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婚约彩礼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7-01-27赵红军李广涛潘俊岑
赵红军 李广涛 潘俊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河南 上蔡 463800
关于农村婚约彩礼的法律问题分析
赵红军 李广涛 潘俊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河南 上蔡 463800
我国一直存在着婚约以及彩礼的现象,从古至今它们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地解决,无论是对于人民生活幸福还是社会稳定都非常不利。因此,本文就从对农村婚约彩礼的法律属性进行正确界定出发,对当前我国农村婚约制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希望能够给相关的法律工作者乃至广大群众提供一些建议和帮助,对农村婚约彩礼的法律问题研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婚约;彩礼;法律问题;完善对策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男女双方在结婚前首先都要进行订婚,以男方给付彩礼的方式来作为结婚的实现约定。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我们看到,越来越多地出现婚约解除的情况,面对此类问题,仅凭道德规范很难做到有效地调解,因此,当前法院所受理的关于婚约财产以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加,能否对这些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对婚约、彩礼的法律属性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纠纷予以更好的解决刻不容缓。
一、当前我国在婚约、彩礼规定中存在的法律缺陷解析
首先,我国无论是在民法还是在婚姻法上,都没有涉及婚约的具体规定。因此,实际上婚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婚约并非婚姻的必经程序,但是,国家也从未对民间订婚行为予以禁止。由此可以说,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并未具体地对出现婚约解除情况时,彩礼返还的问题进行相应规定,司法实践无法可依,势必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直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颁布,才对彩礼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定。在第70条规定中提出如果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则应当予以支持,要求其返还全部彩礼: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出现困难的。
可以看到,虽然,当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对民间婚约进行规定,但是,婚约订立、解除的情况却十分常见,一旦解除,就势必会对双方各方面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的空缺,又导致调解工作往往比较困难。实际上,给付彩礼应当被认定为一种陋习,因此,作为法律不应当对该类行为进行提倡。从当前的相关法规规定来看,常常需要由法院来判决彩礼全额返还,但是,这其实就是对这种行为的变相助长,法院的简单判决,可能会进一步导致鼓励接触婚约等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针对该问题的相关法规,对其作出更加细化周全的规定。
二、对我国婚约、彩礼规定的完善对策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对于农村地区而言,婚约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它的社会效力毋庸置疑,婚约的订立往往就意味着双方亲友的往来以及彩礼地给付,男女双方也将因此基本确定婚姻关系。如果其中一方要求解约,就将承担极大的社会压力,在各方面承受损失。因此,作为相关法律而言,需要做到的是尽量地为想要接触婚约的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法律条文这一规范化的形式来对其进行规定。
(二)处理彩礼纠纷问题时应遵循的原则
以避免矛盾激化、保障婚姻自由为最终目的,在处理解除婚约所导致的彩礼纠纷时,法院要以《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其进行受理。在大体原则上应当遵循两点,其一,是认定彩礼返还为基本判决方式,不返还为特例,其二,是在其中引入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不同价值的财物,在返还判决上应当有所区别,价值较小的消费品可不予以要求返还,对于家电、汽车、首饰、一定数量的现金这类价值较高的财物原则上应判定全额返还,但是,在此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过错责任原则。
(三)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办法
此外,如果在解除婚约时,一方提出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基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大都是基于婚约存续期内,双方发生同居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实际并不被法律认可,并且,它的存在基本都处于双方自愿,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侵权问题。但是,也存在特例,应当特殊对待,例如,如果一方订立婚约的实际目的是为了玩弄异性,以及在婚约存续期间,对对方的各种权利进行恶意侵害,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利益,那么法院则应当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予以支持。
三、结语
当前相关部门所需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完善,从而实现以更加清晰、明确的方式,来对婚约以及彩礼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只有完成了这项工作,人民法院在对该类纠纷进行处理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这一方面就确保法院能够以更加公正、合法合理的方式来对其进行判决,另一方面,还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婚约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势必将有利于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背景下,推进我国新型婚姻关系的建立、巩固与完善,进而促进家庭的稳定和谐,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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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
A
2095-4379-(2017)31-0154-01
赵红军(1968-),男,河南上蔡人,本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李广涛,任职于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潘俊岑,任职于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