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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经济法

杨 焱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61

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杨 焱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61

经济法律是经济法律目的得以实现,经济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经济法律责任包含经济法律责任涉及到权利主体和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当前我国现行的经济需要对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优化。

经济法律责任;权利主体;经济法

经济法权利主体是依照经济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建立的经济管理机关总称,部分情况下也被称为经济法的调节主体和调制主体。经济法律责任指的是由经济法主体出现违背法律要求行为时所引起的责任,该主体既包括受调制的权力主体,同时也包括掌握调试权的权利主体。同此可知经济法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规定十分重要。

一、独立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在经济法律责任方面,当前我国学界的看法是要将该法律责任划分为处罚说、代价说、后果说、义务说四种。本文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实质上是在经济主体在出现与第一性义务相违背行为的前提下所需要承担的第二项义务。也就是说,经济主体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所需要受到了法律审判。是否能够在独立法律形态中纳入经济法律责任,可以将其划分为独立说、相对独立说与否定说三种。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我国经济法学界主要致力于法律责任形式与独立性两方面的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构成要件等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力度。虽然部分情况下,传统责任体系中的归责原则、责任形态与归责基础仍然有着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但仍然无法确定责任理论中是否一定要体现出以上几个条件。

法律责任追究需要具体涉及到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等方面的要素,而在经济法方面对于法律责任的构成仍然有着许多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在分析经济法法律责任构成的过程中,需要首先分析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对照观察看禁止性的法律规范是经济主体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倡导性规范与现行的法律原则。

在分类归责方面,在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市场规制的调控方面,严格依照规制权力执行好市场规制工作。许多因素都会对宏观调控的定量与定性造成影响,同时也需要对市场规定的类型进行区分。

宏观调控下的各项法律义务需要依照人的集体有限性与更改有限性进行设计,人的抽象性、不确定性与整体性等方面的特点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责任落实方面的困难。宏观调控方面的国家经济赔偿、复议制度能够将调控不可拆性给出一定的反映。而利益救济则源自于“财政国家”、“保障国家”“福利国家”等方面的要求,在执行宏观调控权力的过程中通过国家经济赔偿的方式来优化并补充现有法律责任结构。

采取市场调控手段来提升经济效率并化解经济风险,通过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合作与对策来稳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三、优化权力主体责任

为了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首先需要体现出法律责任体系的对称性,同时也要处理好法律体系内部优化问题。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很大程度上与“刑事责任”、“违宪责任”以及“政治责任有关”,无论是由经济危机所造成的损害还是良性违法、良性违宪行为,均会使宏观调控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对国家救济造成一定的损害。在对各方面利益进行宏观调控与再平衡的过程中,很可能由于理性不足、决策公共性不足而引发客观损害。为了避免出现严重的制度溢流问题,需要加强对于国家经济赔偿方面的重视,从正责任与负责任两个方面对国家经赔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无论权力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是正责任还是负责任,均要要让求职权本位让位于义务本位,矫正正义理论与公共负担理论均能够给予国家经赔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比如转移支付、优惠政策、社会求助等能够通过国家经赔的手段得以落实。

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两方面的角度来看,在落实市场规制权的过程中,市场规制主体很可能会对个人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情况下还要对产品质量与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这就需要严格依照法律制度要求采取国家经赔手段为个人提供一定的救济,具体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行政赔偿以及行政复议等。然而受到传统法律思维的影响,行政诉讼、行政复方等方面的法律目标虽然能够得到落实,但是对于怠于作为以及不作为等行为仍然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对于分割消费者权益、污染污染等方面的行为给予了维权支持,但所解决的问题仍然局限于民事主体方面,对于非市场规制主体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就需要从义务本位的角度来优化问题解决路径,而非权力本位。

四、结语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法律体制建设的关键阶段,在经济法体现建设过程中,如何平衡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已经成为立法部门十分重要的任务之一。立法者需要对经济法的有效特点以及在行使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的总结与分析,最大程度上提高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水平。

[1]王乐.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探究[J].经贸实践,2017(13):119.

[2]姜潇.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文化学刊,2017(04):176-179.

D912.29

A

2095-4379-(2017)36-0233-01

杨焱,女,江苏连云港人,硕士研究生,江苏财会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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