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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体系借鉴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可行性研究

2017-01-27景亚宁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党章法规规范

景亚宁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 济南 250300

党内法规体系借鉴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可行性研究

景亚宁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 济南 250300

党内法规体系借鉴国家法律体系进行构建有其必要性。同时,我们认为,借鉴国家法律体系具有可行性。第一,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二者在本质精神上的一致性。第二,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性。第三,党内法规具有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可能性。

党内法规体系;必要性;可行性

党内法规体系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及省级党委颁布的全部现行的党内法规规范,是由党章作主导,包括党章在内的各个不同的法规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统一体。①党内法规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体系的构建方式。

2013年11月,中央出台《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明确提出“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要求,同时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目标。但是,体系之建设,任重道远。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颁布党内法规千余件,种类繁多,内容庞杂。2012年后,虽然国家对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进行两次集中清理,清理掉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党内法规600余件,保留480余件,然而,将剩余的党内法规分门别类、理清关系,形成一个结构完整、层次分明、内容丰富的健全的体系,仍然工作量巨大。这其中,不可回避的,就是党内法规体系按何种模式构建的问题。而我们认为,党内法规体系借鉴国家法律体系进行构建有其必要性。

一、借鉴国家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长久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在摸索和探讨中砥砺前行。综合各专家、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当前的构建模式可以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和名称的不同予以构建,在此种构建模式下,党内法规体系呈现出以党章为核心,以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分区的版块结构。这种分类标准和方法虽然可以直观的看出各种党内法规在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但是,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构建方式,它无法体现出各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反映不出党内法规体系的固有特征和本质,同时也无法克服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不足的问题。第二种构建模式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给出的体例以及2017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所提出的“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来构建,即以党章为根本,在党章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个板块。这种构建方式突出体现了党章在该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不足之处是涵盖面相对较窄,随着体系的发展,内容的丰富,有些法规势必会因无法归入具体的板块而被列入“其他”,长此以往,体系的骨架会被“赘肉”所掩盖,从而违背了构建该体系的初衷。同时,此种构架下的党内法规体系无法与国家法律体系建立最直观的联系或衔接方式,容易造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协调、不一致。

有专家提出,可以借鉴国家法律体系的相关理论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重新构建,对此,笔者持赞成态度。首先,体系之所以称之为体系,必须要体现出其内部组成部分的统一性,内部结构的层次性以及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具体到党内法规体系,我们认为其必须是内容完备、结构科学、形式规范、价值公正,这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要求大同小异。其次,国家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备,借鉴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思路、方式重构党内法规体系不仅可以减少二者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更可以指导实践,发挥二者的最大效能。

二、借鉴国家法律体系的可行性

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党,依法治党则离不开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展开,而法治体系的建设则始终沿着两条主线进行。一条是针对广大民众的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一条是针对党自身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两者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部内容。

1.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二者在本质精神上的一致性。我国所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形式,中国共产党“两个先锋队”的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质。这种实质在国家法律中表现为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党内法规中表现为以高标准、严要求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行为,突出强调广大党员义务,以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性。说到两种体系的表现形式,我们就必须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予以考量。

首先,微观上,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同样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在总量上相等。党内法规在内容上同样以权利、义务为构成要素。尽管,在体现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过程中,党内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义务要多于权利,但这并不影响党内法规内容上构成要素与国家法律的相似性。第二,法律规范与党内法规规范在逻辑结构上的相似。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组成以及各要素之间如何联结。在学术界,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经历了从传统的“三要素说”(即假定、处理、制裁)向目前流行的“两要素说”(即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转变。党内法规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党内法规规范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党内法规规范由哪些要素组成以及各要素之间如何联结。党内法规规范的逻辑结构,依然存在着“三要素说”与“两要素说”的争论。可见,在构成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最基本的单元上,二者有着高度的相似性。

其次,宏观上,体现在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结构上的相似性。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程序法、社会法、军事法等八大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组成的有机体。这其中,宪法有着无可比拟的地位,是根本大法,其它法律部门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不得与宪法或宪法精神相抵触。同时,在宪法指导下的各法律部门中,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层次、效力、位阶的高低,各部门法仍然自成体系。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同样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是该体系的根本大法。各法规部门下的法规,不得与党章规定相冲突。同时,根据党内法规体系构建要求,在各部门法规体系的建设中,仍要体现出层次、位阶的差别。由此可见,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在宏观结构上仍然具有相似性。

3.党内法规具有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可能性。在分析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拥有一致的精神本质和类似的外在表现形式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党内法规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源头之一,成熟的党内法规可上升为国家法律,以进一步健全、优化国家法律体系。对此,有学者持反对态度,认为“不宜将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使之失去自身特殊的独立存在形态而成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日新月异,社会的发展,人民素质的提高正在加速。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某些规定党员或党组织的规定无法体现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反而普遍实用于广大人民群众,那些曾经针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特殊要求便成为约束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或者某些违背党内法规的行为需要认定为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成熟的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便成为可能。例如,多年来一直呼吁的财产申报领域、反腐倡廉领域,我们就应当做好将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准备。因此,我们认为,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无论是党内法规体系还是国家法律体系,维持其稳定性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在辩证、发展的观点下,我们不能否定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可能性。

建立现代民主国家的要求即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国家的法治离不开法治政党的领导,同时政党自身的建设是否法治化也影响着国家层面法治化的实施。2010年,国家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目前,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仍在攻坚之中,国家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都可以对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帮助、借鉴,有些重要的立法原则、程序、技术甚至可以直接运用,这将大大减少走弯路的可能。因此,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固然在制定主体、规范对象、表现形式等方面不相同,但二者并不是绝缘的两条线,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有着精神上的高度契合以及内容上的相对分离。

有学者认为,借用法学理念,构建具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功能的法规部门的党内法规体系,有“格式化”、“生搬硬套”之嫌。其实不然。我们认为,正是由于二者天然的内在联系才使借鉴成为可能,我们不能只看到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内在的联系。借鉴并非照搬,借鉴的是精神、经验和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有突破和发展,而不是固化和限制。只要我们构建出的党内法规体系能够囊括现行的党内法规,能够形成一个结构合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的有机统一体,能够具备内容完备性、结构科学性、形式规范性、价值公正性,能够与国家法律体系更好的衔接与协调,更加直接的运用于党的建设,我们认为,这种体系就是可行的。

[注释]

①殷啸虎主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17.

[1]宋功德.党规之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殷啸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李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4]潘泽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及其体系构建问题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啊版),2007(1).

D262.13

A

2095-4379-(2017)33-0060-02

景亚宁(1982-),男,山东平阴人,齐鲁工业大学学生,2015级文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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