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共同价值与传统文化在同性婚姻辩论中的碰撞

2017-01-27严鸿基

唐都学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同性恋者同性人权

严鸿基

(澳门科技大学 商学院,中国 澳门特区)

【伦理学研究】

共同价值与传统文化在同性婚姻辩论中的碰撞

严鸿基

(澳门科技大学 商学院,中国 澳门特区)

在同性婚姻的争论中,以平权和婚姻自由的共同价值为由支持同性婚姻的观点占领了主流媒体意见,左右了西方政治以及学术界的讨论。而至今为止的科学研究不能确证同性恋倾向具有天生、不可逆/不可更改性,同性婚姻对社会产生复杂的影响,并挑战人类的信念:人性的后天可塑性和共同人类目标——传承繁衍。同性婚姻属于道德哲学的议题,受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影响,对无后不孝的顾虑,使得建立在现代平等权利和自由选择原则之上的同性婚姻的伦理基础构建得不到支持,因此,在华人地区全面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还言之过早。

共同价值;中华传统文化;同性婚姻;人权问题;平等权利

同性婚姻的伦理讨论不能只限于共同价值中的性别平等和婚姻自由,更应考究文化传统和社会的延续性。本文试图从中国人的文化价值观出发,审视对同性婚姻的正反论点,最后得出结论:看待同性婚姻触及最深层的哲学核心理念,如人生目的是为个人还是社会、个人权利和义务、个人欲望和人体的自身限制等等。即使共同价值有无穷的吸引力和号召力,但在具体的议题,如同性婚姻合法化、中国文化的核心价值的考量上往往是决定性的,并且其原则有可能与共同价值发生冲突。

一、共同价值的特点与限制

共同价值(Shared Values)是人类在总结过去时发现与其他文化共享并一致支持的价值观,如平等博爱,代表人类在不同地区、不同时代一直所追求的理想彼岸。但在各个文化和民族的历史中,对共同价值的认识和实践有着不同的形式和着重点,使在共同价值的基础上各民族各国绽放出“和而不同”的实践果实。其中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对民主的追求,西欧大部分奉行的是议会民主制度,但美国就采用了三权分立的政府,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尽管这些制度的形成受到其设计者、政治气候和文化背景的影响,但所有的国家和人民似乎都认同民主的理念,使民主成了共同价值的象征。又如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我们发现各国的制度都不允许无限的个人自由,不同的国家对其公民的自由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有些是为了其他公民的权益,有些是为了政府行政的效率而做出优先次序的规定,禁烟和吸烟者的权利就是很好的例子。可见,共同价值是人类共同的根源,但却在不同的地方孕育出不同形式的价值表达方式。这有别于恩格斯对道德阶级性和共同性的观点,因为从观察和实证结果来看,共同价值存在于各文化里面,现今可以通过观察和比较发现,有许多的价值观是共同拥有并各自发展出不同的价值表达方式。结果是越具体的议题除了要考虑压倒性的共同价值之外,我们还需要综合考量其他的因素:本地社会和文化。共同价值与当地社会的文化会发生碰撞和融合,其表达方式和结构有本地化的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来临,中西的价值观有交锋也有融合,主要基于对共享共同拥有的价值观在视角上的差异。因各国人民信奉自由,我们看到追求自由的诉求,如最近几年个人对性别的选择权,对男女洗手间的选择等等,都体现出追求自由的不同方式和表现。共同价值总是那么吸引全球追随者的拥护,但把这些价值应用在不同的文化和地区就出现水土不服和难以消化的症状。没有多少人会反对共同价值,但在具体应用时就出现了不同外表的机制和表述。

