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社区矫正工作之创新
2017-01-27黄丽娜杨晓玲
黄丽娜 杨晓玲
1.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 南宁 530002;2.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互联网+”时代下社区矫正工作之创新
黄丽娜1杨晓玲2
1.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 南宁 530002;2.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其独特的价值定位正推动着我国各个行业的转型和升级,这也势必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创新提供便利条件和平台支持。本文主要通过对社区矫正制度和“互联网+”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传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利用“互联网+”相关资源达到工作思维、工作方式以及工作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并就相关配套工作提出一些浅见,以此为发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尽一份绵薄之力。
社区矫正;“互联网+”;工作创新;配套工作
一、社区矫正的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社区矫正作为西方刑罚制度中一种有特色的刑罚方式,21世纪初被引入我国,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刑罚,社区矫正发挥着惩治犯罪行为和矫正犯罪心态的重要作用。什么是“社区矫正”?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对法定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不采取关押在监狱服刑,而是让其在指定的社区里,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不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教育改造、监督管理和社会帮扶的一种承担刑罚的方式。这种教育改造方式是通过国家机关和社会机构共同承担并完成监督作用的,目的是在于对服刑人员在不脱离社会、融入社会的情况下进行惩罚,同时加以必要的身心教育,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措施,承担着刑事惩罚和社会恢复两大功能于于一体,因此社区矫正也主要围绕这两大功能而设计,其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刑事惩罚性
社区矫正作为西方国家最早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本质就是对犯罪分子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或者制裁。这种惩罚相对于监禁刑而言,虽然受限程度远远低于监禁刑的要求,但是,被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就意味着必须接受相关国家或社会等矫正机构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其人身自由或者行使相应的权利还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非监禁性
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不在限定的监狱或者其他封闭性的场所内进行,而是通过在社会环境下改造犯罪分子不完善的人格,使不能正常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虽然被矫正的犯罪人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对于犯罪人在正常的日常生活、工作、照顾家庭等方面影响非常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犯罪人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实现再社会化。
3.社会参与的广泛性
监禁刑的监督管理机构是监狱、看守所或者拘留所,执行刑罚或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封闭式管理,而社区矫正是在社区执行刑罚,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彰显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特点,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促进社区建设等诸多作用,实现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传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部门工作衔接脱节
作为社区矫正的职能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工作衔接上存在不到位甚至是脱节的现象。比如说,检察机关负责对案件的公诉阶段,但是在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时候,检察机关并没有能很好的与作为社区矫正执行部门的司法机关进行很好的衔接,对再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全面调查,这就导致再犯罪分子在量刑上出现差漏。这一现象的发生,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是不利的。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上也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调查评估的出具问题、社区矫正执行开始时发现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追查、审判以及部门间的衔接问题、收监执行问题、脱管人员的追逃问题等等。
(二)社区矫正监管力度薄弱
自社区矫正实施以来,一个普普通通的司法所累计接收至少也有100来人。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却只有1-3人,而且多为协管员。社区矫正工作除了执行档案,还有分类繁多的工作档案,这包括了:调查评估制度的执行及判断、接收人员的报到、入矫宣告会的召开、个人监管方案的确定、日常报到的处理、教育学习活动开展、下户走访工作开展、分类管理评估的执行、书面或口头警告处理、居住地变更或请假的审批、重新犯罪的申报等等,这些工作制作成档案,往往一个人的档案就有“三尺”厚,大大增加了工作人员的负担。甚至还存在这样的现象,在上级领导来检查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只能利用加班加点的形式才能将所有档案补完。按部就班、形式主义的风气不得而生,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三)宣传教育力度欠缺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社区矫正的了解非常肤浅,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有社区矫正这一项工作,包括罪犯在宣判后执行社区矫正时,都不能明白什么是社区矫正。这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十分不利的,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在入矫宣告后,都不能认真对待社区矫正的监管制度,认为没有在监狱服刑,就是自由人,更甚者还藐视社区矫正工作,并不是由衷的服从社区矫正的监管。这就需要我们的职能部门加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而单靠职能部门在“法律六进”工作开展中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宣传,这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加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是一个值得深研的课题。
