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问题
2017-01-27黄信维
黄信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宜昌 443100
司法改革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问题
黄信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宜昌 443100
十八大以来,最触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神经的改革,不是司法责任制的推行,而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察部门转隶。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整体转隶后,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由新成立的监察机关行使,检察机关继续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根据起诉工作需要行使必要的补充侦查权,那么,还能否在特定条件下独立行使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以及如何行使对于侦查机关侦查刑事犯罪案件(包括职务犯罪案件)介入权。笔者在此提出一些想法,以供参考。
检察机关;侦查权;侦察部门转隶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直接针对检察机关的规定共有五条,它们是第一百二十九条至一百三十三条,另有二条也涉及到检察机关。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两条,以宪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即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具体到检察权,是一个什么权,有哪些具体内容,相关法律也有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判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该法就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分五项进行了列举。这五项职权,共同构成检察权的要素和部分,是检察权的具体化。但立法者这里没按常规拟定条款内容,而是在第一项列明,规定检察机关对部分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然后分别用四项列明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批捕起诉权、对审判活动、侦查活动、刑事执行活动监督权。第一项列明“检察权”,这里的检察权有总的概念。后四项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具体职权。本来是一个具有统属关系的概念,却被摆在一起。把对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摆在第一项,有突出的意义,强调的意思。在这里,应当有三层意义。其一,强调对于这类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专有职权,其他机关不能行使。其二,强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包含侦查权,即这类重大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调查侦办。其三,检察机关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情形由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检察权,同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权中包含了侦查权,侦查权属于检察权的一部分。侦查权由检察权派生,从属于检察权,为检察权服务。侦查权是检察权的基本手段,是实现检察权的必要保障。还要注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只提到了检察权、侦查权,提到了监督权,并没有提调查权。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刑事诉讼法也有专门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享有侦查权。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条规定,还应当包括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以及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在一定的范围内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参见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二、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属性
什么是侦查权。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以及相关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程序,运用特定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这个定义有这么几层含义:首先,侦查权由特定的侦查机关行使。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使,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军事保卫部门、海关辑私部门也有侦查权。其二,侦查权的运用是为打击犯罪的需要;第三,依法定程序进行;第四,权限手段法律授予,依目的足够必要而又受到限制。依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时行使;在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而行使;在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而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而行使;对于非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如今,中央决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到底如何转隶,还在搞试点。中央肯定有基本的思路,有些问题也还在试点摸索。但大政方针已定,只是进一步细化,通过立法程序将中央决策变成法律。检察机关转隶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现在的问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要不要保留,或者在保留的大原则下作一些局部的调整。作者在此也只能是确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继续保留,在此基础上作一些讨论。检察机关最神圣的使命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这就是法律监督的初宗。建立在这个宗旨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侦查权、调查权是完全必要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就是指控一切破坏法律实施、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如果检察机关没有侦查权、调查权,检察机关的角色就只能是中继站和、二传手和传声筒,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势必大打折扣,甚至名存实亡。
三、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配置和适用
毫无疑问,根据中央的决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后,职务犯罪侦查将由新成立的监察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将不再行使管辖权。
问题一: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外其他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案件管辖权和侦查权的行使问题。现在,检察机关除了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时行使管辖权和侦查权,在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而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方面行使管辖权和侦查权。从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维护检察权的司法独立性,保护公民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权利,以及与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作斗争的需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的犯罪案件继续赋予检察机关管辖、侦查权很有必要。这种案件可实行双轨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权管辖,以受理为先原则,即谁先受理,谁立案侦查。这样可以防止推皮球的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地节省成本和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侦查指导权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介入权。如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和侦查活动,批准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等。一般情况下,证据的收集、组织都由侦查机关负责。即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侦查机关主导,就是通常说的破案由侦查机关负责,决定立案由侦查机关负责,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撤案由侦查机关负责。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那些没有报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对案件毫不知情。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却不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案件从时间上滞后于辩护人。而检察机关承担起诉之责,要详细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以确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现行侦查和检察分离、背对背模式,强调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互相制约。但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机关预审,再经过检察机关公诉审查,把侦诉一体变成两个环节,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特别是负责公诉的检察官没有任何亲历性,把法庭上指控犯罪,变成了宣读起诉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指控犯罪的效果。当今世界,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越来越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就连美国,其检察官的侦查指导权越来越大,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检察官主导,因为检察官要把握整个案件的走向和进程。在我国,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体制不发生大的变化情况下,只要加强刑事办案衔接机制就可解决。要通过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在刑事立案后立即通报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派检察官介入案件,同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检察机关按立案监督程序通知侦查机关所立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根据案件需要随时安排检察官介入。
问题三:补充侦查权的适用问题。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可以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实际上,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基本上没有安排自行补充侦查,通常的作法是直接退给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检察人员人手少、嫌麻烦、责任制不够落实的原因,也与现行三段制架构、侦诉分离有关系。检察机关要正确理解和充分运用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的规定,把开展必要的补充侦查作为审查证据的重要环节、重要方法,达到去伪存真,增强亲历性,充实完善证据的目的,以保证充分有效地指控各种犯罪行为,为维护稳定的社会政治法治环境服务。
[1]魏丰.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的优化配置[D].中国政法大学,2009.
[2]蒋丽萍,赵愉.检察机关侦查权相关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旬刊,2009(11):31-32.
D926.3
A
2095-4379-(2017)34-0083-02
黄信维(1962-),男,汉族,湖北宜昌人,本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员额检察官,法律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