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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诊所式实习研究

2017-01-27林中举

镇江高专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律师法律

林中举

(泰州学院 人文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法学专业诊所式实习研究

林中举

(泰州学院 人文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将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方式与实习相结合,按照诊所的内容充实实习内容,将法律职业技能精细化分解为不同的内容,以“诊所式实习”革除实习和诊所的弊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

法学;法律诊所教育;诊所式实习

实习因符合以获取经验为目的的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而成为其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就业以及写作毕业论文等方面的压力,法学专业学生大四时的实习期基本沦为找工作、参加各种考试的时间,毕业走出校门的法学专业学生仍然和在象牙塔里无异,并没有通过实习而获得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必须重新培训才可以真正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同时,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冲击下,法学专业实习面临着名存实亡的危机。针对当前实习存在的问题,在克服法律诊所教学的缺陷、发挥其教学优势的基础上,本文提出诊所式法学专业实习模式,尝试构建一种相对合理有效的法学专业实习方法。

1 法学专业实习面临的危机

目前,尽管各高校竞相开办法学专业,法学理论教育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但作为实践教育的法学专业实习却面临着种种问题。

1.1肤浅的实习内容

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深层次危机在于实习内容的异化和空洞。

首先,法学专业实习旨在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因此实习应进行职业技巧的培训无可厚非。但在实习过程中将执业技巧的培训过分强化,把法律职业演变成一种纯粹的技术操作,法律的公平正义、法治的理念在技巧性的执业技能影响下消失或者被弱化。实习留给学生的不是对法律的应有信仰,而是如何使用技巧来操作法律甚至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法律信仰的培植与塑造基本被忽视。那么,在大学里研读的法学经典以及法治理念的教育可以弥补此缺憾吗?显然是不能的。作为法律灵魂的理念和精神并不是通过简单的读书就可以成为一种信仰和理念的,书本上获取的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和现实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并非一回事,这一问题最终还是要在实践中解决。

其次,即使是执业技能的培训,在目前的实习中也基本面目全非。在实习中,学生做的基本上是装订卷宗、打印材料或者文字记录等工作,真切感受法律精神学到专业技能的,可能也就是法庭旁听了。基于风险规避、保守当事人秘密以及避免麻烦等诸多考虑,学生通过专业实习获得的不是法律专业执业技能的养成,而是非专业实习也可以获得的类似于文秘的文字处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能力。

1.2放任的实习形式

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多,法学专业实习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变以前的完全由学校联系实习单位为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从江苏省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来看,大四时期的实习全都采取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校的工作压力,但也导致学校对学生无法有效监管的问题。基本上所有学校实习期的安排都是在考研、找工作最紧张的大四,这也使学生无法专心实习。学校对学生实习的考核也只看实习单位的印章,许多学生可能根本就没有实习,而是在实习快结束时找个单位盖章了事,使作为一门重要实践课程的实习流于形式。

2 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面临的困境

法律诊所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将法学理论学习与实务应用相结合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公益心[1]。它使学生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扮演着各种角色,克服了传统法律教学以教师教授为中心产生的各种弊病。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法律诊所教学方式因显示出极大的优势而在我国风靡一时[2]。但法律诊所教育并不是解决法律实践教学的灵丹妙药。进入中国后的法律诊所教育,已经发生各种偏差与异化[3]。

2.1法律诊所教育异化为普通课程

作为对传统教学方式的革新,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质并不是一门课程。从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历史来看,它主要是为了弥补苏格拉底案例教学法的缺陷和不足产生的,因此其实质是一种教学方法[4]。但从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具体开展来看,它也绝不是让学生坐在教室里接受所谓的法律执业技能的培训。就参与教育的过程来看,主要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亲自代理案件[5]。因而诊所名为课程,实际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方法,它以课程的形式存在但并不具备传统课程的特征。