从国内一宗为个人同性婚姻争取的平权个案开始,近年来同性婚姻的争议已进入国内的媒体视野。有高校的学生质问社会为何不能接受同性恋行为,并提出恋爱无罪和婚姻自由的共同价值原则。这清楚地表明,随着国内社会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外的某些重大社会议题(如安乐死和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在中国社会上演。因这些议题不只涉及政府立法,还与人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息息相关,所以有必要审视国外过往的争论理据和数据,并参考中国文化的传统价值进行讨论。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社会议题,因它涉及个人的价值取向,而且因其与立法和政府批准有关,所以就成了一个法律和政治议题。同时,因同性婚姻涉及性和亲密的关系,所以又与公共健康和性传染病有关。讨论同性婚姻权有如财产权一样,是否拥有婚姻的权利不但取决于当事人的能力以及自身的限制,还取决于社会地位以及所在的文化背景。因此,考虑同性婚姻权必须要结合本国的情况,特别是社会和文化所设的限制,而不能天马行空地只讨论权利原则而没有社会基础。

二、同性婚姻中的人权问题

同性婚姻的最有力理据是共同价值中的男女平等权利:人人都有权结婚而且能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权视角。

人权分子把婚姻当作是一种人的选择,凡是有碍于个体的选择权都背离了个体生而具备的选择自由。这常常被批评者讥讽为“消费者自由”(Consumer Freedom)的婚姻观,因为全球化经济环境下人们所有的选择都变得多样化和“权化”。现在争论之处是同性婚姻是否为一项人权,是否为一项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在现代世俗化的西方社会,婚姻制度不再是一种必需和普遍的制度,而是演变成一种人们的生活方式的选项(Choice),而同性婚姻则被视为多种婚姻形式中的一种。因此,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争议中,同性婚姻就成了一个自由选择权的问题,这种选择的自由被支持者陈述为基础人权的问题。在这场人权争论中,同性婚姻支持者的论述和论据自然占上风,因为凡是争取人权的辩论都对大众具有深深的吸引力并且会引起道德正义感的共鸣。

事实上,以公平对待的原则来为同性婚姻辩解比较有力:政府作为公共的机构,对婚姻登记设定了一定的条件以后,就不能再附加条件来拒绝同性恋者登记结婚。可问题是,本来社会对婚姻的概念就比较清楚,婚姻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已经假定是男与女的制度。男女结婚的这个前提既然是预设的,如果以平权为由允许同性婚姻,那么其他的婚姻模式,如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又如何处理呢?

人类社会先有异性婚姻,而现在有个人和团体想把婚姻的制度改变,所以必须从婚姻的本意着手比较,使我们了解婚姻的原意和目的,以审视同性婚姻的含义和结果。可是,在我们审视人的权利和同性婚姻的权利时,我们难以肯定同性婚姻是一项人权,特别是普世所认可的权利。根据对人权的权威解释,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参见《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和《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人权的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共同(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天赋权利。人权要求“把人当人”,是人的哲学。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权是最核心的自然权利,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这里并没有清楚说明结婚是否属于人权。如何判断某种自由属于人权的范围?西方国家把人权的重心放在自由和尊严的范畴上,得出凡是限制自由(包括言论自由)都有可能侵犯人权的结论。这也不怪同性婚姻的拥护者把婚姻自由提高到人权的层次,争取婚姻平等权利,认定拒绝同性婚姻就是侵犯了人权。

现在的问题是,同性婚姻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吗?社会认可这种权利吗?在此有必要将问题进一步拆分:其一,婚姻权是否属于人权范围?若成立的话,同性结婚的权利是否属于人权范围?其二,个体或群体如何为自己争取人权(如合成人如何争取人权)?其三,若有人被限制了结婚的权利,他或她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第一个问题涉及如何判断个体或群体是否享有人权,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有人权。如按照人权的三种层次或类别分析,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同性婚姻顶多是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有关,而不涉及生死财产或尊严的问题。在2012年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的报告指出,各国应保障非异性恋者(LGBT)的权利并提出以下的呼吁:(1)杜绝因同性恋或跨性别恐惧症引起的暴力;(2)摒弃折磨、残暴、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对待;(3)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4)反对根据性倾向和性别身份的歧视;(5)尊重每个人(包括非异性恋者)的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1]。而对于是否允许同性婚姻,报告则保持沉默,因为这涉及不只是否对某种人的尊重问题,而是对婚姻条件做出改变和社会结构重新调整。