(四)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缺位
抓好公正执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真实有效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至今,因渎职或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造成社区服刑人员人员再犯罪的案例并不少见,打击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严肃执法的力度仍有待加强,如何接受上级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需要我们长期的摸索与探寻。
三、“互联网+”与社区矫正制度结合的价值分析
什么是“互联网+”?简单来说,其实就是指,要打破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分工深化和提升劳动生产率的特点,为各行各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平台和机遇,说白就是需要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结合,促进各行各业产业发展。“互联网+”的宗旨就是要把互联网运用到各行各业中,实现各行各业的智慧化、网络化、信息化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法律工作之一,在乘借“互联网+”发展东风,紧密结合“互联网+”特点,使“互联网+”与法律工作不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事务,而是成为紧密相连、调控社会秩序、有效监管矫正对象的法宝。
(一)“互联网+”具有效率性
效率的经济含义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者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产出。“互联网+”正是以云计算、社会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形态,把复杂繁琐的事务高效率储存或者尽快利用。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面对社会管理、大量重复繁琐的司法业务,公平、公正是社区矫正工作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但是如果没有效率,社区矫正工作将是一种“纸上谈兵”,“迟来的公正不算公正!”因此效率在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互联网+”的效率特点将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以极小的投入,产出最大的矫正效益,提高整个社会监管效果。
(二)“互联网+”具有监督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变革,互联网不仅仅局限于传播知识、信息功能,而且新的传播方式使“互联网+”展现出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形成一股新的监督力量:一方面网络监督形成的舆论压力影响公共决策,促使公共政策反映和实现民意;另一方面,网络监督打破了信息垄断,促使有关机构的工作更加透明化。社区矫正工作不仅要监督矫正对象的矫正行为,而且矫正工作人员的行为也需要相应的监督,防止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产生。“互联网+”的监督功能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相应吻合,这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民间组织、社区相互监督,使社区矫正在阳光下进行。
(三)“互联网+”具有共享性
马云说过:“互联网的本质是分享。唯有分享才可能把资源都聚拢在一起,而唯有资源聚拢在一起,才可能降低沟通和交易的成本,世界在这个意义上被碾成了一块扁平的大饼,而以往依靠信息不对称而构筑起来的产业链便会被彻底地打破。”互联网就是提供这么一条快速便捷共享信息的途径,而社区矫正的信息也需要共享,以达到方便有效的管理矫正对象的目的或者效果。一方面,各个社区监管应当共享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矫正情况,使相关机构实现监管无缝对接;另一方面,针对矫正对象的人口流动性特点,互联网共享性推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跨地域矫正、联合矫正等形式的产生,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矫正理念!
四、在“互联网+”时代下社区矫正工作之创新
“互联网+社区矫正”是“互联网+法律”的实质体现,是社区矫正监管模式的创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趋势。“互联网+社区矫正”能带给社区矫正工作新的体验,并实现质的飞跃。
(一)实现智能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互联网络系统
实现“互联网+社区矫正”,首先是利用互联网络建立智能化系统。将社区服刑人员的各类信息包括个人信息、执行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信息材料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以数据、网络的形式系统的表达出来,实现智能化管理模式,实现各职能部门无缝对接,轻减办公流程及实现无纸化办公,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准确、有效的实时定位,方便档案的管理、查阅。
1.利用智能化办公系统,实现各职能部门的无缝对接。作为职能部门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智能化的社区矫正办公系统,实现从公诉、审判、裁定社区矫正、实施社区矫正到社区矫正终止(包括收监、再犯罪、矫正期限届满、死亡)等档案资料的建立,使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完美对接,避免部门之间脱节及推诿的现象发生。
2.实现智能化的系统办公,减轻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中,服刑人员每月到司法所报到(有的甚至需要每周报到)一次,长年累月下来,报到的材料挤满整个档案盒,有时工作忙起来,有些工作人员遗漏档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造假的可能。实现系统报到,实现无纸化办公的同时,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避免了伪造假档案的行为发生,更能提高上级部门的监督。