从我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的院校情况来看,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并不是一种实践获取的方法,已经严重异化为一门普通的课程。其基本的运作模式是每周固定的时间上课,参加的学生有一定的学分,教师教授案件咨询代理的技巧和注意事项;或者让学生模拟一定的角色,在这个情景中分析法律问题,而真实案件的处理和代理只是例外和偶然。更严重的问题是,诊所指导教师仍然是本学院的教师,甚至是没有任何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坐在讲台上和学生讲所谓经验。即使聘任校外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由于工作原因,这些人也只是偶尔参加一次诊所教学,传授学生实务经验,学生真正能够获得的指导很有限。事实上,在法律诊所教育刚刚进入我国时,这种异化就开始显现。2000年前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高校法学院开始尝试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6]。将法律诊所教育定位于一门课程,这可以视为异化的开端。

2.2法律诊所功能定位的缺陷

法律诊所教育将学生分析问题的视角定位于律师的角度,旨在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这大概源于美国经济极其发达,需要大量律师解决各种经济纠纷而导致的法律消费量巨大。从美国实际拥有的律师数量上看,美国人口不到世界人口的10%,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7]。但基于律师的角色定位,他们往往倾向于以本方当事人的立场分析问题,其看问题的中立、客观性难以保证。为了本方利益,甚至会利用法律的漏洞。从这方面来看,以律师的角度看问题可能并不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事实上,在我国法学院校毕业的本科生中,直接从事律师工作的极少。从江苏某大学法学院来看,最近四届毕业生共519人,其中从事律师工作为14人,比例仅为2.69%。中外法律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也并不仅仅限于培养合格的律师,还包括各种为社会服务的法律人才。因此,学生的就业现实问题更是彰显了法律诊所教育的功能定位存在的缺陷。

可以说,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困境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问题外,诸如经费维持、教师缺乏实务经验与工作热情、中国人的法律消费观念欠缺等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缺乏生长土壤的移植,使法律诊所教育不会达到其在本土(美国)那样的预期效果。

3 诊所式实习的初步构建

从以上分析看,法律诊所教育来到中国确实发生了水土不服的问题,但并不能依此就否定诊所教育的价值,它带来的法律实践教学的新理念应该得到肯定。将法律诊所教育所提倡的教学模式与实习相结合,或许一定程度上能回避实习和诊所教育各自的弊端。

3.1诊所教育与实习结合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实习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学生接触实践过于肤浅,把实习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注重对学生技能的培训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信仰的培植。法律诊所教育不仅注重对学生执业技能的培训,也注重学生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使学生在为弱势群体服务的过程中培养正义感,树立法律信仰,因此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功能能够弥补实习单一功能的不足。法律诊所教育对学生分析问题的视角定位于律师的角色,正如上所述,这种功能定位过于狭隘,并不利于培养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立场不同、职能不同,看待问题的侧重点和解决问题的思路自然大相径庭。实习时无论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还是学校统一安排,单位都是多种类型的。通过在法院实习来观察、体会法官如何站在中立的立场解决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通过在检察院实习来了解检查人员解决违法犯罪问题时的思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为社会群体解决难题等。学生通过实习所获得的学习是多方位、多角度的,他们有可能通过不同“角色”的转换来改变法律诊所教育单一的以律师身份看问题的狭隘视角。

实习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实习学生人数过多,学校对学生放任不管,导致实习流于形式。表面上看这是因学生人数过多引起的,实质原因在于实习内容的空洞和虚化。学生仅做文字处理、档案装订等工作,这些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这种实习不需要指导教师。因此,只有改变空洞的实习内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如将诊所教育中的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问题解决方案等内容安排于实习过程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实习的困境。

3.2诊所教育与实习的结合:诊所式实习

改变实习所面临的困境,并消除法律诊所教育的弊端,可以考虑建立将二者结合的“诊所式实习”模式。即以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充实于实习过程,以法律诊所的方法改造现有实习方式,让法律诊所的理念推动实习内容的革新,同时以实习的优势补足法律诊所教育的短板。

一是按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在不同的学年安排不同的实习。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极为丰富,按照法学学生学习从感性到理性、从认识到应用的渐进过程,可以在不同的学年安排不同的实习内容,该内容可以按照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设置。

