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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司法实证研究
——以福建省福安市法院为例

2017-01-27罗明柏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离婚案审判律师

罗明柏

福建诚尔律师事务所,福建 福安 355000

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司法实证研究
——以福建省福安市法院为例

罗明柏

福建诚尔律师事务所,福建 福安 355000

离婚案一次诉讼判决离婚的概率极低,究其根源,是因为现行法缺陷和法官理念问题。于是形成二次诉讼才准予离婚的潜规则,即“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然而,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不当适用,不仅耗费资源,亦增加诉讼成本。

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弊端

离婚案是最典型、最传统的民事案件,占据民事纠纷案的半壁江山,由此司法贴近百姓生活。然而审判机关滥用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威严,而且让当事人无法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概念来源及成因

(一)概念来源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德国是大陆法系的翘楚。我国大陆的立法基本借鉴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引进大量术语。但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是一位我国学者在调研中的智慧结晶,此术语不仅形象,而且科学,充满正能量。

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待法律文书生效后届满六个月,再次诉讼,法院通常准予离婚,此所谓“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以下简称“审判规则”)。[1]

(二)成因

笔者父母常以“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这句话忠告。故有理由相信,同样也有人向法官灌输类似的思想。况且现实生活中,伤害法官的被告人大多是受害法官曾办的离婚案的被告,加之《婚姻法》对离婚采取“限制主义”态度。出于上述诸多因素的考虑,法官本着判决不准予离婚反正不是错案的想法,于是,纷纷效仿审判规则。

二、司法实务现状

笔者执业十几年,承办过大量离婚案,基本上每个律师执业初始均承办过离婚案,因为业内普遍认为离婚案是必修课。然而,让人遗憾的是,笔者在福安市法院所承办的离婚案件,仅一起一次诉讼判决离婚,一起三次诉讼才得到支持,其余的一律适用审判规则。

(一)一次诉讼判决离婚的原因

本起案件一次诉讼就判决离婚,原告踌躇满志,并非因笔者的业务水平高,亦不归功于承办法官的办案思想超前,而是归咎于被告的自认分居多年的答辩。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种类之一,诉讼中当事人所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案被告之所以自认分居事实,是因为其想得到相应的补偿。然而被告不曾想到此举的负作用,却让原告有机可乘,纯碎是瞎猫碰上死老鼠。

(二)三次诉讼判决离婚的背后

此起离婚案的承办法官临近退休,可能因其受骨子里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判决离婚是违背道德之举,在其退休前应当办点合乎道德的案件,以免老年的遗憾,于是突然改变审判方法,即使是第二次诉讼,依然判决不准予离婚。然而这位法官却忽略了法官的职责和法律的真谛。或许真是法官的思维本土化吗!

三、审判规则之弊端

(一)夫妻矛盾上升为治安、刑事案件

古语有云:“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此谚语道出了夫妻关系的庐山真面目。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2],不履行契约义务,必然不和谐。然,不和谐的表现形式千姿百态,有些夫妻选择冷战对抗,像仇人一般;有些夫妻鸡蛋里挑骨头,以致经常发生争吵。唇齿相依难免也会受伤,何况感情产生裂痕的夫妻,争吵实属正常。争吵还不是大问题,可是,一旦争吵升温,难免发生肢体冲突,冲突的结果往往女性受伤居多。而对于皮肉之痛会自然平息的事件为数不多,大部分受害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求助。由于警察深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到达现场后,一般以劝阻、口头教育为主,不会依《治安处罚法》采取强制措施。然而警察这种应对方式,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在以后的争吵中频繁使用暴力,肆无忌惮,最终被处以治安拘留。也有小部分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治标不治本,索性求助年轻力壮的亲属前往复仇,一来二去,搞得事态扩大,矛盾加深,最终酿为刑事案件,两败俱伤。

(二)增加诉讼成本、耗费资源

万事开头难,任何事都有前置。第一次诉讼之前需要咨询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前期工程必须占用一定时间。由于离婚案不能特别授权,即使委托了律师,原告也必须参与庭审,甚至有些法院拒绝代为立案,需要原告本人前往。这对于待业或无业的人员还好,但对于上班族来说,比较麻烦,非请假不可。