三、对婚姻做出限制的必要性

我们有必要对现代婚姻做出限制,特别是对结婚的条件做出规定,原因是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最核心的制度。政府在订立人口、福利、劳动政策的时候不可能不考虑家庭的构成问题,家庭的构成是一个重大而审慎的社会政策问题。

人权的对象是人,不是动物,所以享受人权资格的对象是所有的人。同样道理,对于婚姻的前提和要求,法律上对结婚的资格有最低的要求,比如一定要18岁或以上,身体和精神的状况和非近亲的关系等。这些都是说明婚姻权不是开放给所有想结婚的人,而是有最低限制的,而设立这些限制大都是为了婚姻的稳固和幸福而设定。

传统来说,婚姻是异性或两性(男女)结合的制度,对于同性恋者要求有结婚的权利,社会上还没有达到广泛的共识。从人权宣言和现代人权的定义和观念中,我们很难找到“结婚权”,因为婚姻是受到各种制约的社会机制,不纯粹是两个人你情我愿这么简单。可是,在经济全球化之下,共同价值中的平等概念一直影响了对同性婚姻的辩论。同性婚姻的逻辑有二:其一,婚姻是一项政府和法律赋予国民的权利;其二,基于平等原则,同性恋和异性恋者应被给予结婚权利,这是一项基础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

有学者认为,婚姻不能权利化(Entitlement)。第一是婚姻受到各样的限制,如适婚年龄和性别,重婚、近亲和有致命传染病的人都不能(或不适宜)结婚。所以限制结婚的条件很多,使婚姻正如教育,每个人都应该接受教育,但我们通常不会把接受教育当作是人权来看待:教育是社会的必需品,是一项应该分享给社会的益处。同样道理,婚姻作为一种开展和维护家庭生活的机制,肩负着孕育下一代并把文化基因薪火相传至下一代的任务。婚姻的价值和意义远在人权概念产生之前就有,是一个获得社会认同的家庭组成机制。婚姻既然是一种制度而不是个人,因此不能成为一项人的权利[2]。

现在的问题是:(1)同性恋者或任何人,有没有与同性的人结婚的权利?(2)就算有这样的权利,但政府对结婚做出限制是否就是侵犯了人权?(3)若传统和以往世界的各种文化都只允许异性婚姻,那么,同性婚姻鼓吹者是否有责任证明,为何婚姻也应该适合同性恋者?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通过辨证分析提出:婚姻对社会有益:婚姻与长寿相关,在父母之下长大的男孩较少自杀;婚姻中的女人比离异的女人少有忧虑症。既然这样,为何这些益处只给异性婚姻而不允许同性恋者也拥有呢?[3]

以追求幸福的角度看,把同性恋者纳入婚姻之列本来是一个好建议,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批准同性婚姻的原因之一。可惜这显然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制度好就认为所有的人都应该加入这个制度。这就像因为汽车方便快捷,我们就想把小孩放在车的驾驶座上。现在争论的不是婚姻本身对人有没有益处的问题,而是同性恋者适不适合婚姻。

有学者直接质疑西方传统(基督教)的婚姻观念:男女的婚姻制度本身就是矛盾的,古希腊罗马文化对浪漫和完美婚姻的观念作俑,造成西方的婚姻观念中只包括男和女,而不能包容其他的婚姻模式。他质问:如果婚姻牵涉的只是对有问题的传统循规蹈矩,那么婚姻的意思何在[4]?再者,修复性的物理治疗无法改变有同性恋倾向的人,阻止同性婚姻变得既不科学也不合时宜。

要改变婚姻的条件和定义,同性婚姻拥护者应该负起责任,证明同性婚姻的模式对个人社会和文化传统有益无害。可惜在论述其理据时,以婚姻自由和人权为由都并不能充分说明同性婚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更有甚者,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同性婚姻支持者动辄以受害者(Victimisation)的方式,把不赞成其生活方式的人统称为迫害者或同性恋恐惧者(Homophobia)的论调,把辩论简化成同性恋者应否得到平等权利的争论,导致围绕同性恋的伦理基础进行的理性辩论失去应有的深度和广度。

