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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自卫权武力国际法

刘 娜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刘 娜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当前,网络空间法治化尚处于起步阶段。国际法在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中存在若干问题。诸如适用哪些国际法规则、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以及是否需要建立新的国际法规则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全面平衡适用国际法规则、以谨慎谦虚的态度适用国际法规则以及有必要建立新的国际法规则。

网络空间法治化;国际法规则;适用

近几年,网络空间秩序由自由放任逐步走向法治化。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已达成共识。然而,由于各国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国家利益不同,致使在适用哪些国际法规则、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以及是否需要建立新的国际法规则等方面产生严重分歧。在此背景下,解决好上述国际法问题对于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概述

网络空间自产生以来,其发展历经了“自我规制”“国内法治”“国际法治”三阶段。互联网诞生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是网络空间发展的“自我规制”时期。这一时期网络空间的发展主要依靠各种网络技术标准及行业准则进行自治。后因网络用户数量扩大和用户成分日益复杂,各种网络不法行为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2000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国内立法和相关政策应用到网络空间。因而这一时期,网络空间的发展步入“国内法治”阶段。21世纪以来,随着主权国家日益成为网络活动的重要主体且现实世界的国际关系开始向网络空间延伸,相关国际立法开始调整网络空间,由此网络空间进入法治化阶段。

所谓网络空间法治化即由国际法调整的主权国家在网络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网络空间法治化实质是主权国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治化。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和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间组织,其中主权国家处于核心地位。网络空间作为国际空间的一部分,主权国家自然地成为网络空间的核心主体。基于国际法平等原则,因此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应该平等的分配主权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国际法问题

当前,因世界各国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国家利益存在差异,致使在适用哪些国际法规则、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以及是否需要建立新的国际法规则等方面存在争议。

(一)适用哪些国际法规则

针对适用哪些国际法规则调整网络空间问题,美国等西方国家一致主张适用国际人权法规则和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则。

为保障网络空间的自由发展,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张国际人权法中特别是有关保护言论自由的规定应适用于网络空间。网络作为当代信息传播与交流的主要载体,国际人权法上有关保护信息传播与交流自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为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发展,其主张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则应适用于网络空间。因为当前网络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军事领域,特别是网络攻击已经成为一种频繁的作战手段。因此在一国军事或者非军事目标受到他国网络攻击时,国际人道法中有关限制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

自由与安全是网络空间发展的两种状态,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需要两种状态的平衡。美国等西方国家针对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上述主张,充分体现其对如何实现自由与安全之间适当平衡的态度。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张国际人权法中特别是有关言论保护的规定应适用于网络空间,旨在限制其他国家依据国内法对相关网络活动进行管理。强调使用武力等国际法规则,加剧了网络空间领域的军事化,进而更加威胁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美国等西方国家关于适用国际人权法规则和关于使用武力规则的主张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虚伪性。

(二)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

当前,国际法在适用于网络空间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国际法相关规则进行片面甚至歪曲解释;西方国家适用国际法规则奉行双重标准做法;在相同或类似问题上,现实世界已有的某些国际法规则可能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

《联合国宪章》第51条是关于联合国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行使自卫权相关程序与条件的规定。事实上,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领域行使自卫权时,明显对此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其对任何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的网络攻击和非国家行为体发起的网络攻击均视为本条规定的“武力威胁”,而且明显降低了行使自卫权的门槛。但实际上,对于能否对非国家行为行使自卫权在现实世界尚存在很大争议,因而对网络空间领域的非国家行为能否行使自卫权更是缺少相关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针对网络空间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问题,需要警惕网络大国的霸权主义和双重标准做法。当前美国等西方国家过度强调他国网络攻击对其国家安全的威胁,将现有国际法有关自卫权的规则作为其单边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然而“棱镜门”事件的发生,充分表明美国等西方国家是如何仰仗其网络技术优势垄断网络资源和严重威胁其他国家网络安全的。

