齐,对证据体系把握不到位,导致一些案件没有第一时间及时取证,错过了黄金时段,给审查起诉带来了一定困难。比如未完整保护好作案现场、未第一时间提取生物样本、未及时给被害人伤痕拍照等等。
(五)刑讯逼供现象普遍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在公诉人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普遍,很多犯罪嫌疑人称遭受了不同程度刑讯逼供、诱供,从而不得不作出有罪供述。
二、强奸案件公诉证据标准之探讨
(一)及时、全面搜集证据,重视非言辞类证据
因强奸犯罪往往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言辞证据形成一比一的证据局面,所以更加要重视其他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因强奸案件的特殊性,有效的证据往往稍纵即逝,所以要第一时间保护、提取、固定,以免错过黄金时间。如被害人被撕扯损坏的衣物或其他个人物品要及时以拍照的方式固定;被害人受伤要及时送医诊断,对伤痕要及时拍照固定,如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标准,要及时委托相关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对于犯罪现场要及时保护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如物品摆放位置、搏斗殴打痕迹、血迹、凶器等等;对于生物物证要及时提取予以送检,如毛发、皮屑、阴道擦拭物、精斑等等。
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宾馆强奸案,因侦查机关未及时保护好作案现场,保洁人员因不知情整理了房间,导致搏斗撕扯的床单被套等物品的现场痕迹破坏,错失了有力的证据。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加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指导力度,提前介入案件侦查阶段,对取证、补证和固证等方面提出符合公诉证据标准的意见。
(二)对言辞证据全面、客观把握,审慎采信
强奸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往往各执一词,被害人一口咬定是强奸行为,犯罪嫌疑人辩解是恋爱关系、情人关系、卖淫嫖娼关系或者一夜情关系等等,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罪推定现象,偏向于“女子言奸即为实”的思维定式,甚至为了尽快结案刑讯逼供。针对这种问题,首先应当全面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现象,如果存在必须依法予以排除,并对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责令其予以整改。如不存在非法取证现象,面对一比一证据,则要结合其他非言辞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缜密分析,针对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中的细节对比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言辞,判断谁的可信度更高。要充分运用社会经验法则,大胆尝试自由心证主义,对一比一的证据作出判断。
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被害人于凌晨一点左右自愿来到犯罪嫌疑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在其他人离开房间只留被害人和嫌疑人的时候,被害人并未提出异议,是夜二人发生性行为,第二天早上被害人在酒店房间玩手机至十点左右离开,当天并未报警,而是三日后报警,自述被强奸。针对这一事实,就需要运用社会经验法则来分析,深夜男女共处一室,女方未向其他人提出异议或求助,“被强奸”第二天早上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在房间里玩手机,没有伤痕、没有衣物损坏,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违背妇女意志”应有的客观规律,笔者认为,认识和意志完整、健全的女性对于深夜男女同宿的危险性应当可以预知,其第二天若无其事的玩手机也极其不符合常理,即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范围。所以本案,笔者选择采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二人是自愿发生性行为,不存在强奸的事实。
(三)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不受其他因素干预
办理强奸案件,必须紧紧围绕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审查案件,不能因为被害人及其家属闹、缠、访就轻易做出起诉决定,必须达到刑诉法明确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起诉标准,信访问题应当依信访程序解决,必须既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蒋人文.证据制度若干问题研究[M].林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何家弘,六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D924.3
A
2095-4379-(2017)34-0137-01
陈先志(1984-),男,毕业于西安财经学院,任职于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