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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的调整

2017-01-27杨剑锋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医疗事故

杨剑锋

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谈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的调整

杨剑锋

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本文从医患关系的相关概述入手,分析了我国医患关系问题的法律解决现状,探索了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调整的适当性,并探析了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患关系调整中的优势。

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

我国在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并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且将金融服务、汽车等服务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是,外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保护医患关系存在着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的调整有着保护作用,而有些学者认为医患关系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的调整成为法律界的重要讨论项目。研究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的调整不仅能够规范医患关系,而且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深刻意义。

一、医患关系的相关概述

(一)医患关系的特征

首先,医患关系双方在法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病人拥有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干涉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其次,医患关系体现了医患双方的就医自由问题。患者具有选择治疗的权利,也有选择不治疗的权利,并且患者能够选择自己想要治疗的医院,选择自己信任的医生。另外,患者能够选择是否接受手术、是否继续治疗等。同时,医院也有开展医疗服务的自由、解除医患关系自由等方面的自由。

(二)医患关系紧张原因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主要包含患者方面的原因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方面的原因。其中,医疗机构、义务人员的原因主要包括义务人员服务态度交叉、医疗事故、医护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患者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患者对医疗结果不满意、患者对医疗方法不理解、患者缺乏病情恶化等相关的医学知识、患者对医疗期望过高等。

二、我国医患关系的法律解决现状

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而大多数医疗纠纷都是通过医患双方协调解决的,只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医疗纠纷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现阶段,我国医患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医患协商解决。第二种是医患双方将医患争议交与人民法院解决。第三种是医患双方的矛盾有卫生部门交与相关的行政部门解决。而在第一种解决方式下,医患双方在涉及到健康及生命的时候,难以互相体谅,很难达成共识的理性解决方案。但是,很多医疗机构和患者都不愿意选择后两种解决途径。这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在医患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而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无法保证,甚至有些医疗事故鉴定人员会徇私舞弊,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的正确性,激化医患矛盾。

三、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调整的适当性

(一)患者和医疗机构在新修《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地位

首先,患者是消费者。患者在医患关系中是一种消费者的身份。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不仅仅指生产消费,还包括人们的生活消费。而生活消费及个人或者家庭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而医疗服务从内涵上来说属于患者的生活消费,是患者在生活中的必须品。患者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来维护自身的身体健康,保持愉悦的精神。其次,医疗机构是经营者。医疗机构的性质是营利性的机构,是经营者的身份。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药品或者服务,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规定。

(二)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具有契约关系。并且,随着患者权益意识的提升,消费型的医疗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医疗行业的重要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医患关系由传统的医疗机构权威和医师权威转换为医患平等的双向关系。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另外,从法律主体方面来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以及患者在法律中地位是平等的。最后,从法律关系方面来看,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医患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三)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消费关系

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属于消费关系。这是因为,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按照与患者所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患者提供医疗商品和医疗服务。而患者按照医疗服务合同享受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商品和医疗服务。并且,患者所享受的医疗商品和医疗服务是付费的,同时,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商品和医疗服务是收费的。因此,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属于消费关系。

(四)医患关系与过错原则相适应

部分学者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进行调整。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将医院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之内将导致医生过于担心无过错原则而不敢给兵人看病。并且,由于人体结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而医疗过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医生难以保证医疗结果。另外,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仍存在着很多疑难杂症无法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害怕承担责任而不敢给病人治病。

(五)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拥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完善的专业医疗知识,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患者由于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能,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患者在医疗的过程中对医护人员的医疗性较强,甚至对医护人员言听计从,其信息获取和治疗选择完全受医院决定的影响。另外,医疗结构的规模较大,而患者仅仅是作为公民的个人,在规模上难以与医疗机构抗衡。除此之外,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以生命健康为最终目的。而医疗机构在治疗的过程中以利益为目的,甚至会为了经济利益而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调整的优势

(一)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医患基本权利

新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医患关系纳入保护范围之中,明确了患者的消费者身份,以及患者的消费者身份所应具有的合法权益,如,选择权、安全权、索赔权、人格尊严权等。并且,将医患关系纳入新修的《消法》之中能够规定消费者的双倍赔偿,在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品质量的同时,保护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另外,将医患关系纳入新修的《消法》之中能够明确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作为经营者的义务,使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自觉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认真对患者进行治疗。

(二)对医患纠纷进行及时解决

新修的《消法》将医患关系纳入保护范围之后,能够使患者在法定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尤其在面对由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由于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问题,能够向消费者协会寻求保护,并根据《消法》的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另外,由于患者在医疗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作为医疗机构的经营者进行平等谈判。而《消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咨询、调节、谈判等帮助,帮助消费者与医疗机构进行平等谈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过错推定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需要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或人身伤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而减少患者的举证责任,保护患者权益。具体来说,我国法律规定,患者需要对医疗过失责任进行要件举证,或者需要进行部分举证来证明受害结果。但是,我国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患者举证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因此,《消法》在调整医患关系的过程中需要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再由医疗机构举证否认。

[1]熊理思,李鹏.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路径选择——以医患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非正当性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4(05).

[2]李豪飞.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J].福建法学,2011(02).

[3]屈茂辉,胡蔷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修正[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02).

D922.294

A

2095-4379-(2017)31-0182-02

杨剑锋,男,本科,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助教,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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