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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习惯与商法独立性的本质

2017-01-27楼芝兰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习惯法商法商事

楼芝兰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0006



论我国商事习惯与商法独立性的本质

楼芝兰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0006

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受商法约束规范。商事习惯法最初来自中世纪的商人阶级,后逐渐发展为商法。新国际商事习惯法是现代商法的本质。商法独立性的根源来源于商事习惯,对商事习惯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国商事立法的推进。

商事习惯;商法;独立性

一、我国现代商事习惯与商法

(一)商法的重构

在商法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国际化是其必然走势,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那些观念陈旧的商法典已经不能适应需求,打破了原有商法典的“完美框架”。一方面,各国对商法典的修改频率高,例如《法国商法典》原有648条,经屡次废除修改后,仅保留了140条有效法文,而完全保留的法文不超过30条;《日本商法典》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已被修改了大约30次,更有一年修改不止一次的情况发生[1]。另一方面,新的商事单行法在不断出台,在原有商法典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补充。20世纪50年代,当时世界上公认的最先进的商法是《美国第一商法》,它标志着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象征着商人法在美国的复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商事习惯是法典的源头;(2)法典规则的建立不是凭空捏造,必须对商事习惯进行仔细研究,在此基础上确立的。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精细,各国之间的商事活动越来越活跃,这就迫使商事有一国走向世界。这种情况在国际统一大市场概念提出后尤为突出,促进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与此同时使得商法在调整商事关系中更趋向国际化。首先,随着商事活动的活跃诞生了国际商法,达到法律了法律统一,极大地扫除了法律障碍。其次,在推动“商法一体化”的过程中建立了国际商事组织成立了国际商事组织,这对于在全世界普及商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再次,在国际商法的形成与推动过程中,商事惯例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国际商法的源头,将其适用于国际商法更能够促使世界各国认可接受,例如1936年公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最后,随着商法国际化步伐的推进,各国商法趋同[2]。因受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影响,各国在国内商法中引进了商事惯例和统一公约,促使世界各国商法日趋相同,同时赋予了某些国内法国际商法的意义。就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来看,各国商法中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票据、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等规定几乎没有多大差别。

二、商法独立性的本质

自法律实证主义盛行的两百多年以来,“法律”都被习惯性地赋予“国家”这层属性。从此种“国家法”的立场来看,对于法律的分析研究是存在明显不足的。它容易忽略很多极其重要的内容而被排除在“法律”之外。法律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以下三个层级:一方面是初级形态的法律,即狭义上的“习惯法”,它是一个不成文的习惯法,原因在于社会物质力量的脆弱和不稳定性;二是中级形态的法律,此时社会物质力量趋于坚固稳定,能够保障成文习惯法的实施;三是高级形态的法律,社会物质力量达到高度的强固和稳定,此时由“国家”来保障实施国家法[3]。处于文明社会的法律世界,呈现出下面的景象:一是法律世界的丰富多彩导致了三种层次的法律往往同时存在;二是三个层次的法律内部往往又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尤其是“国家法”,实际上,各种“习惯法”中也应当从各种“习惯法”中不断汲取有益的资源。

纵观商法发展历程,从诞生于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商事习惯法,发展到集各种规范于一身的近代商法典,再到后来的国际化的新商人习惯法,商法规范的源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难发现,商事习惯与商法本质是紧密联系的。近代商法典以商事习惯为基础,淋漓尽致地体现了中世纪国内法的形式。新国际商事习惯法是现代商法的本质,在各自的法律部门发展中,民事习惯和商事习惯起着截然不同的作用,并且是无法同日而语的[4]。民法所提供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例如民事权利、救济以及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定,而商法则截然不同,商法是规范商事组织的活动,因此对具体交易提供了规则。前者更突出的是其稳定性、原则性和普遍性,后者更注重的是普遍性、灵活性和技术性。二者的差异的本质来源于民事和商事习惯的不同。民事习惯一般诞生于本土,比较固定;而商事习惯没有固定性,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的行情有所不同,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现如今的商法与民法会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这也决定了商法的独立性。

三、结语

自古以来,我国未有专门的商法,近代才开始由以前的商事习惯逐渐演变成商法,商法从零到一,并且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逐渐得到完善。有序的商事习惯是确保商事活动正常进行的保障,能够促使所有的参与者都能遵守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1]郭敬涛.商法之我见——对商法的独立性的一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10).

[2]蒋劢君.论我国商法的独立性——实质商法的相对独立[J].学习与实践,2008(04).

[3]廖艳嫔.国际商事条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J].河北法学.2011(01)

[4]郑蕾.从商主体看商法的独立性[J].南方论刊,2006(11).

D

A

2095-4379-(2017)21-0233-01

楼芝兰(1982-),女,法学学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就职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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