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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赠扶养协议的扩张适用

2017-01-2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关键词:义务财产权利

韩 迪

(130000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 长春)

论遗赠扶养协议的扩张适用

韩 迪

(130000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 长春)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逐渐推进,我国养老问题逐渐突出,人们观念意识的改变,使得很多独生子女在结婚之后,都会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遗赠扶养协议,是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扶养权利和义务进行确立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民事合同,老年人可以通过这样的合同将养老问题进行解决。这样的协议能够帮助老年人享受约定好的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应的协议义务,体现了自我决定权,生活正常化,自愿承担义务自治化内容。它的发展推进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以遗赠扶养协议为文章阐述的主要内容,对其扩展适用展开具体研究,以供参考。

遗赠扶养协议;扩张;适用;研究

0 前言

遗赠扶养协议,是实现物与相关的扶养协议进行价值交换的财产关系,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愿意将扶养能力进行承担,积极履行扶养义务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相宜的扶养方,而一些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或是具有生活困难的老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需要进行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逐渐深化,社会矛盾逐渐加强,遗赠扶养协议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将其进行有效的扩张,促进其适用性的增强,就变得尤为重要。

1 实施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工作的逐渐推进,我国老龄化问题逐渐突出。但是国家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建设时期,人们的年均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尤其是在推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其社会制度还不够完善,加重了社会保障建设中的工作困难。加之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当代青年人基本处于独生自女,在赡养老人的同时,还需要对双方父母进行赡养,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青年人的生活压力,需要相关部门针对这样的问题,将其发展矛盾进行解决,促进社会建设的发展。遗赠扶养协议的出现,是促进老人与相关赡养人之间形成一定的合作关系,通过将双发的意愿等内容进行考虑,使双方达成一定的协议。在具体履行过程中,;老年人要为扶养人提供相宜的财产物质,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而扶养人则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赡养服务,包扩相应的生活起居和精神慰藉等内容服务。这项协议的出现,可以将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进行解决,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环节老龄化在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问题。为国家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2 扩展的实质内容

2.1 抚养行为与物的交换

就遗赠扶养协议来说,其在进行实际实施的过程中,所谓的遗赠,主要是指财产的物,而扶养关系则是以扶养行为为基本基础。扶养行为是相应的扶养人为协议中的受扶养人支出相应的生活费用,并对其进行精神慰藉,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的过程,可以指物质的,也可以指精神方面的。而享受扶养权利的遗赠人,需要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或是全部的财产,交于扶养人,从而促进其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出现扶养人不履行其扶养义务的情况。遗赠人则有权将这样的协议进行解除,而扶养人若是将相关的义务尽到,遗赠人则需要在自己死亡后,将自己的菜场遗赠给相关的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相应的扶行为和遗赠财产具有等同的交换价值。扶养人在接受协议的同时,不仅享有财产遗赠的权利,而且肩负着扶养义务。在协议中,已经被确定的财产,是特定化的财产,在遗赠人生前,对其享有管理,使用和进行收益的权利,但是却具有将其进行再转赠和处分的权利。一旦出现了遗赠人私自将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况,使得扶养人的权利遭到破坏,扶养人则有权将协议进行终止,免除相应的扶养义务,要求遗赠人补偿相应的费用。当遗赠人以无正当理由解除相关协议时,也需要对扶养人付出已经扶养的相关费用,对其照料付出给予相应的报酬。

扶养人和遗赠人需要在进行协议拟定的过程中,对相应的遗赠财产进行确定,这个范围既可以是遗赠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针对一些没有对协议中的遗赠财产进行规定的,原则是需要将其全部财产进行支付的,从而有利于促进抚养方对自身义务进行较好的履行,促进二者关系的融洽,减少纠纷问题的出现。

2.2 对价的实质非等价

就契约来说,要想保证其能够行之有效,都需要对其赋予相应法律性质,而就英美法系来说,其契约的实质要素为对价。对价在法律上是一方获得利益和相应的好处,而另一方则需要付出一定的宽容,耐心和责任。就遗赠扶养协议来说,相应的遗赠人和扶养人需要进行互附的法律行为,遗赠人根据扶养人履行的扶养义务和行为,为扶养人赠与相宜的财产,在这一过程中,双方的互附条件是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基本基础的,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遗赠抚养协议,是主体之间的一种有偿关系和互利关系,双方具有对等的特点,具有一定的互动性,也就是说,在遵循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都是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且,每一方所享受的权利都需要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对价,义务的履行是以享受义务为基本前提,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要求。

