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7田业晖
田业晖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我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田业晖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劳动冲突日益凸显,劳动关系双方往往为了利益引发矛盾纠纷,而职工往往处于弱势,这就要求工会发挥自身监督作用,帮助职工维护权益。然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少缺陷,本文主要从监督范围界定、权利实施、监督效力三方面切入,对其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利运行;监督效力
一、我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在监督范围界定中的问题
(一)监督对象范围
工会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工业革命,指的是基于共同利益自发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最初成立的主要目的是能够跟雇主就工资、工作时间和条件进行谈判。可见,工会维护的是工人或劳动者的利益,其本质决定了它的监督对象是用人单位。在我国,法律赋予了工会很多权利,比如劳动法律监督,宪法、劳动法、工会法都对此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理解起来较为容易,在国内法律界已得到一致认可。
国内目前存在争议的是,政府行政部门是否也应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反对方认为工会监督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关系的调整,直接涉及到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政府行政部门不在其中。而且,工会最初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工人的合法利益,并非监督政府,在执行监督权的过程中,与政府的关系更倾向于相互协作。支持者则认为,工会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公权力对其权力行使影响很大,为体现出民主公正,应该对政府部门予以监督,以免出现政府行政部门滥用权力的行为。另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笔者持支持态度,我国目前的工会体系还需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尽可能地争取应有的权利。加强对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并非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互相监督、彼此协作,既有利于工会体系的完善,又能够对政府行政部门形成一定的约束。而且,我国政府越来越透明化,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便是体现。
(二)监督内容范围
在具体的监督内容上,应该万分谨慎,否则可能会与其他机关的职能混淆。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包括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等,参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六条。再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比对,可发现两者的大部分监督内容高度相似,因为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进一步作出细致的解释说明,极有可能会出现重复监督等特殊情况,应明确区分。
二、我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权利问题
(一)问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困难重重,很多法律允许的权利,在运行时并非一帆风顺。以监督权为例,正如前面所说,宪法、劳动法、工会法都有明文规定,关键在于只是证明了工会享有监督权,但至于如何实施,通过什么方式实施,以及监督范围如何,都比较模糊。工会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中很难判定。
知情权也应是工会应该享有的权利,否则,就不能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个别条例中可以看出与知情权相似的意思,比如“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等规定,也就是说,工会有权知道相关理由,至于其他信息,用人单位可以不让工会知道。可见,立法上对工会的知情权有所忽视,至于知情权的范围界定,相关研究也比较少,这必然会影响到工会权利的实施。
此外,在代表权、检查权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检查权是否应该设置,在法律界争议很大,各地方政府的态度也不一,有些地方政府赋予了检查权,有些则没有,还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明确规定此项权利,但工会可以参与相关的检查活动。总之,工会权利的设置并非越多越好,但权利较少、权利不明同样不利于工会作用的发挥,今后还需加强研究,进一步完善。
(二)对策
首先,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纵横两条线同时抓,建立健全监督层级网,上级应把重心放在工会内部,即努力提高工会内部的凝聚力和整体实力,比如积极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指导和解决。可以适当地借助公权力,但不能太过依赖,不断提升监督水平。基层则存在着观念陈旧、组织力量薄弱、信息闭塞、工作懈怠等问题,上级需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基层监督组织的沟通,并定期开展教育,进行考核。在横向上,各级工会需遵守上级指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自身优势,制定合理可行的监督工作计划,使得各项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其次,为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需及时更新思想观念,对运行模式加以创新。注重整个过程的监督,又要做好提前防范工作,采取事前监督和实时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尽可能地减少劳动纠纷,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在进行直接监督和干预的同时,工会还应重视间接监督的手段,比如,工会与工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协作,由此类部门出面解决问题。其优势在于,能够促进与社会各部门的交流协作,实现信息共享,进而完善劳动法律保障监督体系。
三、我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在实际监督中的效力问题
工会发挥监督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其权利实施效果如何,可从其监督效力中看出。就国内目前状况而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效力日益虚化,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我国的法律和工会体系都还不完善,以至于工会组织本身就存在着很多弊端,比如工会领导阶层,基本掌控着话语权,过于注重利益,甚至为了获取利益而牺牲部分职工的利益。由于领导阶层身居要职,位高权重,职工遇到不公平的情况,想要维权道路十分艰难。很多职工缺乏法律意识,有时合法权益被侵犯也不自知,整体力量较为薄弱。外因也有很多,比如法律规定不明确,以至于工会在监督过程中没有足够的约束力,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督效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工会很容易被大企业控制,逐渐丧失了独立性,其权利日益被削弱。
为解决这些难题,就必须加强内部建设,重铸组织构架,同时强化独立监督。具体来说,完善立法中的空白,把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细致地写进法律条文,包括监督的对象范围、监督方式等,都要明确规定,体现出实质权利的属性。从法律的高度制定工会监督权行使的程序,予以法律保障。另外,大力推行劳动行政部门简政放权。劳动行政部门权利效力太强,势必会削弱工会的监督效力,同时其权利范围容易覆盖工会监督的范围,导致重复监督现象的发生。减政放权则可以有效阻止公权力过度干预工会监督的范围,以增强工会的监督效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还不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权利规定不明确、职责模糊、效力弱化等,都会影响到工会监督权的实施,进而影响到职工的合法利益是否能得到维护。今后,需不断完善立法空白,加强此方面的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相信工会监督制度也会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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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12.6;D922.5
A
2095-4379-(2017)34-0095-02
田业晖(1987-),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任职于河北省总工会,研究方向:经济劳动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