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侦查中运用电子证据问题研究
2017-01-27崔永松
牛 伟 崔永松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2.417000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湖南 娄底)
犯罪侦查中运用电子证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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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2.417000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湖南 娄底)
随着科技化信息化时代到来,各种高科技技术在不同的行业中获得了大量运用。不可否认,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还能够真正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利用,实现信息的高效共享。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之中,我国积极利用各种高新技术以及电子手段对各种犯罪案件进行有效的侦查,但是与此同时产生了许多的电子证据问题,因此本文立足于现实情况,深入分析在犯罪侦查之中电子证据问题的运用现状,针对所存在的不足以及矛盾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犯罪侦查;电子证据;问题研究
一、电子证据
要想对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问题的内容进行研究,那么首先需要了解电子证据的具体概念。学术界以及理论界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之中还没有形成较为准确的定位,同时我国现有的立法实践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规定,笔者在进行理论分析以及研究的过程之中得出,电子证据主要以电子的形式得以运作和实现,以具体的证据为重要的用途,其次还可以采取电子设备以及电子技术形成不同的证据。由此可以看出电子证据与技术处理以及技术应用相关,电子数据存在许多不同的形式,大部分主要以数码信息为主,能够更好地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其中主要包括数字图像、电子信件、电子合同、通讯记录、电子文档和上网日志,这些电子数据能够准确地记录相应的信息,同时还能够保障信息的高效共享,但是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之中极易被篡改,因此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以及不稳定性,导致在犯罪侦查局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存在许多的矛盾以及不足。
二、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难点
1.侦查队伍的工作素质与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存在矛盾
电子证据以各种高新技术为基础和核心,存在于不同的数据集合体之中,因此,需要利用数字技术电子技术、电脑技术以及编程技术来进行有效的转换,只有形成不同的文字图像以及声音才能够被直接感知。因此在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以及应用的过程之中,存在许多的技术性程序性和专业性。其次,电子数据非常容易被破坏和修改,同时无法被准确地察觉,因此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之中难以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状态,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以及规章制度来了解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由此可以看出,在犯罪侦查案件之中,要想应用电子证据,必须要提高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能力,其中侦查人员既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熟练的掌握各种计算机网络操作技巧。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侦查队伍中极少有这样的复合型人才,侦查队伍的工作素质与电子证据的高科技之间存在许多的矛盾。
2.现有的侦查手段过于传统和落后
唯一性是证据最为重要的特性,但是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以及侦查来说,各类电子数据极易被复制和篡改,因此无法保障证据的这一特性。从目前来看,现有的数字技术还无法根据实际情况保障各类证据的唯一性,因此难以对各类案件的性质进行准确的界定,同时也无法保障案件侦查工作的有效落实。比如,黑客通过各种程序来盗用银行卡的密码以及账号,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之中无法更好地确定犯罪嫌疑人,虽然能够了解IP地址,但是无法将IP地址和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同等的认定,因此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比较大,同时现有的技术手段以及侦查手段过于传统和落后,无法采集到有力的证据来进行案件的侦查。
3.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各种网络犯罪案件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在对这类犯罪案件侦查的过程之中必须要以电子数据为基础,但是电子证据存在许多的模糊性以及不准确性,因此难以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位,无法满足犯罪侦查取证的实际需求。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许多的侦查工作人员只能够利用秘密侦查手段来进行线索的搜集,以此来保障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这种案件处理方式难以避免会存在许多的法律漏洞,同时还会直接影响公民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权,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针对这一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界定,最终导致在刑事诉讼案件之中所采集的电子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无法促进整个案件工作的正常落实。
三、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立法的建议
1.注重电子证据取证队伍的建设
侦查工作人员是犯罪侦查案件之中电子证据运用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因此为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及工作素质,我国需要加强与科研院校之间的联系,培养一批懂法律、懂技术以及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保证其能够在犯罪侦查之中采取现有的高科技手段,积极地采集与该类案件相关的各类电子证据,充分发挥我国现有的技术优势以及科研和教学优势,引进相关的博士研究生,促进现有犯罪侦查队伍的高效建设,保障网络犯罪案件的有效侦察。侦查机关可以与高科技公司、研究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聘请专业的工作人员来为电子证据的应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其次还可以积极地引进计算机专业人才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运用提供各类帮助,积极突破取证队伍在技术上的不足以及缺陷。
2.采取先进的侦查技术以及侦查手段
我国需要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做法和经验,了解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之中所采取的电子取证方法以及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不同高科技侦查技术的作用和价值,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运用和处理。我国的立法部门需要结合国际电子证据立法的事情发展趋势,促进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吸取其他国家现有的电子证据立法经验,缩小我国与国际立法之间的差距,结合计算机以及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的实际情况积极突破电子证据在运用过程之中所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
3.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我国需要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积极促进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有效的修正,将电子证据纳入现有的证据类型之中,保证从卫星定位、电子跟踪、网络监控、电子邮件检查等不同渠道之中所搜集到的数据都能够获得一定的法律地位,在维护公民隐私权的基础之上更好地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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