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参与功能
2017-01-27马冲
马 冲
(10001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北京)
财税法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参与功能
马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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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是指财政法和税法的总称,财政法是作为调整国家收支关系的总称;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法律法规的总称。在不同国度、不同阶段,财税法所体现出的作用都有所不同,且在重要阶段时其发挥的作用更为显著。财税法的作用主要是有衡量理财标准、推动社会公平公正、确保社会经济发达的三大作用。
财税法;权威化;治理
1 引言
财税法是现代国家质量体系职工重要的理财治国工具,不仅具有调节财税法律关系,还具有对发展中国家去安慰话质量的支持性参与功能。支持性参与起源于“权威政治”和“政治参与”理论,是由美国萨缪尔·亨廷顿提出,该理论认为权威政府通过国家质量实现去权威化治理,从概念出发并不包括政治参与的目的性导向,不包含直接支持态度;但亨氏理论认为可通过制度设计引导民众对权威化的支持,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具有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功能,而财税法就是其支持性制度中重要环节。
2 财税法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作用
财税法对权威化治理的参与作用主要在为国家理财、为百姓理财的准则中体现出来,更好的让人民群众以支持性的角度参与国家政治活动中,其作用表现在促进社会政治规范的安稳型、建设国家政治权威化治理等等方面。
2.1 权威主体的放大化
权威化治理的主体代表是国家,也是人民群众的总代表。作为权威化治理的国家都是为了人民群众利益所存在。在这样有着相同目的的出发点下,国家权威化治理、政治结构与政治权利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做终点。我国政府部门是以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创建的信托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而产生的部门。人民大会的参与人员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参加,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在其中起到了直接性作用或者间接性作用。
2.2 预算审核标准
在全面的财政法的运作途中,展现出了每一位人民群众支持性的参加;作为预算的审核标准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全权行使,在进行预算审核标准的调整的时候,还要的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准许,预算审核标准的实施需要交给人民大会代表进行监察。作为动态的预算过程、财税法执行过程中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性政治参与过程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模式。
2.3 调整政府部门的不合理性
在以往的政府部门的不合理性支出,政府部门在细节中的每一项支出缺少标准制度。财政法可以将政府部门的财政公开化、财政透明化把其中隐藏到的每一项支出都展现在人民群众的视角下,构建成标准性的制度起到预防贪污的作用,起到国家权威化的腐败现象。另外,是预防政府部门的超额收税。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需要通过人民群众的支持性的参与的形式下创建的,不是有政府部门的私自建立的。为了防止政府部门产生不合理性行为需要预算审核部门进行监督。
3 财税法的支持性参与功能存在的不足之处
3.1 权威化的支持性参与缺乏斟酌性
财税法按照现阶段标准来讲,财税法不仅起到了国家的财政规范作用,还是群众百姓通过财税制度来了解国家的权利法规。从创建立法的方向来讲,这种立法方向是许可国家和政府在权威化的规律下实行理财治国的相关活动。
3.2 参与主体的保障力度不够
普通公民是构建政治参与的主体人群,作为普通公民又以一个全新的身份“国家纳税人”加入到国家财政的相关活动中,所以对于纳税人将有最基本的保障权利。我国在进行财税法系统化制度编制过程中,其对保障公民权利的力度不够。举例说明,比如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纳税人的个人隐私权利和诚信推动权利等均存在许多不足,尽管这一法规正在不断地修改完善,但是并没有满足于纳税人的保障权利标准。因为纳税人的保障权利力度不够,所以政府部门并不能有效调解公民群众的参与性。
4 在财税法准则编制中存在的误区
财税法制度是构建国家政治制度的中心部分,而在财税法制度编制得是否存在正当性直接影响我国政治秩序运作,对我国公民参与政治性的相关活动有着很大的影响力。想要保证财税法对权威化治理支持性参与功能正常运行,在编制财税法制度的过程中应错开制度中存在的误区。目前我国财税法在制度中存在众多的误区,分别有以下几点:①人大代表对预算监察的监督力度不够。②在预算审核过程中,政府对预算审核的模拟方案只赋予了其公民赞同的权限,没有赋予公民在审核模拟方案中提出相关意见从而修改方案的权限。这一现象展现出了在个别的问题方案中,如果因为个别问题的意见不合,而导致整个方案的都直接跳过。③人大代表监察的力度不够,没有建立相关专业人员,促使其监督力度不能满足政治的参与需求。
5 重新构建新的财税制度标准
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财税制度随之更加普遍化,但是并不足够的完善。而不完善的财税制度直接影响我国的理财治国的实力,还会产生公民在政治参与功能方面的不良因素;由此则需要重新构建出新的财税制度标准。我国财税制度标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实施。①贯彻税收的法定标准,确保公民的立法参与决定权。②加快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的进度。③加强人大代表的预算监察力度。④改变税收制度。
6 结束语
按照目前阶段的财税法制度,需不断扩大其政治的参与主体性范畴,从而管理和改进政府的不合理性、审核标准和保障权益力度等方面,满足财税法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参与功能。
[1]刘剑文.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其当代变迁[J].中国法学,2015,(04):162-180.
[2]张守文.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J].中国法学,2011,(05):19-31.
[3]李帅.论财税法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参与功能[J].现代经济探讨,2016,(05):7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