在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者和扶养者都需要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并具有一定的双务性和有尝性。扶养者在获得遗产之前,需要将履行扶养义务为基本前提进行实施。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是要求抚养义务与扶养行为所取得的遗产处于完全对等的状态,其遗产价值和扶养人支出的生活费用与其所付出的劳务报酬不需要形成等价关系,在进行协议拟定的时候,只需要协议双方都满意,即使出现扶养人获得遗产比其支出的扶养行为多的情况,也是可以的。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其主要强调了其有偿性,需要协议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这以有偿与相应的等价具有一定区别,不需要以等价为前提条件进行实施,相应的对价,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务,或是相宜的劳务等。因此,在进行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其实质是对价,但并不是需要将等价问题进行强调。这样有利于将老年人现实支付能力较弱等问题进行解决,而且能够为扶养义务的支出提供基础保障,促进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2.3 协议内容的自治化

就国外的契约继承制度来说,它的实施促进了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扩大发展,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促进继承人将扶养行为和义务进行具体的履行,从而保证被继承人对经济供养的享受。针对其契约内容来看,在制定的过程中,只要相关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符,将涉及的继承事项或是与其相关的内容进行拟定。其中不仅包括继承人,遗赠,继承权和其负担等内容,还包括继承权的抛弃等问题,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多,我国的遗赠抚养协议,其内容也不应该被局限在生养死葬方面,还应该促进其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拟定,根据自身意思自治对内容进行规定。协议的当事人,在对内容进行拟定的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理性判断,对相关内容进行衡量,从而决定是否签订相关协议,一旦完成签署,就需要根据相关内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就遗赠扶养协议来说,其内容中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被细化,对遗赠者的生活水平进行规定,对其日常生活和的起居照顾和安排等进行限定,甚至包括相应的精神慰藉,在满足遗赠者需求的情况下,保证抚养者的需求,达成双方共识,也可以从抚养者的方面进行考虑,对财产的类型和范围等进行限定,对其财产管理和收益情况进行了解,保证扶养人对财产进行有效利用,实现双方的意思自治,保证协议的正常推进。

3 协议适用

就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问题进行探究,主要是对其另养老合同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逐渐发展,我国老年人的人口数量逐渐增多,并且其增长速度较快,是我国迅速进入了老龄化治理状态。这样的社会背景为我国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限制作用,加大了社会矛盾,为人们的养老问题带来了重大难题。而且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对应的人均生产水平较为低下,就普通家庭的生活条件来说,其经济状况还相对较差,社会保障水平不高,针对一些农村居民来说,这些问题更为严重和突出。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使人们的相处模式逐渐由与家庭为中心变为如今的陌生人社会,要想实现赡养问题,只能依靠单个小家庭对其进行实现。尤其针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其要求现在的子女要在赡养自身父母的同时,赡养婚姻中的双方父母,甚至包括相应的祖父母,这就为青年带来严重的家庭负担,使得难以支持赡养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国家的传统立法规定中,在这样的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受到计划生育上一代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老龄化问题较难解决。国家在进行建设发展的过程中,难以实现对缺乏劳动力和生活资金来源的老人进行无偿的物资提供和生活资料的提供。使得家庭赡养模式成为当前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途径,在家庭赡养中,子女有权利有义务保证其权利,但这只四基础性的,是较为日常的,要想实现老人权利的充分利用和发挥,还需要将这样的养老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来年人具有一定的自决权,能够对一般财产和服务交易进行要求和决定,因此,安排好老人的老年生活,促进其与他人将遗赠抚养协议进行签订,将老年人自己意志决定权的使用进行有效实现,促进双方根据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和义务进行严格的实施,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促进自身的义务的有效履行,有助于减缓青年人的生活压力,将国家发展中的养老难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并促进国家养老制度的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得对国家的公共利益进行损害,不能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促进协议法律约束力的提高。

4 结语

在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探究的过程中,要想促进其扩张,要根据其实质内容的规定,促进其建立件全,保证其是以物交换的形似,在对等的情况下,尽量保证其具有一定的对等性,当二者不需要等同,与此同时,要多其实施内容进行明确,通过协议双发的意愿,将协议内容进行细化,促进其协议法律下效应的提高,保证双方的权利,促进其自觉的履行相对义务,为我国的社会制度的建设工作作出积极贡献,改善社会养老问题较为进展的局面,推动社会的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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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迪(1988~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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