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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与价值
——以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方法为视角

2017-01-27王喆曈方玲玲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指导性裁判法官

王喆曈 方玲玲

文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探析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与价值
——以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方法为视角

王喆曈 方玲玲

文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案例的运用模式日趋成熟统一,这不仅提高了专业领域的审判水平,更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实践经验。笔者以当事人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案例的相关方法、要求为视角,浅析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构建及其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案例;案例指导制度;作用与价值

为了使具体案例更好地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证据标准和约束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北京知产法院作为全国首个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法院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自成立初便切实贯彻“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求,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1]目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案例的运用方法日渐成熟、运用模式日趋统一,其不仅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更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实践经验。

一、案例、指导性案例与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例

(一)案例

案例,通常是指法院审理过的案件。除特别情形外,案例的主要载体是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至2016年底,北京知产法院有763件案件涉及在先案例,其中当事人提交在先案例的有657起,法官主动援引的有106起,[2]若将这些案例从应用价值上分类,可归为两类:一类称其为指导性案例,另一类可以称为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3]

(二)指导性案例

在公检法机关相继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之后,“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一个特定的或法定概念,其专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开发布的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4]所谓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所以指导性案例对法官自由裁量和法律适用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即由单位或个人非经上述程序编选的对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案例。这些案例可以为各级法院或法院某业务部门的法官编写的“审判指导参考”、“参考案例”和“典型案例”等,也可以是律师、专家学者为指导办案实践或教学科研编选的各类出版刊物。尽管此类案例对司法工作、法学教育等具有很大参考研究价值,但由于编选者的非权威性和编选机制的非法定性,这类案例更近似于法学理论著作,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各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参照的指导作用。[5]

二、当事人充分运用案例诉讼的方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时引导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起诉或上诉过程中规范使用案例。特别是对于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和之后裁判过程中尺度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就该案每个争议焦点,当事人可以提交一般不超过三个的相同或类似案例。

就案例的性质和范围而言,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交我国各级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既包括了指导性案例,又包括了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例;既有实体性判决,也涉及程序性的裁定、决定等。

案例及案例摘要可以与起诉状、答辩状一并提交。并在摘要中说明案例来源、生效情况、与本案争议焦点异同之比较、案例中蕴含的裁判规则、证据标准等具体理由。

案例应在开庭七日前提交并交换给对方当事人,两方均可对所提交案例质证;若遇到疑难案件,法官也可以主动检索案例并将意图参考的案例告知各当事人,让其充分发表意见。

无论是何情形,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只要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了人民法院需要参照某指导性案例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法院都应当予以回应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并说明理由。

三、法官合理运用案例进行审理的经验

法官在审理当前案件时并非会借鉴先前案例的全部裁判结论,而是参考其中与本案相同或类似诉争焦点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裁判理由。所以,法官运用案例进行审理时,剥离本案无争议的情节事实和法律问题,不遗漏偏采,完整准确地归纳出本案之核心问题或诉争焦点,是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其次,就诉争焦点又提炼出各方在事实认定方面或法律适用方面的观点意见,印证先前案例的裁判规则是否适用该案;再次,保证不放大或缩小先前案例中法律的适用范围,整体把握案件的各个诉争焦点是否会对最终裁判产生影响。

最后,就法官撰写裁判文书需要明确的是,指导性案例可以在文本上直接引用,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不宜引用。同时指导性案例也只可以在说理部分援引,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指导性案例虽然是释法机制,但毕竟不同于司法解释,若在文书中作为最终裁判的依据予以引用,就缺少了法律条款的支撑。但是,由于指导性案例是法律适用之典例,故用其补充、加强说理陈述,可以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法院判决。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尽管法官在审理时有所参照,由于其对任何案件都无强制指导效力,故在裁判文书中均不宜作为说理和裁判的依据援引。

四、开放民主的案例指导制度之构建

(一)保障庭审实质化开展

归纳争议焦点对于法院运用案例进行审理十分重要。只有清晰准确地抓住某案件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法官才可以基本确立所参照案例的范围和类型,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故保障庭审实质化开展,强化诉辩双方的对抗,集中当事人、律师、证人和技术调查官于法庭之上,通过各方证据数量之多寡、效力之强弱来帮助法官认清法律事实,使法官能兼听则明,更加精准地把握双方主张及事由。