四、同性恋者的自由选择问题

对同性性倾向的科学解释涉及以下问题:同性性倾向究竟是先天或后天造成的?为何要改变?防治或改造这种倾向的可能性有多大?改变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的物理治疗是否有成效?同性性倾向是否属于人自由意志管理的范围,即通过治疗或方法能够改变的状况?还是属于天生不能改变的?性倾向是固定的还是可变的?根据科学对同性倾向的研究,我们对于判断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伦理就有一个借鉴的科学依据。然而,科学对同性恋的研究结果并不能对这些问题提供肯定明确的答案,也就是说科学无定论,我们总要加上个人和社会文化的因素综合考量。有证据表明男同性恋者的性取向不是选择或可以改变的,但对女同性恋者证据就不明显,著名女权人士Lisa Diamond指出,她们的性取向是有意识的选择(不是根据对方的性别),而不是难以拒绝的冲动[5]。

对于人是否有自由意志(Free Will),这还是个有待论证的问题,但就算有,也并不代表同性恋倾向一定有选择余地,因为自由意志往往与人的其他方面在斗争,使人行动时并不一定表现出其应有的意志。同性恋者其实应该先问自己:为何我成为我自己?我的性取向是否是可以选择?除了我的性别、种族和肤色外,我有哪些是可以改变,哪些是不能改变的?按照现代的科学水平其实可以做表面上的改变,但生理的构造和特征是难以彻底改变的。

自由意志是否存在?现在大部分的哲学家的答案是肯定的。著名哲学和神经学家哈里斯(Sam Harris)指出,已经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一个人的生理基因和成长环境决定了他的性格特征。但是,没有人能够对自己的基因或成长环境负责。在人生的牌局上,每个人都有可能抓到一手烂牌。事实上,道德本身就掺杂着运气的成分,如果对此视而不见,反而有违我们的道德原则……。在许多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认清自己行为背后的真正原因,但这个事实不足以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因为无意识的神经反应与有意识的思想观念一样,都可以代表我们自己[6]。

事实表明,尽管人思想上存在互相矛盾的欲望以至于模糊了真正的意图,并且人的行为与当时的条件或环境息息相关,但人绝大部分的行为都是自我可控的。就算一些被认为是超出个人控制的,例如妄想症或毒瘾引起的一系列不良甚至犯罪行为,社会和法律还是归责于个人。所以,尽管一个杀人犯行凶受到童年的阴影或他人的影响,但犯罪主体还是他个人,责无旁贷。这种判断的前提是在思想挣扎和自我矛盾中人是有责任控制自己,除非是明显的外力所致。

人与动物之别,在于人能合理地控制自我的欲望和自我负责。所以,不经大脑思考控制而随生理冲动而做出的行为都较为冒险,更会把人性的尊严谨慎谨守克制的特征演变为与动物无别。

总结支持同性婚姻的论据如下:

大前提:性吸引和爱决定了人的幸福,当真实感受到这两者时就要及时行乐。

小前提:人不能选择谁对自己具有性吸引力,也不能选择与谁堕入爱河。

结论:无论选择与否,只要真实地感受到吸引力和爱,就要及时行乐[2]。

把性倾向视为一成不变的东西会产生危险,那就是低估或误判了人的自由意志所发挥的能力,贬低了人类使得其与动物相去不远,使人面对困难时失去了应有的自控能力。因此,同性性倾向被美化为一种自然的人性倾向,因此少了一份归责和价值判断,我们不得不问:同性恋倾向,特别是同性性倾向,是否是应该加上个人控制的责任,而不能毫无判断地一味接受这是天性?这既是一个科学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价值观和伦理学的问题。

五、同性性倾向的归责问题:基因作梗和人体的限制

到目前为止,对同性恋的科学结论如下:(1)同性恋者占了人口的2%~4%,也就是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2)造成同性恋的因素有天生的(基因),有后天环境影响形成的,也有个人的因素,而且是综合互相影响而成。男性同性恋大多数是非个人因素造成的,而女性同性恋倾向大部分是个人的选择。

