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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发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基于人文精神与法律思辨的视角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许可

郑 波 龚 玲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8

微信转发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基于人文精神与法律思辨的视角

郑 波 龚 玲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8

微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人们在微信上交流、分享、阅读,但很少有人意识到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由于微信平台缺乏有力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如何保护微信转发中的著作权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微信;著作权;侵权

微信是作为目前最常用的一款手机软件和即时通信平台,它有信息量大、传播快、受众面广、涉及不同的行业和领域的特点。笔者认为,微信转发中的著作侵权问题主要涉及订阅号转发著作权侵权和朋友圈转发侵权。由于生产成本低,发表门槛低,为复制与传播提供了即时可能。这对现有的社会规范和传统文化的传播方式有一定的冲击。因此对微信转发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便显得十分必要。

一、关于微信订阅号和朋友圈性质认定

企鹅智库近期发布的《“微信”影响力报告》显示,目前半数以上用户有超过100位好友,拥有200位以上好友用户比例是最高的,61.4%的用户每次打开微信必刷“朋友圈”。①在有一定量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是私人性交流,还是公开性的信息传播?微信转发主要涉及订阅号转发和朋友圈转发。被接受方在微信朋友圈中,是经过接受者刷选的,其某种程度上带有“熟人圈”特性。相对其他网络平台,它使微信群内部成员间的关系表现出高密度、高真实的特点,堪称“数字化场景下人与人之间的强关系的关系型媒介”。②

但微信订阅号不同,具有高度开放性。因它接受社会公众订阅,所以没有封闭性和私密性。因此,有人认为它与朋友圈有很大的区别,当作者在文章结尾处附:“文字均为原创,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这表明原创作者区分了朋友圈和公众号。订阅号是媒体,朋友圈不是。订阅号是共享空间,而朋友圈是私人空间。在实际中,已有人质疑朋友圈的私人空间属性,如“郝某某事件”。其实我们可以参考赵爽英、庹继光学者提出的从技术角度和组成部分进行界定朋友圈的空间性。从技术层面上看,朋友圈同时具备开放性和封闭性,朋友圈建立需要邀请者和接受人的双重许可。它建立了一种相对私密与外部环境又隔离的社交关系。由于微信是属于信息网络,相对传统人际社交圈更广泛。在现实中有人的朋友圈多达数万人,可以瞬间转发信息,使其产生广泛影响。这显示了朋友圈的公共性,面对不特定群体,其范围不严密,边缘模糊。③另外,微信朋友圈的传播方式有时会比公共媒体更具社会会影响,这体现了与微博的开放性不同,尽管它们同时具备模糊边界。

目前,对于界定微信朋友圈的媒体属性无明确规定,但对于订阅号的媒体属性相对好界定。所以对于争议性事件,我们需要谨慎确认微信朋友圈的媒体属性。

二、微信转发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微信转发侵权方式主要涉及订阅号和朋友圈的转发。界定订阅号和朋友圈是否侵权,可以从其内容和行为进行界定。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其具有的独创性和可复制再现性都可以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中,通过网络向用户发送作品是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的。在微信公众平台中,只要用户关注了微信公众号,便可以随时随地获取订阅号上发布的信息。

订阅号发布者传播的作品有原创和转载之分。前者不涉及著作权侵权。但如果订阅号转载他人作品,则面临侵权风险。如果摘录、整合,再发布未经许可的他人作品。这属于汇编行为,是需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同样没有授权却转载注明作者及作品来源或不注明作者及作品以及另外署名,也同样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再篡改作品,则同时侵犯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网络用户在分享和转载的同时也涉及到复制权和发表权问题,以上情况在微信朋友圈也经常出现。

三、微信转发中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避

(一)微信转发之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合理使用的实质要件做明确的规定,只列举了合理情况。其实可以借鉴外国经验,从两个方面对合理使用进行分析设置:一方面就其使用目的来说,仅限于个人使用,可以是个人学习、欣赏等。另一方面,对合理使用范围进行明确。可以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录音制品、电影作品作为微信转载的合理使用范围。微信公众众号、订阅号、朋友圈用户在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去评析或介绍某个问题,要做到不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利益。

(二)微信转发之法定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外,微信用户是可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转发已经发表在期刊杂志上的作品。另外,依照《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转发他人已经制作发行的音乐作品、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已发表的作品,也构成法定许可,但也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规定对微信转发的行为不能完全涵盖,所以,应当对法定许可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注释]

①企鹅智库.“微信”影响力报告:用数据读懂微信五大业务[EB/OL].http://tech.qq.com/a/20160321/030364.htm.

②梁瀚匀.微信公众平台传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及保护[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6(2);赵爽英,庹继光.微信朋友圈信息转发的法律风险[J].中国出版,2016(18).

③王地.微信“朋友圈”生存法则[N].检察日报,2015-10-23.

*湖南工业大学成教项目“成人英语教学中人文精神的构建研究(CJ1131)”;“法律逻辑函授课的多媒体教学研究(CJ1126)”;教改项目“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2011B01)”。

D923.41

A

2095-4379-(2017)31-0045-01

郑波,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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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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