(二)成立案例选编专家委员会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发布的案例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最高院知识产权庭以及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案例并列作为了司法案例群。

指导性案例较之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而言,在法律效力,适用情形和审理运用方法等方面对司法活动具有更强的指导性、约束力,所以为充分保障了司法活动中可援引的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和数量,如何提高后者向前者的转化效率,是构建案例指导制度之关键。

今后法院或许可以不再仅是依托内部专门机构,而是更充分地发挥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力量,以北京知产法院为例,通过成立咨询委员会,就专利、商标、著作权和综合程序四个业务方向,开展更开放性的案例研究、整理和发布工作。[6]

(三)构建指导性案例数据库

较之于技术创新的速度,知识产权领域立法的滞后性更加明显,实务中对案例的需求更为巨大,故保证案例由发布到应用的效率,需要合理运用互联网技术。

以知产法院“出释入典”数据库为例,建设开放、安全、全面的案例信息数据库,不仅能在技术层面上更方便案例之汇集、整理、查询和检索,更为法官、律师、专利代理人和技术人员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共同体提供了更好的合作平台。

五、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与价值

笔者以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其作用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法院基本功能的充分实现

案件的产生,即是由于人们在法律的遵守、实施或适用过程中存在争议,而法院的最基本职责便是解决这些争议纠纷。所以定纷止争是每一次法院裁判所具有的最原生、最普遍的功能。这也是国家设立人民法院的初衷之一。

司法案例来源于实践,其是对抽象法律规定的个案具体化,具象化,它不仅能够更好克服成文法抽象、滞后的问题,而且对协调统一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以及法官间的法律理解,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了一定约束力。同时,当法官在面临相同或类似案情时,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过程客观上要求法院裁判必须充分公开裁判理由,这对于限制个别法官暗箱操作、防治司法腐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提供更完备的裁判规则

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一项主要活动,即是把一个或多个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个案后作出结论。[7]因此不论解释者是否自觉,被解释问题之难易,审判活动的每一步都涉及法律解释与适用。

而裁判规则即是裁判者进行法律解释的产物,是成文法规范的具体化。以司法案例的形式产生一系列更具有实践性的裁判规则,可以在法律、司法解释之外,构建起一种更为高效的规范生成机制。但正如前文所述,司法案例中的裁判规则仍是以成文法规范为逻辑起点,本质上属于法律体系内对规范的细化、属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概念的再认识,而非判例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8]

(三)增强法律对社会各领域的指引

任何司法裁判活动都会有一定的社会示范性。

在司法领域内,尽管不同法官作出裁判的相对独立性较大,但是每当遇到新的法律问题时,裁判主体还是需要了解其他法官或上级法院是否遇到过类似案件,之前是如何处理的。所以,有效的先前案例在运用案例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示范性会进一步提高。

而在其他社会领域或社会活动中,例如,人民法院更使这些司法案例成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鲜活教材,让公民更容易感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又例如在法学教育领域,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如果不读判决,我不知道我能研究什么。”司法活动中对案例的重视与运用,还可以将法学教育引导至更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以致未来更好地与法律职业相衔接。

六、结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暨知识产权案例研究(北京)基地的设立,不仅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同时在中国特色案例制度建设方面也开展了更多探索。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也将在弥补立法不足、统一裁判标准、推进同案同判,增强司法可预期性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1]本报记者,郭京霞,本报通讯员,许波,杨静.知产案例指导制度:从“遵循先例”到同案同判[N].人民法院报,2017-01-23006.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杨静.案例指导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践探索[N].人民法院报,2017-07-26008.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问题[N].光明日报,2014-01-29016.

[4]于同志.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J].人民司法,2013(07):62-66.

[5]胡云腾.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意义深远[J].法制资讯,2013(10):49-54.

[6]李瑛,许波.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知识产权审判为视角[J].知识产权,2017(03):60-68.

[7]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8,13(06):3-24.

[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和意义[N].法制日报,2017-07-01007.

D926.3

A

2095-4379-(2017)34-0077-02

王喆曈(1996-),男,汉族,湖北武汉人,文华学院,2015级法学本科在读;方玲玲(1979-),女,汉族,湖北荆州人,研究生,文华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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