有心理学家从科学调查的角度证明同性恋倾向是自然的(Natural Disposition),并且改变性倾向的物理治疗成功率低于1%。所以有学者得出这样的结论:同性恋对同性恋者是一种天生的担子,这种道德的负担越来越重,尽管他们从来都没有选择过这种重担[7]。

如果科学研究产生清晰和有定论的结果,我们对同性恋的认识和归责问题就容易解决。但到目前为止,科学还没有对同性恋的形成因素有定论,同性的性取向究竟是基因、后天的生活环境影响都没有定论。如果同性性倾向不受个人意志影响,那么是不是代表同性恋者完全没有选择权,因此不能对同性恋者有任何的归责问题?从生物科学角度对同性恋辩护还有一个难关:如果什么都以生物基因和心理做伦理道德的判断标准,那么我们对性乱伦和其他明显违反伦理的事情就更难以说不对了,因为这是身体的需要或自然的问题。但是,自然或天生的事,不能没有批判地被接受或认为是对的。

研究表明,人体构造易于追求性新鲜感,特别是男性的身体设计对新奇的女性有性遐想。然而,伦理道德的价值就在于抵御一些这样的伪命题:根据人体的构造和心理活动,若控制或抵御人性的欲望或某种特质被视为压制自由,那么人的性欲望和其他诸如乱伦及与野兽交合的现象就变得合情合理了。因此,道德代价论有其可取之处:当人类降低道德标准以适应人性的某种欲望时可以享受暂时的欢愉,但代价是使人与动物的界限逐渐模糊。

以创造设计论来解释同性恋不合乎伦理也同样受到这样的批评:为何以人不可轻易改变的生物特征断?可是,有史以来对于人类的身体变化,现在的科学证明都没有重大的改变,肤色和发色可能有变,但生殖系统等重要功能没有改变。在这样相对稳定的身体结构中,将来短期和长期我们有理由相信也很难预测有重大的改变,也就是说同性婚姻注定是孕育不了下一代,这也说明同性婚姻存在着无法克服的人体障碍。

六、同性婚姻的社会和文化障碍

以后果论(Consequentialist)来审视同性婚姻的结果也有其优点。例如,著名哲学家和神经学家哈里斯被问及为何认为伊斯兰妇女蒙头并全身密封不妥,他的答案很清晰有力:因为在炎热天气下这样会对身体有害[8]。可以说,合乎伦理的不一定产生好结果,但不合乎伦理的事甚至可以使个人受惠但通常不会产生好的结果。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有这样的论据:因为结婚是基本的人权,所以包括同性恋在内的所有人都有结婚的权利。这样的观点听上去有说服力,但可惜逻辑既不严密也不合理。婚姻是不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还是有待论证的,我们所知道的法律有限定一部分人结婚的权利,所以连结婚的权利都要讲条件。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的例子比比皆是,如人有吸烟的自由,但政府为了避免因某个体的吸烟危害了别人的健康而对吸烟的场所做出种种的限制。只要不影响(伤害)他人,人有自由去做任何事情。法律对这种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两种考虑:一是这种自由对别人有影响吗?若产生负面有害的影响法律要做出平衡,限制这种自由的实现或表达;二是这种自由对个体有害吗?若有的话,政府和社会有义务帮助个体。

基于上述两点,我们不妨再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性恋的行为真的对其他人没有负面或不利的影响吗?对这个问题,恐怕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审视同性恋问题比较合适,因为判断同性恋是否带来负面影响不能依赖个人的看法,它是关乎整个社会的事情。从中国道德文化传统以及现代社会的道德现状看,一般人不会把同性恋行为当作对社会有害的事情,反而视为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但把这种生活方式合法化,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对婚姻传统观念,可谓根深蒂固:生儿育女和无后的问题。如果我们认为要去掉这些传统来重新审视同性婚姻,那可能对同性婚姻有不同的解读,但目前中国社会还没有到达这一步;其二,同性婚姻有追求幸福和人生满足的正确目标,但目标正确并不一定证明达到目标的途径也是正确的。我们对于第一点有不同的争论,反而对第二点没有过多的考量。事实上,对于同性婚姻我们过多地看到了美好理想的一面——追求幸福和自我满足,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以微弱多数批准同性婚姻的重要理据,但从辩论的角度来看,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因我们不能单靠一件事的目的或美好的理想就判断其正当性,最安全可靠的方法当然是目的和途径都不存在问题。我们在辩论同性婚姻时,忽略了经营同性婚姻所经历的困难。当然,经营异性婚姻也存在困难,但比较起来,同性婚姻的困难是预设的,也就是“天生”的或存在天然的障碍,而这些障碍降低了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度:(1)同性婚姻的亲密行为;(2)社会对其生儿育女的责任;(3)榜样(教育)和父母的角色。