在大一学年,由于学生刚刚接触法律,在该学年结束时可以安排学生进法院旁听,让学生对案件审理过程有一个直观的、初步的了解。可以选择基层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在审理案件时旁听。在大二学年,可以安排学生做接待和会见相关工作,这一过程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以及信访机构等进行。随着专业知识的增长,在大三学年,可以组织学生进入公检法系统接触实际案件,阅读卷宗,做阅卷笔录,根据证据研讨预测案件判决结果并与最终的判决结果对比分析差异,等等。同时,需要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庭审。需要注意的是,在传统的模拟法庭审判中,模拟的仅仅是庭审的过程,在庭审时出现于法庭的各种人证、物证等是预先设定好的,有时这种预设要精确到参与模拟庭审的每一个人的每一句话,这使庭审成为一种形式上表演的舞台剧。在诊所式实习模式下,可以借鉴诊所教学中的角色扮演,不应仅仅是模拟庭审,更应该是案件进入诉讼后的整个诉讼程序运行的模拟,比如,如何取证、如何询问嫌疑人、如何保守当事人秘密等,在教学过程中鼓励各种不同观点的碰撞[8],既可以开拓学生的思维,也有利于学生职业道德的养成。在大三或大四高年级阶段,可以安排学生进社区开展义务咨询,让学生提出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律师如何进行诉讼以及谈判等非诉事项是重要的内容。庭前准备、庭审以及谈判等都需要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这一实习应安排在大三下学期进行。可以安排或者建议学生在公检法等部门实习,培养相关的诉讼能力。但诸如谈判等实习事项目前并没有获得重视,在实习过程中甚至没有这一安排。针对这一点,可以安排学生到公司的法务部门实习,学生能经常参与公司的各种谈判、审查合同、提出法律意见等。公司数量众多,学生选择一家实习单位是很方便的,这些公司对学生有接纳能力,也愿意接纳这些免费为公司服务的实习生。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可能会经常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基于此,也可以很好地培养学生如何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的职业道德操守。

二是改变法律诊所教育的某些思路,使实习突破律师的狭隘视角。如上所述,法律诊所培养律师的功能定位在我国存在很大偏差。实际上其功能不仅仅在于能力与技巧的养成,还在于视野和思维的开阔、各种综合能力的锻炼和提高。按照法律诊所的课程内容除了作为律师代理当事人外,可以按照处理一个真实案件的标准让学生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练习。比如,对同一个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从律师的角度可以让学生制作辩护词或者起诉状,从法官的角度制作判决书和裁定书,从公诉人的角度制作批捕书和公诉状。再如庭前准备、庭审以及会见当事人等事项,学生均可以从律师、公诉人以及法官的角度进行实习。

4 结束语

在中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作为实践教学的实习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使作为舶来品的法律诊所教育——其开放的教学模式和理念与实习实践相结合,或许诊所式实习模式可以成为一种选择。其中的重点是借用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充实实习的过程和内容,改变实习流于形式的现状。同时,把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各种能力细化,使学生在各个环节真正得到锻炼。虽然并不能奢望诊所式实习模式能彻底改变实习的现状,但将二者以合适的方式结合或许可以提供一点新的思路和启发。

[1] 牟逍媛.诊所法律教育价值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288-293.

[2] 李长城.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1(8):153-156.

[3] 马永梅.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研究[J].民主与法制,2007(2):73-75.

[4] 王竹青.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演进[J].比较法研究,2012(2):45-55.

[5] 林晶.美国“诊所式”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1-42.

[6] 杨秀英,李晓军.试论法律诊所教育的特色[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149-151.

[7] 洛杉机华人资讯网.美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考试[EB/OL].[2017-04-29].http://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1608.html.

[8] 高永明.互动式案例教学研究[J].南昌师范大学学报,2015(5):64-67.

〔责任编辑: 张 敏〕

Resaerchonthelawintershipinthemanneroflawclinic

LIN Zhongju

(School of Humanities, Taizhou University, Taizhou 225300, China)

If the legal clinic practice teaching mode and intership are combined, the clinic practice will enrich the content and the legal occupation skills can be definitely divided into different contents. The intership in the manner of law clinic can eliminat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ordinary intership and clinical practice, which can 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to a certain extent.

science of law; law clinic teaching; intership in the manner of law clinic

G642.44

C

1008-8148(2017)04-0069-04

2017-05-10

泰州学院2016年科研项目(2016JGB05)

林中举(1980—),女,辽宁大连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侵权责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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