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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探析

2017-01-27黄夏岚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民诉法请求权人民法院

黄夏岚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探析

黄夏岚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围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展开的,无论是在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当事人是法律研究的重点和关键。然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人权利,我国民事相关法律涉及较少。2012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正式从法律制度上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虽新出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第三人权利救济的制度,但是新民诉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的条文简单、内容不全面,尽管有出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但新设程序概念混淆,规定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民事诉讼中既要重点关注当事人权利义务和程序合法正当,也不能忽视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对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利益保护

目前我国诚信体系还尚在完善的阶段,因违反诚实信用导致诉讼当事人侵害第三人的权益事件频频发生,这是我国民事审判和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在2012年新民诉法修改之前,只有关于第三人的简单规定,对于第三人能否参与到诉讼之中,如何参与,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提起独立之诉等等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保护第三人的权益需要民事诉讼程序加以完善,民事诉讼法律需重视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一、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学术之中,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特指的一类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我国关于第三人的称谓来源于苏联,后我国一直沿用了第三人的概念。虽然学术上的叫法不同,但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因法院作出的判决或是生效判决强制执行侵害了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权益。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又叫案外人,二者无本质差别,在诉讼不同阶段可以通用,但在执行等阶段二者是两个并存的概念。前者的定义是从民事诉讼主体角度出发界定的,后者是从民事诉讼空间来界定的。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区别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之中,当事人是主要诉讼主体。第三人则是参加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与案件判决由直接利害关系,或是判决强制执行损害其利益的一类人。第三人可以参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部程序,其参与诉讼的资格均因其第三人的身份,至始至终都不能成为本诉的当事人,也不会成为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2.第三人需与本诉具有利害关系。这是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成为第三人的必备条件。其他人能够参与到诉讼之中,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诉讼产生的判决结果会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权利受到侵害,或是生效的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损害了其他人的权益。

3.参与诉讼的时间性。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必须是本诉正在进行,这是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性要求。因为诉讼第三人不能独立于当事人展开诉讼活动,这也是第三人具有的从属性表现。因而第三人参与的诉讼需是正在进行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不在这个时间范围内,第三人不可能参与到诉讼之中。

二、诉讼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陷

(一)诉讼第三人告知程序不完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发现正在进行的诉讼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参与诉讼之中,但按照民诉法规定,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追加。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既不主动追加也不会主动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是否会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当事人双方是最了解情况的,但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会主动告知第三人和法院,因而导致了法院、第三人之间的信息屏蔽,法院未能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第三人的利益也受到了侵犯。因而经人民法院审查情况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进行告知。

(二)庭审规则没有明确规定

无论是新修订的还是以往版本的民事诉讼法,都只是规定了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及权利,但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和流程等。因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方的法院第三人参与庭审的规则大不相同。如有些法院会让第三人全程参与到庭审之中,包括对原被告的举证、指正、辩论发表意见;有些法院仅要求第三人就涉及到自身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部分进行陈述,法官在庭审中会明确告知第三人在哪个环节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正是法律制度的不明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从调查事实、维护第三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第三人全程参与到庭审的全过程更为适宜。

(三)第三人直接承担诉讼的法律责任

在有第三人参与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中普遍存在着直接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比如第三人同原被告承担连带或是共同责任,有些可由第三人单独承担判决责任。人民法院这样的做法在实践中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追求责任追究功能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案件中例如合同侵权案件中,由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依据合同规定向另一方直接承担合同责任的,这明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将合同效力制度及债的转移、债权保全等制度意义消失殆尽。

三、完善诉讼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告知法律程序

前文在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缺陷一章中阐述了,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动追加,因而导致人民法院既不主动追加,也不会主动告知第三人其诉讼权利,这就是明显降低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能性。因而建议增设告知法律程序,无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都应向第三人告知诉讼及其权利,告知程序是面向和伴随整个诉讼第三人制度的。

告知程序的增设应考虑告知的时间、告知方式及诉讼内容等问题。关于告知的时间,在诉讼程序几个时间节点上,考虑到第三人需为诉讼提前准备举证和辩论,人民法院可在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界面之前向第三人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并向第三人发放原告诉状、应诉材料等文书。

(二)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但因在法律条款中有很多法律细节尚未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第三提起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对于第三人提交的诉讼资料,人民法院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尚无法律规定,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详细的规定。其次要明确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在第三人提起诉求时,人民法院是仅审查第三人的诉请还是对本诉的当事人的全部诉请进行全面审理。最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撤销之诉后,本诉判决已生效并开始执行了,那此时本诉的执行是否需要中止执行,这也需要明确。

(三)扩大第三人适用范围

当下,司法实践之中存在越来越多的虚假诉讼,不诚信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立法机关也已意识到了这个问题。通过修订民诉,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对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做扩张解释。但这远远不够,为了使更多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之中,可以适当扩大第三人适用的范围。扩大有独立第三人适用的范围,是为了让第三人参与到案件诉讼之中,防止诉讼当事人勾结进行恶意诉讼。但同时也要对扩大适用范围把握好度,不能过犹不及。在扩大适用范围同时,要加强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资格加以严格审查,并对第三人提起的诉求以及事实要求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对诉求进行实质审查。

[1]崔玲玲.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之法理分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

[2]崔玲玲.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系统论——以诉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2(4).

[3]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J].法学研究,2014(11).

[4]姚秋玲.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5]熊颖达.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D].上海交通大学,2014.

D925.1;D926.3

A

2095-4379-(2017)31-0191-02

黄夏岚(1991-),女,广东人,本科,任职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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