虽然婚姻有个人私隐的一面,但婚姻的社会性绝不能被忽视。同性恋者提倡的个人主义和选择自由只能适用于婚姻配偶的选择和性生活方面,但对于婚姻的一个重中之重的家庭和社会责任——生儿育女,显然是无法满足的。社会赋予婚姻有繁衍后代的责任,而同性婚姻因其生理限制对这个要求无能为力。同性婚姻所组成的家庭领养只是从别人那里得到孩子,而不能从自己身上孕育出下一代。人类要得以延续,一代一代的传承是必须的,生命是精子与卵子的结合产生的。同性的婚姻无法孕育新生命,人类的文化和基因无法传承下去。从这点来看,中国人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判断并不是横行霸道干预隐私的宗族要求,背后其实说明了人类生存的前提是后代得以延续并发扬光大。当然,无生育能力的和丁克家庭是一种例外。

纵观中西文明,婚姻的制度自从有人类出现就存在,婚姻实则是社会的习俗演化而成的稳定制度。比较几个宗教,我们发现基督教从《创世记》开头的几章就记叙上帝对人的婚姻安排,被造的男人被称“独居不好”并需要一个配偶的帮助。上帝以男人身上的一根肋骨创造女人并把她带到男人那里。所以犹太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一直都相信婚姻是男人与女人结合,是男女二人成为一体家庭制度。尽管在以色列的历史中有一夫多妻的现象,但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制度一直都没改变。

尽管性别是婚姻和社会上重要的人性特征,同性婚姻似乎没有把性别废掉或模糊,反而在同性关系中也有“男女之别”,同性关系中阴和阳特征较为明显。这就证明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只包含异(两)性的家庭组成制度。我们要小心为了他人的好处或益处而“干涉”别人的生活,但若社会大部分人都同意这种干涉而且都没有问题的话,我们就要考虑这种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乎伦理。

对于古代到现代的同性恋现象,社会上基本没有什么争议。同性恋的现象一直都存在,但从同性恋到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我们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梳理其中的含义。中国没有西方宗教方面对同性恋行为的道德谴责,但对于家庭观念极其看重的中国人来说,同性恋仍然是一个不容易轻易下判断的议题。就算我们不反对同性恋的行为,但我们应该要维持对婚姻的正常定义:同性恋人士可以争取某种合法的结合方式,但以平权的方式进入婚姻的框架来争取就显得过于牵强和无理。

七、对同性婚姻辩论的伦理反思

伦理学的一个价值标准是无伤害原则,即一个行为合乎伦理,通常不对其他事件相关人员造成伤害。可是,这一原则应用在同性婚姻中是不合适的,因为若不允许同性婚姻就是伤害的话,是不是意味着在人类的历史中一直禁止同性婚姻就是一直伤害了同性恋者?还是现代人的觉悟使我们突然发现,不允许同性婚姻是件大错特错的事并要平反?同时,无伤害并不代表符合伦理道德。若某人对某些社会新现象不闻不问,不关心也不过问,难道就代表他的无伤害是对同性婚姻的肯定吗?这种表现其实意味着冷漠不关注。相反,若为婚姻设限是为了对方的利益和长远的福祉着想,这总比冷漠的态度好得多,也来得更积极。把婚姻设限当成是反对同性婚姻,本身就存在着逻辑的问题。不允许小孩玩火不是敌视反对他的表现,相反这可以是爱护他的一种表现。

