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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检察院新录用书记员业务培训制度改进

2017-01-27杨双喆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书记员业务培训检察院

杨双喆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锦州 121000

论基层检察院新录用书记员业务培训制度改进

杨双喆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锦州 121000

针对基层检察院新录用书记员业务培训制度改进作出分析,探讨了基层检察院新录用书记员业务培训现状,结合这些内容总结了如何对培训制度作出改进。

基层检察院;新录用书记员;培训制度

在基层检察院中,书记员是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工作上需接受案件的承办和指导,同时也是不可缺少的专职人员,其属于检察院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同样十分重要,对于新录用的书记员而言,需要作出相应培训,以帮助书记员适应相应工作。

一、基层检察院新录用书记员业务培训现状

(一)缺乏系统性认识

在基层检察院当中,相应负责人员对新录用的书记员在培训工作上缺乏系统性认识。部分人员认为,书记员培训工作只是为了对干部进行选拔,并没有将其融入到检察院整体工作中去[1]。

(二)教育培训层次低

当下,对于新录用的书记员而言,培训层次不高,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很难和高层次的教育培训相接触,这就促使新录用书记员受教育资源受到限制。

(三)考核机制不健全

在基层检察院当中,对于新录用书记员缺乏相对完善的考核机制,经常出现了计划好,效果差的现象。基层书记员并没有感受到考核带来的压力,在学习过程中,出现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学习不够深入的现象。

二、培训制度改进

(一)提升个体能力素质

基层检察院在对新录用书记员进行培训过程中,需要将培训的重点放在提升书记员个体能力上,对以往培训方式作出适当改进,对于培训内容而言,需进一步突出重点,然后结合受训人员自身特点,促使培训工作更具针对性,从个人特点以及职位需要的角度分析[2]。培训课程开设之前,需要征求参训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的意见,然后对培训工作进行整合和评估。与此同时,根据书记员岗位所需技能和其自身能力,为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从而形成培训指导方案。

(二)将实践作为培训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提升书记员的工作实践能力,需要重点进行实践教学,书记员打好纯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书记员的实践能力。基层检察院中书记员必须具备本可以上学历,同时还需要同过司法考试,具备较长时间的理论积累,但是实际上缺乏一定的实践积累。因此在对培训制度进行改进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实践培训的力度。负责人员可以借助问卷调查或者实际访谈方式,对新录用书记员作出了解,掌握其实际情况,然后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

(三)将能力培养作为培训导向

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或者研究专题,将提升书记员综合能力作为导向。对案例以及专题进行设置过程中,需将实际问题作为出发点,此后使用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具体教学体系当中,除了对传统理论进行学习之外,进一步增加实践方面的教学,还需渗透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促使新录用书记员综合能力得到充分提升。

(四)制定规范有序的培训体系

制定规范有序的培训体系,为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负责人员将培训目的、时间和地点等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规范,从而促使书记员能够更好的掌握培训内容。书记员在入职之初,需对将要接受的培训内容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做好准备,然后可以更好的进入到工作状态。存在一些国家对公务员进行培训过程中,同样采用这种方式[3]。

(五)对讲师队伍结构进行优化

已有的培训大多是同过讲授的方式传递知识的,大部分授课讲师均具有较长年限的工作经验,或者是某一部门的负责人。采用这种培训方式,一方面对新录用的书记员会带来一定帮助,对书记员有一个全面性的了解,进而形成了宏观认识。另外一方面,对新录用的书记员产生不利影响,促使书记员对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的掌握受到阻碍。大多数部门的负责人员,因为其工作年限比较长,在较长的时间内脱离了书记员等基层岗位,对具体工作流程不够了解,而这些内容正是新入职书记员所欠缺的内容。对此,对现有培训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基层检察院需要进一步丰富讲师队伍,优化讲师结构,帮助培训工作进一步发展。

站在相对具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培训讲师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职位较高的学者或者专家。另外一部分是具有丰富经验,同时对实际工作具有充分了解的业务骨干。两部分相结合,对新录用书记员进行培训,能够相互补充,让新入职书记员兼顾实际工作的基础上,学到较深层次的知识。

三、结语

基层检察院规模小,相关制度和工作结构均不够健全,在新录用书记员培训工作上也存在一定不足。对此,基层检察院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对新录用书记员进行培训过程中,对培训制度进行科学改进,从而满足基层检察院对新入职书记员的需求。

[1]燕子.“法庭语言的规范与技巧培训”在京举办——北京检察官与律师首次共同培训[J].中国律师,2016,04:40-41.

[2]魏姗,刘建波.陕县菜园所联手检察院提升执法能力[J].资源导刊,2012,10:22.

[3]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配合省检察院开展“全国代码共享平台”培训[J].大众标准化,2014,07:62.

D926.17

A

2095-4379-(2017)31-0157-01

杨双喆(1964-),女,汉族,辽宁锦州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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