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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7-01-27张艺馨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关键词:法庭权利金融

张艺馨

(438000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 黄冈)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张艺馨

(438000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 黄冈)

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始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逐渐的深入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在这一形势下,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在突飞猛进的发展,规模也在日益扩大,这也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纠纷案件也在日益增多。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的变化导致受案范围越来越小,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司法保护,这一弊病开始引起了我国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如何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成为了很多业内认识研究的新问题。必须要采用互联网信息理论对相关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分析,把互联网信息理论和方法用到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改进工作当中,从机构的部署、举证的相关规则以及集体救济等诸多方面入手,对相关制度加以完善,进而更好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民事诉讼制度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日益增多,其中众筹、互联网支付以及小额信贷等互联网金融产业正在突飞猛进的发展。有关部门统计,2015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十万亿人民币。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给金融法律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不仅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还给司法制度的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有关民事诉讼的制度不够健全,致使消费者权益遭到了侵害。所以,有关部门需要对当前形势下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变化以及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当前的互联网因素,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民事诉讼制度加以完善和改进,才能更好的保护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内涵的变化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所具备的对称性、边界性以及成本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信息边界日益模糊,不对称的问题日益突出,信息成本也在降低,这些现象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也在随之不断变化,造成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难度有所增加。

1.1 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知情权深化

信息不对称的理论表示: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掌握信息越全面,占据的优势也就越大,信息相对匮乏的人,势必处于不利的位置。互联网金融产品包含着很多的专业信息,以往的金融服务人员通常是以借款方和还款方的形式,并且向消费者进行推介说明,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需直接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商家,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产品的交易,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判断,使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做出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网站的性质、平台上所显示的信息是否真实也成为了广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在互联网时代应有权利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成本降低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

信息是当今社会的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因素。信息的流通是社会财富和知识积累和增加的必要条件之一,作为当代富裕发达繁荣的社会都离不开信息的流动和获取。广大消费者对获取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利用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来作为判断的依据。但是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信息交流等活动的成本有所下降,个人信息费用过高的情况不复存在。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向互联网金融商家提供自己全面的个人信息,由互联网金融服务者进行保存,由于当前信息成本降低,使得这些信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使得广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1.3 互联网因素下的求偿权利深化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之下,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已经不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有关权利,不能使互联网金融的纠纷案件得到有效快速的解决,并且很多时候出现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造成了司法保护失灵的现象。

2 如何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调整,从而改变当前情况下所存在的一些弊病。

2.1 建立健全的网络法庭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十分繁重,线下的法庭案件繁多并且人力资源不足,通常无法满足互联网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案件纠纷问题,相关单位开始进行网络法庭的理论和实践工作。网络法庭指的是利用电子收发系统和文件管理系统以及案件管理系统为一体的司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一种全新的网络审判方式。结合网络交易发达的省份和城市的试点情况,可以迅速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和普及。按照原来审级把网络法庭纳入到常规性的诉讼程序。网络法庭具有着效率高、公开性强等优势,有关当事人可以选择上级法院线下审判的方式,而且没有改变法院进行审判流程的实质。

2.2 设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选择权的管理制度

目前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与互联网金融的不限地域性质有所不符,不能够完全的适应互联网金融纠纷成本较低、高效解决的基本需求,所以要对我国网络法庭的管辖权进行改进,可以让消费者优先选择通过何种法庭来进行案件的解决,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法庭来进行案件和纠纷的解决,也可以对此进行放弃这种形式,改用传统的法庭来进行案件的审理。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者来讲,要求必须应诉,以此来加强护理网金融服务单位的责任,这样可以有利于集体诉讼方式的开展,标志着消费者为弱势群体,需要加以保护,同时也有利于缓解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3 结束语

我国的互联网技术正在不断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如日中天,在这一形势下,需要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探索来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结合当权互联网信息的理论和方法,做到有针对性的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同时也要注重缓解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解决和审理,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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