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网络法律现状与发展原则
2017-01-27李新平
李新平
(610000 成都市社科院 四川 成都)
试论我国网络法律现状与发展原则
李新平
(610000 成都市社科院 四川 成都)
网络技术的发展丰富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给我们生活和工作带了极大的便利,丰富了我们的精神生活和业余生活,也增加了我们抒发压力的渠道,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网络暴力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悲剧,也严重影响了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本文主要就我国网络法律现状进行总结分析,阐述未来的网络法律发展原则。
网络法律;现状分析;发展原则
网络技术给生活、工作、社会发展带来的促进意义不言而喻,极大的解放了我们的社会生产力,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得社会更加开放、自由和全球化,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同样是一柄双刃剑,同样给社会生活带来的严重不良影响,滋生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治安,加强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是大势所趋,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网络法律,才能更好的降低网络技术的不良影响。
一、我国网络法律建设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网络犯罪发生率逐渐升高,网络安全受到严重挑战和威胁,网络犯罪相对而言犯罪成本低,不易被发现和追踪,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法也不断改变,给犯罪者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也使得网络犯罪变得越来越容易,针对这一发展趋势,加强对我国网络法律的建设和完善十分重要。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法律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各方面法律制度不够成熟,相关的执行力和实施力也不足;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分为一般性法规和专门性法规,一般性法规主要是针对治安和刑事犯罪等两方面进行规范,不仅仅针对网络上威胁治安或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的信息进行管制和控制,实际社会中威胁社会治安和类似犯罪的行为也受到一般性法规的规范;而专门性法规则主要是针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和处罚,并不适用于社会实际生活中的犯罪行为。
当前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主要是包括早期的规章条例、管理办法,以及近些年来新增的关于网络信息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计算机数据及个人隐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早期的规章条例和管理办法,主要是在网络发展早期为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出台的相关制度管理方法,例如1987年通过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定》实行草案、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等,这些管理制度大多为试行草案,当时网络技术尚不发达,国家也尚未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随着网络不断发展,网络普及率越来越高,网络内容越来越丰富,意识到网络可能会成为影响青少年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重要渠道,国家对网络安全也不断重视,国家政府开始逐步颁布相应的网络行政法规,不断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颁布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进入真正的网络法制化轨道,真正进入了依法治网的时代[1]。近些年来我国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了多部关于网络安全与管理的规章,甚至包括多个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范围的收效甚微,尽管我国政府和人民均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我国的互联网规范和管理建设与发达国家仍存在极大的差距,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信息时代的快速到来使得部分法律法规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规章法律的相关内容并不能具体对应到网络犯罪,甚至存在法律毫无用武之地的尴尬境地,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和相关法规制定部门需要仔细分析网络发展的趋势,综合判断我国适合怎样的网络安全条例,从刑法学和犯罪学两方面综合制定网络法律[2]。
二、我国网络法律发展的基本原则分析
虽然我国政府已建立网络法律多年但效果并不理想,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相关制定者并不了解我国网络法律发展的基本原则,不了解网络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
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主要应用于传播领域,包括新闻、知识、科技等方面,网络技术为社会大众获取咨询、思想信息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机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把控舆论的走向,因此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社会大众接触正确、正能量的信息,帮助社会大众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社会和人群正向发展。我国网络法律发展应该遵循以人为本、开放兼容、发展创新和多元共享的原则[3]。坚持以人为本便是坚持以社会群众为主体,这符合我国的社会制度,在建设网络安全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考虑到我国的发展战略方针,要充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保障群众在利用网络技术获取信息和资讯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在网络法律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理念,让法律充满“人情味”,使得人们能够更加乐意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放性是网络的重要标志,也是网络发展的主要依托,只有坚持开放我们才能在网络上获取更多信息,才能够更好的认识世界、发现世界上美好事物。开放性使得网络文化更加丰富,但是过于丰富的文化增加了网络的危险性,因此在建设法律的过程中应坚持开放兼容的原则,在符合我国国情和我国特色建设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网络技术不断在发展,新闻资讯也不断在更新,犯罪者的网络手法不断在变化,因此网络法律的建设过程中也应坚持创性原则,与时俱进,同时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缩小与他国之间的差距;网络虚拟世界的信息生产、来源和扩散均具有开放性、多元性和共享性,通过网络传播能够更好的将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多样性进行传递,根据网络特点进行针对性的网络法律建设能够取得显著的效果,因此在网络法律建设中应坚持多元共享的原则,保障网络流传文化的安全性和价值性,将网络社会发展成为广大网民共建、共享的社会,将共享网络社会发展成果提高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和高度[4]。
[1]刘浩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文化强国对策建议[J].中国广播,2013,(5):8-13.
[2]张元.发达国家网络法律对我国网络立法的启示[J].知与行,2016,(3):25-29.
[3]张元.论我国网络法律现状与发展原则[J].知与行,2017,(1):126-130.
[4]柳琦,鲍韵,易军等.青少年网络法律素养的培育[J].中国青年研究,2014,(12):10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