当前,国际法规则在适用于网络空间的过程中,出现了即使是在相同或类似问题上,现实世界已有的某些国际法规则可能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问题。例如,军事行动的规模和后果是判断是否构成对他国“武力攻击”的标准。但对于网络行动是否构成“武力攻击”问题,西方学者主张通过分析一项网络行动的规模与后果是否达到与使用武力或武力攻击程度相当的非网络行为加以判定。但事实上,同样规模和严重程度的某一后果,既可以通过使用武力产生,也可以过非武力手段产生。由此可见,将“规模和后果”标准套用到网络攻击上,存在诸多漏洞。

上述分析表明,网络空间作为一个新的虚拟空间,不同于现实空间,其诸多的技术属性需要人们深入探索,因此现有的国际法规则不能简单套用到网络空间。

(三)是否需要建立新的国际法规则

针对网络空间是否需要建立新的国际法规则问题,中国、俄罗斯等国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争议。

中国、俄罗斯等国基于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等问题的特殊性,主张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国际条约。当前在网络空间治理的许多重要问题上,现行国际法存在规则缺位,规定太过笼统等诸多问题,因此急需制定专门的国际条约来加以规范。

与此相反,西方国家则主张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在网络空间同样适用,不需要以条约形式为网络空间专门制定新的规则。其主张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即使制定相关国际条约,其执行和效力可能会存在很多问题;二是现有国际法和国际秩序主要是在它们主导下形成的,总体上反映了这些国家的利益。

因上述争议的存在,致使网络空间领域是否建立新的国际法规则问题尚未解决。

三、网络空间法治化国际法问题解决对策

(一)全面平衡适用国际法规则

当前,国家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的核心主体。因此《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等基本原则,同样应适用于网络空间。然而西方国家故意回避国家主权原则,过度鼓吹自卫权的做法完全违背现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正本清源,现阶段应当优先考虑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尤其是尊重主权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国境内网络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利。

国家主权原则下,国家应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权。同时,公民在行使言论和表达自由权时,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

因此在网络空间领域,应当全面适用国际法规则。在此基础上,平衡好网络自由与安全的关系,以确保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二)谨慎适用国际法规则

当前,网络空间法治化正处于初期阶段。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以及复杂性决定了国际社会对网络空间的认识还有待深入。一方面,当前网络空间相关实际案例尚不普遍,因此在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规则应当秉持必要的谨慎和谦抑态度,防止对其进行任意扩大解释。另一方面,现有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有关问题,需要国际社会通过民主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三)建立新的国际法规则

随着网络空间逐步走向法治化,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国际法规则。

1.建立以国际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性原则的网络空间法律体系

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和真实性双重属性。网络空间的真实性决定了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具有某些方面的共通性。一方面,《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同样应作为指导网络空间法律体系建构的指导性原则。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以及全球性特性决定了除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以外,还应当构建新的相关原则。现有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新的相关原则相结合,有利于全面指导网络空间法律体系的建构。

2.处理好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国际法是处理国际关系的一般法,网络空间作为国际空间的组成部分,其法律体系的构建理应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网络空间尚存在现有法律框架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新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解决。这些专门用来解决网络空间问题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国际法而言是调整网络空间的特别法。在处理网络空间问题上,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而对于特别法未规定的事项,原则上应适用一般国际法。

二是处理好平时法和战时法的关系。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理应是世界各国从事网络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目前,绝大多数网络行为属于国家的网络行动,是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构成国家使用武力或武力攻击,因此针对国家的网络行为应适用平时法。而对于国家实施的武力攻击行为,应适用战时法。然而对于战时法的适用应严格控制,首先需要准确判断网络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经判断已构成国家行为的,还需判断国家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使用武力、武力威胁或者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了确保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对于平时法和战时法的适用切勿过度渲染网络战,应当以平时法适用为原则、战时法适用为例外。

[1]黄志雄.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秩序构建中的规则博弈[J].环球法律评论,2016(3).

[2]韩丽.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研究[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3]谢晓娟,金国峰.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的路径分析[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8).

D99

A

2095-4379-(2017)34-0081-02

刘娜(1990-),女,山东莱芜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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