如果判决不准予离婚,大多当事人在离婚的道路上勇往直前,事不罢休。要么诉讼周而复始,要么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毋庸置疑,浪费精力。因为离婚案是复合诉讼,除了离婚的基本诉求外,还有别的请求,因此当事人不敢忽略律师的作用。若能获得律师的无偿服务,那必须符合援助条件。否则只能掏腰包找社会律师。

对于法官而言,每天面对数量众多的案件,有时甚至需要日夜加班,惶惶不可终日。可每起离婚纠纷案,都得重复起诉,无形中加重负担,又何谈优化司法资源。

这样长时间的诉讼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会导致双方矛盾如同滚雪球般越积越多。[3]

现实中,一旦宣判离婚,原告仿若脱缰的野马,甚者,还邀请他人小规模聚餐庆祝冲出围城的快乐,通过上述之举以示喜悦无比。大功告成,尘埃落定,此时每个人的心情一样,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由此可知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不敢肯定地说是痛苦万分,殆可断言处于不自由状态,抑或心累。

四、审判规则适用方略

笔者并非全盘否定审判规则。黑格尔说:“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凡是合理的,总是存在。”适用应该有个度,务必因个案而论,有的放矢。缔结婚姻关系还好,可离婚却不是同一回事,牵涉到整个家族。家庭是社会细胞,家庭的一举一动必然影响社会。实务中审判机关一律以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判不准离婚,请问哪有几个原告握有充分证据。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发挥裁量权,用法官的慧眼辨别破裂程度,可以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兜底性条款作为依据。第二次诉讼,依然没有证据,仅是增加上次的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而已,但是二次诉讼却判决离婚。因此与其说6个月是冷静期,不如说是法官最大化个人利益和保护自己的策略。[4]毕竟起诉离婚,绝非一时冲动,尤其对于生育共同子女的妇女而言,离婚大体基于长期沉淀地怨气爆发。虽然当今人的公立性比较强,可很少有人因对配偶的认识落差而感性地拆散家庭。一旦跨出沉重的一步,相必感情已到病入膏肓的程度。人是高等动物,始终用思维指引行为。笔者认为,一旦人的想法定型,改变想必难于登天。夫妻相处是长久的,如果按2016年平均寿命年龄女的78.64,男73.27。屈指一算至少还需共同生活三十来年,非短暂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问题需要共同商榷、沟通。相反如果夫妻话不投机,没有共同语言,就失去沟通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不道德婚姻。倘若处理不道德婚姻法官依然适用审判规则,那就失去意义。

但也有极少数人是赌气而已,或想通过诉讼途径教训配偶痛改前非。如果面临这种情况,审判规则就有用武之地,自然归位,此时判决不准予离婚应给予点赞。

离婚案,三次诉讼才判决离婚,这种审判模式不多见,好比千年铁树开花。我们共同算一笔离婚的账,如果每次送达顺利,三次诉讼用时估计需要一年半载。如果每次都需要公告送达,即便诉讼两次也得十八个月之久。那律师代理费?一次代理费保守以3000元计付(不涉及财产关系),三次诉讼的代理费至少9000元。诉讼离婚何等艰难,艰难程度可以于长征划上等号。

笔者通过对多数当事人的调研,得知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倒是化干戈为玉帛,感情回升。因为当事人离婚后,继续“二春”,在第二次择偶中方才意识到还是原配的好。人的共性是失去了才来珍惜。

五、结语

幸福指数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一旦选择离婚,业已深思熟虑,破镜难以重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书仅维系法律关系,而非心灵的枷锁。强扭的瓜不会甜,执意适用审判规则,不仅有违“以事实为根据”的总纲领,亦无法彰显《婚姻法》的魅力。据此,赞同审判规则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1]刘敏.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实证研究[J].法商研究,2012(6).

[2]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9.

[3]童栎丞.从“被动”到“主动”——浅谈离婚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4.2.

[4]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值得肯定[J].法制资讯,2013(1).

D923.9

A

2095-4379-(2017)31-01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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