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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保障

2017-01-27王盼盼田慧婷甘郁玲张译文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用工权益用人单位

王盼盼 田慧婷 甘郁玲 张译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3



简析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保障

王盼盼 田慧婷 甘郁玲 张译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3

兼职已经成为在校大学生提高综合能力、获取额外收入的一种途径,但是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司空见惯。本文从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分析,指出大学生兼职法律关系应界定为劳务关系比较妥当,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措施以及社会相关制度等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以维护大学生合法的劳动权益。

大学生兼职;权利保障;原因分析;解决途径

一、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后,习近平主席在视察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时强调,创新居于五大新发展理念之首,提出我们必须在开放中推动自主创新。应党和国家的号召,高校需紧跟时代的步伐,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从而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兼职是大学生融入社会,将其所学付诸于实践,在实践中寻找创新灵感,进而为创业积累经验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据调查显示,遭受不同程度权益损害的兼职大学生的比例约占70%,其情形主要有:

其一:用人单位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协议。在校大学生一般在寒暑假或课余期间外出兼职,由于工作时间短、内容地点不确定,致使学生很少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协议,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其二:用工时间违反法定标准。在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不少企业或个人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任意增加学生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甚至超过12小时并使学生非自愿签订加班协议,约有41%的大学生表示曾遭遇过这种情况。这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并且这些企业或个人未支付合理的加班费,违法利用在校大学生的廉价劳动力。

其三: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大学生的工资被用人单位以不同的手段和借口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一拖再拖,乃至不给或少给工资。更甚者,连最基本的工资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发生比例约有36%,用人单位拖欠在校大学生的薪资不仅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学生兼职法律关系应界定为劳务关系

董保华教授在《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的观点是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并认为这种身份差别于兼职大学生而言是一种保护。[1]王庆高教授在其《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发展评述》中的观点是对于兼职大学生,国家应该在劳动法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教育法规制定专门法律对这个特殊群体予以调整,而不能简单地将其界定为劳动关系上的劳动者。[2]上述观点都认为大学生兼职法律关系不应界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而在民法中,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特定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有偿服务关系。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为:1.两种关系的主体性质以及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行政隶属即人身关系,但处于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即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即可,就以学习为本职工作的大学生而言,显然没有办法满足劳动关系中的行政隶属关系,满足其考勤、考核。2.两种关系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有规律性,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而劳务关系则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鉴于大学生兼职只是在课余时间,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不能遵守用人单位的规定提供月劳动,因此就大学生兼职时间的灵活性而言,界定成劳务关系更为适宜。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法律关系应界定为劳务关系。

三、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其一,法律方面: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立法规定,大学生维权无法可依,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相关部门无法监管,无形中成为大学生兼职维权的阻碍,使大学生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其二,行政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监管的缺失,致使劳动力市场体系混乱,呈现鱼龙混杂,交叠不清的状态。同时政府部门没有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并且没有建立关于此方面专门的监督机制和举报平台,使得人民群众无法行使监督权利,这无疑加大了大学生维权难度。

其三,社会方面:社会中一些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缺失社会责任感,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谋取利益的最大化,竭力压榨学生。众所周知消费者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寻找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妇女权利受侵害时可以寻找妇女联合会进行维权,然而大学生兼职受到侵害时,却没有与之对应的社会团体给予救济。

其四,教育方面: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淡薄与高校的教育密不可分。目前大多数高校没有专门设置指导学生兼职的机构,即使有,其作用也主要限于针对校内的勤工助学进行管理。这样就使得大学生校外兼职处于分散、无序的自发状态。[3]

四、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有效途径

其一,法律措施:国家应当建立专门的针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对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给予正确的定位。依劳动法保护下将大学生等同于普通劳动者,这并不合理。因为基于大学生兼职的特点,用人单位将更愿意雇佣普通劳动者,这将会使大学生失去众多的兼职机会。所以制定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是很有必要的,将各种各样的大学生兼职都纳入保护范围,从而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4]

其二,行政措施: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的用工情况,整顿中介机构的居间地位。既要防止学校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现象的出现,又要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管,并为两者之间的联系建立一个合法、有效、及时的平台。并且提高该平台的透明度,方便学生及时查阅和咨询。

政府建立监督机制和举报平台。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虚假招聘投诉举报办公室,对虚假招聘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并且将大学生兼职安全工作纳入公众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绩考评范围。除此之外,我国的劳动部门、工商部门等,应当对学校与用人单位、劳动力市场建立起的长期联系进行监督,实行信息公开,方便人民群众监督,防止侵害学生权益现象的发生。

其三,社会措施: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坚持诚信原则,履行社会责任感,使得大学生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高校可以通过专门的机构如兼职指导中心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商誉等进行审核,将可靠的信息及时发放给大学生兼职群体,这一做法也可以满足优秀的企业暂时性的劳动力短缺,也符合大学生兼职的时间特点。

成立专门的社会性团体。众所周知,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我们也可以成立一个由国务院批准、对中介和用人单位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大学生兼职合法的劳动权益的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四,学校措施:学校应进行有序地管理,其监管和引导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们的调查中,约有87%的在校大学生迫切希望学校能够建立兼职指导中心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咨询室,以便于从源头上筛除不良信息。在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也能通过法律咨询室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如此,学校还应积极建立校园招聘信息管理机制,完善勤工助学体制,并与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建立长期有效联系。

学校应倡导大学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其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学校可以将有关的课程如民法、劳动合同法等设为公选课,向大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当相关权益被侵害时,大学生能够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长远来看,大学生兼职不仅仅是维护其合法利益,更是响应国家的政策,提高国家创新发展能力的表现之一,值得我们尽快予以保障和重视。

[1]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杂志社,2007.26.

[2]王庆高.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发展评述[J].农村经济与科学,2009,20(8):70-71.

[3]扶廷凤.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探析[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1):32.

[4]王佳娜.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4(1):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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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3-0112-02 作者简介:王盼盼(1994-),女,汉族,河南周口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指导老师:王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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