3.运用智能化的系统,实现准确、实时定位,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系统实时反应电子手环、手机定位等监控设备数据,各级部门均可查找到受监控的服刑人员位置。实行“即时定位”,建立无形“电子围墙”。在该“电子围墙”内,社区服刑人员一旦违反规定离开该“电子围墙”,系统会自动报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即可掌握服刑人员的行动轨迹,根据“越狱”情况的严重度,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而且通过该平台或系统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向服刑人员发送法治教育信息,进行网络教育。该电子系统也可是现实不定时自动上传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轨迹信息或定位信息,实现网上报道效果,还可以进行不定时拨打电话抽查,防止传统通过手机监管出现“人机分离”或者“关机停机”现象,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零失联”。
(二)运用“互联网+”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社区矫正工作添彩增色
通过微信、微博、政府官方网站等“互联网+”的形式,可以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最广泛、最创新的宣传。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微博,对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新的工作方针、政策进行宣传,让广大网名朋友能直观了解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工作重心及发展方向,丰富了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方式,使过去依靠摆摊设点、集中上课等单一的、传统的宣传教育方式成为历史。只要查看手机微信,人们就可以了解什么是社区矫正,方便、快捷、广泛,成为社区矫正宣传的一大特点。
(三)运用“互联网+”形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抓好公正执法
通过“互联网+”的形式(网络办公系统运用、官方网站的建立等)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具透明化。“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广大网民群众可以通过官方网站阅览职能部门有关社区矫正的工作动态及工作方式方法,对职能部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得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并且在各种社区矫正信息中,网民群众还能善意发现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瑕疵,并通过网络的舆论得以发现并更正之。除此,社区矫正工作的上级部门也可以通过办公系统数据,监督管理下级部门,使之正确行使社区矫正职权;而各级职能部门还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及办公系统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不足进行及时指正。
(四)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真正意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工作除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教,还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将他们融入社会,回归社会,那么在生活中就应该多考虑次类特殊人群的生计问题。就业创业的实现,是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与社区矫正职能部门联手,通过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为社区服刑人员收集、提供社会上各种适合的就业创业信息,使生活困难或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服刑人员得到相应的帮助,解决该类特殊人群的实际困难,也有效稳定他们的思想,使社区矫正帮教工作从生活中真正行之有效的得以开展,这无不显示了“互联网+”对社区矫正工作深远的影响。
五、“互联网+”时代下社区矫正工作亟需解决或配套的问题
虽然借助“互联网+”先进技术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起到有效监管作用,但在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社区矫正工作亟需解决或配套跟上的问题:
(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规范适用对象和监管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服刑人员,包括怀孕、老人以及未成年人等,是不是所有的矫正对象都必须佩带电子监控仪器以监控其行动范围?佩带电子监控仪器适用的对象、审批程序、可控范围等都需要立法进行明确规范
(二)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掌握“互联网+”技术的培训力度,尽快娴熟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互联网+”技术是一套集智慧操作平台(包括一系列的软件)和先进的电子设施或者设备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要熟悉操作平台软件应用,还要熟悉应用先进的电子设施、设备,防止花大钱办小事的效果,使高昂的社区矫正工作系统充分运作起来,提高产出,产生效益。
(三)实行亲情感化教育,提升社区服刑人员家庭责任意识和温暖感
虽然“互联网+”是可以有效监控矫正对象的行动,但是社区矫正的核心还是在于亲情感化。亲情是最好的软化剂和调和剂,让社区服刑人员亲近家庭,多与家人进行心与心的交流,特别是让其多考虑爱人的不易、子女的优秀和自身榜样的作用,万事切勿冲动,要谨言慎行、如履薄冰,切实做到戒躁、戒赌、戒酒、戒侥幸;家人(监护人)要配合协助司法部门工作,关心其思想状况,用亲情教育和行动感化其偏移的思想行为,使其切身感受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人和他人造成的伤害,从而从思想根源上、人格形态上、行为意识上都得到彻底改变。
(四)用心实施帮扶政策,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社会责任感
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刚刚重新进入社会,其必将有诸多不适应和各种困难,社区矫正机构应大力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有力推动落实救助管理政策措施,用心对其进行过渡性帮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竭尽所能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成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的有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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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8
A
2095-4379-(2017)31-0010-03
黄丽娜(1978-),女,广西南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经济法;杨晓玲(1981-),女,广西南宁人,广西警察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