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2017-01-27赵文婧
赵文婧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0
案例教学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赵文婧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0
案例教学法凭借其多样性、灵活性、趣味性等特征,被广泛应用于法律教育领域。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民商法中的引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讲授教学法的不足,尤其是通过加强师生互动,有效提升了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就目前我国的民商教学而言,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应以培育学生的法律思维作为核心,并通过科学设置民商法课程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基于此,文章拟从科学选用案例、开展模拟审判、组织分组讨论这三个层面,对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中的具体应用进行深入探讨。
民商法;教学;案例教学;具体应用
民商法属于强实践性的一门法律学科,应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民商法教学十分必要。譬如,新时期民商法教学中有关商事借贷和民事借贷的区分、商事担保和民事担保的区分等一系列问题的讲解,只有科学采用案例教学法才能将这些问题讲清讲透。然而,从当前我国民商法的教学现状来看,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中的具体应用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教育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科学选用案例
案例选择是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与关键,只有选用最为科学合理的案例,才能促进教学任务的完成与教学目标的实现。民商法教学同样如此,教师应高度重视案例的选择,不能简单地将案例作为教材知识的额外补充,这样容易导致所选案例过于单一、枯燥、无针对性等,而实践的复杂性与多面性也易于被忽视。这种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的案例选择,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且过于狭隘的案例选择,还易于让学生习惯性地片面思考问题,不利于学生宏观法律思维的培养与树立。[1]这就要求民商法教师首先要正确认知案例教学法,即案例教学法旨在增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目的是提升民商法的教学质量与水平、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与素养,属于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因此,教师要紧密结合所讲解的课程内容科学选择案例,不但要引用教材中为深化知识点理解而设定好的案例,而且还要从实际判决中科学选用案例,强化案例的实用性与真实性,最大程度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价值,提高民商法的整体教学成效。
二、开展模拟审判
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可以结合典型案例组织开展模拟审判,让学生切身体验民商法知识点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具体来讲,教师可从课堂案例中选择一到两个代表性较强的案例,组织学生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庭审判进行模拟,并让学生亲自充当现实法庭审判中的相应角色,如审判人员、证人、被告、原告等一系列角色,同时要对审判的各个场景与环节进行全面模拟,让学生亲身体验实际的法庭审判流程与情景。[2]开展模拟审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让学生明确理论知识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具体应用,树立分析与思考民商案件的意识,切实提升学生利用所学民商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水平与能力。另外,在案例教学中使用审判模式方法还可以进一步促进理论知识点与实际生活的联系,不但能够巩固学生对已有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而且可以有效提升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三、组织分组讨论
民商法教师在应用案例教学法进行讲解时,可结合典型案例采用分组讨论法共同进行分析与探讨。具体步骤如下:首先,教师在对理论知识讲授结束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筛选出最具针对性的案例,并紧扣教学内容提出系列问题;其次,教师结合所提问题进行小组划分,并由大家公选出一个小组作为专门的评委小组,再从各小组中公选出一名发言代表,之后将所列问题依次分给各个小组,即每个小组都有自己要解决的问题与任务;[3]第三,教师通过语言激励、重点提醒等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对本组“承包”的问题开展讨论、研究,并要提出最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在此环节中教师可告知学生可以查阅资料;第四,所有小组分析讨论过后,要派本组代表进行发言,即将本组的观点立场与解决方案向全班学生及教师进行陈述;最后,由评委小组对各个小组的阐述情况进行评分,教师则负责点评、归纳与总结。[4]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使用分组讨论方式,不但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民商法的兴趣,而且可以在巩固学生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与能力。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新课改的持续推进,针对高校教学工作的要求愈来愈高。特别是就读于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技能是其未来就业的“敲门砖”,更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标准与要求。这就需要民商法教师在使用传统讲授教学法的同时,科学引用案例教学法,深化对民商法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讲解,切实提升学生的综合法律水平,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精尖的民商法人才。
[1]李立新,孟祥宇.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07).
[2]陆俊元.案例教学发展的本质特征及其适用性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28).
[3]郑永流.知行合一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再述[J].比较法研究,2007(01).
[4]杜永红.试析苏格拉底“产婆术”教学法及其实践价值[J].现代教育科学,2005(05).
D
A
2095-4379-(2017)17-0298-01
赵文婧(1983-),女,满族,陕西富平人,硕士,青海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