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技术下的电影版权保护
——以中美电影版权保护现状为例
2017-01-27郑珂璟曲文姗郑雨娜徐兰天
郑珂璟 曲文姗 郑雨娜 付 继 徐兰天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P2P技术下的电影版权保护
——以中美电影版权保护现状为例
郑珂璟 曲文姗 郑雨娜 付 继 徐兰天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2016年中美电影产业发展迅速,总票房不断攀升。但是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使电影版权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电影版权侵权亦屡禁不止,侵权网站频频出现。本文以美国关于电影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为例,讨论了《基金法》、《版权法》、国际条约等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对比P2P技术下的中美电影产业的版权保护途径,从而希望为中国尚不完善的电影版权保护提供建议和意见,以促进中国电影产业版权保护的发展,有效维护权利人权利。
P2P技术;电影版权保护
一、P2P技术下中美电影产业发展概况
(一)中国电影产业发展概况:P2P技术下的电影产业发展数据研究
2016年《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出台,全国生产故事片772部,电影总票房达到457亿元,电影生产力持续高涨。随着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也愈发重要。目前,电影版权权利人虽然从电影的传播和使用中获得了一定的报酬,但实际上很难得到公平的利益分享。
(二)美国电影产业发展概况:P2P技术下的电影产业发展成就
据美国电影协会统计,2016年全球各地区所有影片的总票房为386亿美元,较2015年上升了1%,美国/加口拿大市场(年度总票房114亿美元)较2015年上升了2%。然而以P2P形式的网络分享以其传播快、资源全的优势被广大终端用户所接受,并带来一系列版权问题。随着电影市场的壮大,侵权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电影工业每年由于互联网传播损失35亿美元。
二、P2P技术下中国电影产业发展问题及保护现状
(一)P2P技术下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根据2016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规模庞大的互联网已成为电影产品的巨大需求市场,而互联网的发展也在不断冲击着电影产业的发展。
1.P2P技术的发展加重了电影知识产权侵权
2013年,在线共享文件的应用引发的盗版给美国电影业造成的损失高达580亿美元。通过中外网络市场的比较,仅2015年,因网络视频盗版对行业导致的潜在广告展示和版权付费损失超过150亿元。
2.“避风港条款”被滥用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频繁利用“避风港”条款进行免责抗辩,该条款的滥用减轻侵权者的侵权成本,也影响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二)中国电影产业立法保护现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电影作为产业”的属性。其中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P2P技术下美国电影产业的成功经验
为解决P2P技术下电影产业发展产生的问题,美国制定了多部法律,并且从各方面,运用外交、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对P2P技术下电影产权的保护,促进了电影产业的发展。
(一)《版权法》对电影产业的保护
对于电影版权的保护,美国立法机关出台了多部法律,其中占据核心地位的仍属《版权法》。从1983年开始,以尼克尔斯诉环球公司电影案为起点,开启了对电影产权保护的各种诉讼。此外,2005年开始,多个大型的提供BT服务器的网站如lokitorrents被迫停止,体现了P2P技术高度发展下对电影产权的充分保护。美国版权法不仅明确表明了电影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它还通过多种手段救济已被侵权的电影作品。其手段主要包括禁令,扣压和处置侵权物品,损害赔偿金和利润。如在《著作权法》第204条中规定侵犯著作权者除赔偿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侵权者的额外利润,还应赔偿法定赔偿金,在特定案件中还应赔偿附加赔偿金,而对于这三种赔偿金,美国《版权法》都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尤其在法定赔偿金这一部分,对于它的侵权行为、举证责任乃至免除法定赔偿金的情况都予以详细说明,这对于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是有极重要的借鉴意义的。
(二)其他法律对电影产业的支持
除了版权法对于电影产权到保护之外,为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美国还制定多部法律,构建电影版权保护体系,以更好的促进电影版权的保护。
1998年,美国颁布《千年数字版权法》,2005年颁布了《家庭娱乐和版权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是为了适应网络市场不断发展现状,更好地处理利用P2P技术侵权的情况。
除了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国会1965年通过的《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则是利用经济手段对电影版权进行保护。它通过资金支持和补贴的方式,支持建设美国的艺术建设。这类法律的出台,也是美国电影产业迅猛发展,电影版权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因素。
(三)美国法律对P2P技术的规制
美国对于利用P2P技术侵权案件的处理多采取间接侵权原则,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满足有侵权意图,制造或销售了侵权产品,最终用户使用产品构成侵权这三个要件,即成立了侵权。对于P2P技术侵权,美国的两个典型案例是Napster案和Gorkster案,尽管这两个案件并不是电影版权保护问题,但这两个案例的最终结果也使美国这样一个注重判例法的国家在处理与其类似的电影版权保护的问题上,有先例可循,从而打击侵权现象,保护版权。
(四)参与国际公约对电影产业的促进
2015年美国签订TPP协定,充分利用国内《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对国际法进行国内适用,有效地对电影版权进行保护,而面对P2P技术下的电影版权保护,相信美国仍会进行努力,适应新情况,对利用P2P技术进行电影版权侵权现象予以严厉打击,保护电影版权。
四、P2P技术下电影产业版权保护的的法律路径
(一)完善《基金法》,加强技术手段保护电影版权我国已于2013年成立了国家艺术基金,但该基金的影响力度仍不够,且基金资助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因而中国也可以出台有关国家艺术基金的法律,明确政府职责,对文化艺术事业予以支持,从而推动电影产业事业的发展。
(二)完善《著作权法》,为电影版权保护提供制度支持
首先,我们应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存续期间的规定。美国版权法对于版权保护的存续时间为著作权人终生及著作权人死亡后70年,而中国版权保护期的规定为作者终生及作者死亡后50年。这一对比,显示出中国对于版权保护期限相对于美国来说较短。因而,在著作权保护的存续期间我们可以适当延长,以保护文化事业的发展。
其次,从救济手段方面上说,美国版权法明确规定了禁令,扣压和处置侵权物品,损害赔偿金和利润等多种救济手段,且对每一种救济手段,美国版权法都予以较详细的说明。除此之外,对于侵犯版权构成犯罪行为如何处罚,美国版权法也予以解释。相对比之下,中国著作权法仅仅只是规定了对于侵权行为,侵犯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并没有在著作权法中就如何实施救济予以详细说明。而对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也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因而,在版权保护的救济手段方面,我们还可以提出更多法案,使救济手段、处罚手段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参与国际公约,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高电影产业保护水平
较之美国,中国P2P技术下电影版权保护的国内法的国际适用方面是远不如美国的。一方面,中国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等国际公约,但是在实践中并未恰当运用。另一方面,中国在推动建立区域性条约方面也未做出太大的努力。中国应积极发挥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学习美国推动建立各类公约,加强国内电影版权的域外保护,如此才能真正促进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
而针对利用P2P技术进行侵权的现象,中国应联系各国加强合作交流,表明自己的立场,严厉打击利用P2P技术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与各国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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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D997.1
A
2095-4379-(2017)34-0067-02
郑珂璟(1997-),女,汉族,安徽六安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曲文姗(1995-),女,汉族,吉林长春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郑雨娜(1996-),女,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付继(1994-),男,汉族,河北涿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徐兰天(1994-),女,汉族,安徽黄山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