从理论和原则来看,自由是至高无上的,自由的原则不允许丝毫的妥协和限制。可是,现实中我们都必须对自由有规范限制,为的是保证当事人和相关的人员的安全与福祉。人有投票自由吗?有,但所有的国家都对投票年龄和精神状况有限定,根本就排除了他国的公民的投票可能。我们的生活基本上没有不受限制的,若要求做任何事情都是个人自由的话,就严重偏离了社会建立的伦理原则。人不能为所欲为,纯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对个体和他人的福祉而设限也是合乎伦理的。为婚姻设限,为的是让婚姻制度能长久保存和体现婚姻被设立的原意。这是西方的设计论的体现,凡社会机制都有其历史社会背景,若要改变就必须要看其产生的原意,也就是当时社会设立婚姻制度的初衷。

同性恋和同性性行为在学校(男校或女校)、军队、监狱中较为普遍。因为环境因素,没有异性存在,但依然渴望性释放,因此所发生的同性间性行为,并不能够说明当事者就是天生的同性恋者,也不能证明同性恋是自然行为。在某些行业或场所,同性恋现象较为普遍存在着人为的因素。过往谈及同性恋议题,不少人都会将同性性倾向、同性性行为和同性恋社会运动混淆,认为反对同性恋社会运动及同性性行为就等于反对同性性倾向。对于美化同性恋或把同性婚姻和性行为正常化的情况我们要小心,因为它对于社会的影响是深远和广泛的。

[1]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2012).Born Free and Equal: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EB/OL]∥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BornFreeAndEqualLowRes.pdf,2016-06-24.

[2] John Haldane.Same-Sex Marriage?A View from across the Atlantic[J].Nova et Vetera, English Edition,2012(3):649-655.

[3] David G Myers.Book Review:What God Has Joined Together?A Christian Case for Gay Marriage[J].Weekly,May 2.2005(18):192-193.

[4] Nessan C L.Book Review:What God Has Joined Together?A Christian Case for Gay Marriage[J].Christian Century.2005,(3):48-51.

[5] Lisa Diamond.Sexual Fluidity:Understanding Women’s Love and Desire.Cambridge[M].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

[6] 萨姆·哈里斯.自由意志——用科学为善恶做了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87.

[7] David M.Myers,Letha L.Dawson,L.What God Has Joined Together:The Christian Case for Gay Marriage[J].Christian Century.2010.

[8] Sam Harris(2010,Feb).Science Can Answer Moral Questions[EB/OL]. http:∥www.ted.com/talks/sam_harris_science_can_show_what_s_right#t-1367641,2016-06-29..

[责任编辑王银娥]

ConflictsbetweenSharedValuesandTraditionalChineseCultureintheDebateofHomosexualMarriages

YAN Hong-ji

(SchoolofBusiness,Macao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Macao,China)

In the debate of homosexual marriages, the argument of equal rights and freedom of marriage in support of homosexual marriages has been dominating the mainstream media, influencing the political and intellectual discourses. Scientific researches have so far failed to provide conclusive evidence for the inheritance, irreversibility and unchangeability of homosexual orientation, their complex social impact and challenge for human beliefs: human nature can be molded after birth and the ultimate goal for human beings is to reproduce and multiply. Homosexual marriage belongs to an issue of ethical philosophy and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often plays an influential role in the debate: the concern for no offspring nor filiality. As a result, the ethical construction for homosexual marriages, based on equal rights and free choices, cannot get adequate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too premature to push for the legalization of homosexual marriage among overseas Chinese.

shared values;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homosexual marriage; human rights; equal rights

B823.2

A

1001-0300(2017)06-0042-07

2017-08-19

澳门基金会资助:“第十次全国应用伦理学研讨会”项目

严鸿基,男,广东佛山人,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助理教授,主要从事商业伦理与道德教育研究。

猜你喜欢

同性恋者同性人权
原旨主义支持同性婚姻吗?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你以为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吗——评《掩饰:同性恋者的双重生活及其他》
同性危险性行为管理有空白
报告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
作为美女,压力山大
苹果CEO宣布出柜
性人权与性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