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简易判决制度路径选择探析
2017-01-27许蕾
许 蕾
(200070 上海铁运输检察院 上海)
我国民事简易判决制度路径选择探析
许 蕾
(200070 上海铁运输检察院 上海)
易判决是英美法系国家独有的审前程序规则。作为审前程序的核心机制之一,简易判决对民事诉讼中无争议案件的解决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一个多世纪的司法实践中,简易判决制度在缩短诉讼周期、减轻当事人讼累、保证国家司法资源高效运作等方面均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简易判决制度;内涵;价值
一、简易判决制度的内涵
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 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制度,被广泛适用于民事诉讼,解决主要事实不存在争点的民事案件。关于简易判决概念的界定,各英美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理解,《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认为简易判决是程序,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更强调作出简易判决的行为,《布莱克法律词典》对简易判决的定义则更倾向于是一种裁判形式。由此可见,简易判决既可以指不经开庭审理而做出实体判决的程序,也可以指由此程序而得到的判决,而简易判决制度则包括这两个层面的内容。据此,简易判决制度是指对主要事实不存在争点的民事案件,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在审前程序中作出实体判决的制度,不经过开庭审理是其首要特征。法官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诉答文书,根据当事人证据开示中的相关证据直接作出裁决,无需进行开庭审理等一系列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而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裁判,程序的简便性与不完整性决定了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不得存有实质性争议,否则会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难以彻底平息诉争; 同时,简易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具有终结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效果,故其法律效力与经开庭审理作出的判决一样,且允许当事人上诉。
二、简易判决制度的价值
简易判决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倍受青睐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具有以下重要价值:其一,简易判决制度可以过滤无争议案件,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民事纠纷的繁简不一决定了其适用诉讼程序的不同。简易判决制度是建立在审理程序之前的一种有效过滤案件的机制,能够将主要事实上不存在实质争点的案件或者是没有胜诉可能的案件集中在审前程序中解决,阻止了简单案件进入法院庭审,成功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能够将司法资源合理分配到事实比较复杂的疑难案件中,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二,简易判决制度能够促使当事人尽快提供证据,防止证据突袭。其三,简易判决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简易判决制度无需开庭审理即可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实体判决,有效的避免了开庭审理造成的诉讼资源浪费,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且双方当事人积极进行证据开示,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信息对称,消除了波斯纳提出的当事人间进行和解的最大障碍,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合理地预计诉讼结果及成本,更有利于促成和解,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三、我国民事简易判决制度之构建
简易判决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资源有效利用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不失为实现我国案件分流,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然而,寻求到问题解决的路径并不是探索的终结,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环境,构建一个能够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民事简易判决制度,故下文中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构建了我国的民事简易判决制度。
1.适用范围
从简易判决制度的发展来看,其适用范围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逐渐宽松的变化过程。根据前文对英国简易判决的适用范围的介绍可知,英国对于是否适用简易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对法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要求很高,虽然我国法官职业素质不断提升,但与西方国家大法官的办案能力间仍有一定差距,故这种主要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来判断的模糊标准不太适合现阶段的国情。而美国“重要事实缺乏真正的争点,且申请人有权获得作为法律问题的判决”的标准则具有借鉴意义。重要事实是否存在真正争点在实践中相对好操作,也比较明确。只要一方当事人能够用证据证明对案件关键性事实没有实质争点,法院就可以做出简易判决。但应注意在无法确定是否存有实质争议时应该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即确定存在实质争议,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关于适用简易判决制度的案件范围,英美两国均未作过多限制,除了几种不能适用的例外情形外,适用于所有的案件类型。然而,由于简易判决制度在简化程序的同时,也存在危害当事人权益的风险,所以在我国构建简易判决制度,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慎重确定其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以下几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判决制度:其一,简单的借贷纠纷,对欠款事实没有争议,仅仅声称无力偿还;其二,简单的合同纠纷,对合同标的、质量等均无争议,只是无力支付款项;其三,简单的侵权纠纷,被告对侵权事实无争议,仅是无力赔偿损害;这些案件通常在审前阶段事实已明了,判决结果也比较明显,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只是走过场,并没有实质意义,所以没必要浪费司法资源,适用简易判决制度反而更能实现诉讼效益。
2.适用的审级和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简单民事纠纷,而将简易判决制度的适用法院限制在基层法院并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我国主要是根据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但应注意的是诉讼标的额大的案件并非都是复杂的案件,有一些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偿还能力不足,将这些案件交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不合理,而适用简易判决制度即可迅速解决纠纷,实现诉讼目的。同时,考虑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和工作职责的不同,宜将简易判决制度适用的法院设置为基层和中级法院。由于二审程序属于终审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终审裁判,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的上诉权利,应允许当事人在不服时享有救济的权利,所以应将简易判决制度设置为一审为宜。
四、结语
当前我国面临着诉讼案件与日俱增而法官数量不断下降的尖锐矛盾,如何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成为制约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课题。简易判决制度通过改变审理方式,将大量没有实质争议的案件过滤到庭审之外,不再进行繁杂的开庭审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审理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简易判决制度契合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审理的价值取向,能够有效缓解当前繁重的案件审理压力,不失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种新的方向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