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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2017-01-27林佳楠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关键词:缔约信赖义务

林佳楠

(317500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 台州)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林佳楠

(317500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 台州)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基础;构成要件;主要类型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

1.侵权行为说

该说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上的过失而发生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应按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法律行为说

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

3.法律规定说

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4.诚实信用原则说

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缔约磋商的人,应善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上不难看出,我国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其产生的基础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

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只有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其中的损害事实是指信赖利益的实现不能。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领域,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则是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无法回复而导致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所必然引起,若对方遭受的损失非因一方的过错,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的损害,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假借与对方谈判而取得非法利益等,都属于这类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一方故意隐瞒关于其自身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故意隐瞒出卖的标的物的缺陷,以及其出卖的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对方提供不存在的虚假情况,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对此等先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两者还是存在区别:

1.存在前提不同

违约责任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则基于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而产生,是对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的违反,不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2.责任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由于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所以违约责任也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不仅可以约定责任形式,而且可约定违约后的损害赔偿数额及其计算方法,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事由。缔约过失责任则是一种法定责任,对于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范围以及免责事由均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仅为损害赔偿。

4.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在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害后,受害人就达到了合同犹如如期履行一般的状态。因此,赔偿履行利益可以作为实际履行的替代方法来使用。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过错方因信赖合同成立或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从未缔结之前的状态。

综上,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有别于违约责任而独立存在的民事责任,它的存在弥补违约责任调整范围的漏洞,维护了法律制度的内在和谐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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