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法治的关系探讨
2017-01-27郑慧
郑 慧
中共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校,山东 济宁 272000
诚信与法治的关系探讨
郑 慧
中共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校,山东 济宁 272000
诚信与法治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但二者并非是并列关系,而是有着密切的联系。诚信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又为诚信的塑造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对于诚信与法治关系的探讨,将有利于加深我们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充分发挥法治在诚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诚信;法治;关系
诚信缺失不仅是道德范畴的问题,更是影响当前经济更好发展的一个绊脚石。我们知道,诚信与法治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看似分别属于不同领域的两个问题,却有着必然的联系。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议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1]那么,诚信与法治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我们有必要作更深入的探讨。
一、诚信与法治的基本内涵
诚信,即要求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要做到诚实不欺,言而有信。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最为推崇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要求。讲诚信,就是要求人们要信守诺言,内心坦荡,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于诚信的基本内涵,我们没有太多疑义。而诚信与法治有什么联系,二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的确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首先,不可回避的是,我们要对什么是法治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法治,这样一个词语对于我们来讲并不十分陌生,虽然之前我们更多时候看到的是“法制”这样一个词语。从“法制”走向“法治”,看似只有一字之差,却不是一个简单的历程。在法学理论当中,对于什么是法治,并没有一个特别统一的界定。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就对法治的含义作出这样的解释:“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是被学者普遍接纳的法治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当中,从根本上来讲,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第一次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形式确定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2]1999年3月,依法治国被庄严的写入了我国宪法。至此,中国最终走过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进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对法治的理解也不断深入。2012年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大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专门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全会郑重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决定的出台,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踏上了法治的新征程。何谓法治,我国学者也进行了不断的深入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内涵就是法律至上、规则至上,法律具有至高的权威[3]
二、诚信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诚信,这样一个最初只属于道德范畴的词汇,在法出现以后,便与法治产生了必然的联系。因为,法律必须彰显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观才能取得世人的拥护,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诚信是根植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最根本的道德准则,也是普世价值观。所以,在法治视野中,诚信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的灵魂。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三大目标,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就不是真正的法治。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就需要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法律至上,法律在国家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政府和社会主体都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则,任何人、任何社会组织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我们现在强调的法治,不仅是社会大众要守法,核心要义为“官员(政府)守法”,公权力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社会管理。法治,要求在制定良法的基础上,去落实公平和正义,也就是执法和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律的正确施行,需要执法和司法人员秉承诚信的原则,忠实于法律,唯法律是从,而不能背弃法律。
诚信缺失问题,我们已经探讨了很多年,但这一痼疾并没有很好的得到解决。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固然有方方面面,但政务和司法领域的不诚信是一个重要因素。去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诚信建设研究中心组织编写了《中国诚信建设状况报告》,对于诚信缺失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路径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报告提出:“政务和司法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更加重要。”报告还指出:“如果整个社会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以及整个公权制度都不讲诚信,社会的价值观就会出现断裂和错位。”[4]所以,诚信建设,首先需要政府坚守诚信。换句话讲,公权力人员不能做到诚信,不能忠实于法律,也就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是与法治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当然就不是真正的法治。从而,我们不难推理出,诚信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
三、诚信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当前,诚信缺失已然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突出问题,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关注。全社会对这一顽疾也表示出深深的忧虑。那么,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我们也确定了一个基本思路,一个是德治,一个是法治。德治即运用道德教化引导人们确立诚信观念,法治也就是运用法律约束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德治和法治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但是,现阶段在全社会树立诚信观念,需要更好地运用法治的保障作用。我国从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经历了诸多波折步入到市场经济体制,走过了不寻常的道路。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为世界所瞩目。经济大变革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从思想相对封闭到不同文化和思想的融合,再到人们思想的悄然变化是与社会环境的改变分不开的。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我国传统文化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冲击。一部分人在经济利益面前,对于传统的文化和道德观产生了怀疑,放弃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味的投入到经济利益的博弈当中,甚至认为讲诚信就是思想不解放,这是导致社会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利用道德的力量去纠正人们错位的价值观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达成。而法治却可以为诚信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这是由法的特点和作用决定的。我们知道,法具有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一方面,法的基本精神本身就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准则,法的正确实施就是对基本道德的维护,是基本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实现的最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法具有指引和教育作用。法的正确实施,即是对世人宣示哪些行为是正确的,是可以为的,哪些行为是被严令禁止的,否则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法律真真切切的起到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教育作用。比如,违约、制假售假、贪污渎职是违背诚信原则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一旦有了这些行为,就会对行为人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像三鹿案的审判,自然对世人产生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中宣部部长刘奇葆曾经在一次会议上讲到,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要加强教育,但仅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违法成本,让造假售假者付出代价才可以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我们也越来越重视制度的建设,法治的力量。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核心要义就是要加强诚信教育的同时,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可见,诚信有了法治的护航,才能够更好的实现。
总之,诚信与法治虽然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但二者之间并非是并列关系,而是有着必然的联系。诚信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同时,诚信在全社会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当前,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我们应该运用好法治这一有力武器,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让法治更好的服务于诚信建设。
[1]中央深改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EB/OL].http://mt.sohu.com/20161012/n470092511.shtml,2016-10-12.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心.法治中国——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37-56.
[3]封丽霞.中央党校学员关注的法治问题[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8-29.
[4]政务诚信司法诚信具有示范效应[EB/OL].http://news.sina.com.cn/o/2016-05-23/doc-ifxsktvr1088200.shtml,20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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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155-02 作者简介:郑慧(1980-),汉族,山东邹城人,中共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