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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死亡的诉讼程序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法理出庭审理

田 萱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死亡的诉讼程序研究

田 萱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2017年9月20日,著名法学学者邱兴隆先生自诉喻国强诽谤案以邱兴隆患肺癌不治去世而结束,但这起自诉案件并未因此落下帷幕,由此引发的司法僵局——刑事自诉人死亡后诉讼程序应当何去何从——在法律界掀起了有关刑事自诉理论的激烈讨论。本文着重探讨终止或继续审理各自的法理依据以及各自的诉讼程序设计。

刑事自诉;自诉人;诉讼程序

自诉权来源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需要且这种需要并未达到公共利益保护的程度,体现了立法对公民的人权保障。自诉权的行使原则上由被害人本人行使,如果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那么诉讼是应中止、终止还是继续的问题,因其在立法上无具体规定而引起极大争议。同时,中止、终止或继续审理其各自法理依据如何,自诉权利是否可以继承或转让,如果继续诉讼程序如何设计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法理解析和探讨。

首先,刑事自诉案中自诉人死亡后中止案件审理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被告人患有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脱逃的、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并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才会导致诉讼程序的中止。本条法规表明中止审理的前提是被告人和自诉人均健在并未死亡,而且自诉人死亡并不能归入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之列。所以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死亡后中止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理,自诉人死亡后终止案件的审理也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但是从法理角度分析,终止审理却有其可取性。我国刑法规定的终止审理的情形仅限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死亡,并没有规定自诉人死亡的情形。即使如此,“告诉才处理”的本质却可对这一观点提供法理支撑。纯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以保护私人法益为中心的,自诉人死亡则不再有法益保护的需要所以应当终止审理。同时,既然自诉人已经死亡,刑事法律关系也视为消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终止案件审理是合乎法理的。

与中止或终止审理相对立的另一有较大争议的观点是:自诉人的死亡不会影响案件的进程,应继续审理。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直观上损害的是私人权益,但在潜藏层面里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即社会秩序的现实危害性,且这种危害不会因为自诉人的死亡而消除。同时,从禁止双重追诉原则的角度出发,继续审理是较为合理的观点。禁止双重追诉要求任何人不得就同一罪名再被予以审判或惩罚,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人权。自诉人虽死亡但是现存的公共危害性并未因此消除,所以继续审理更为符合禁止双重追诉原则。最后,继续审理更能够确保诉讼效率的提高,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的威信。

如果在上述三种程序的探讨基础上选择继续审理案件,由此又牵涉到“自诉权是否可以继承或者转让”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0条规定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规定的仅仅是自诉案件可代为起诉,并未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死亡后他人是否可继续代其诉讼。如果否定自诉权可以继承这一观点,那么继续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只能是缺席审判。如果肯定自诉权可以继承,那么可能发生的诉讼程序为检察机关代为诉讼或者近亲属代为诉讼。我们可分别讨论这三种诉讼程序的可行性。第一,缺席审判的重要价值在于诉讼公正,如果一方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判有利于结果的公正,那么此种诉讼程序是可取的。第二,由检察机关代为诉讼的依据在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而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参照这一规定,在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自诉人死亡,无法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代为出庭告诉,继续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第三,近亲属代为诉讼的依据同理可参考民诉的规定,按照法理推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行使诉权,法院应通知其近亲属,征求是否愿意参与诉讼,以及要继续诉讼还是撤诉。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近亲属代为诉讼,其诉讼程序是否可参考民诉中诉讼承担的程序进行,这一点值得商榷。

邱兴隆自诉诽谤案件引起的“自诉人在自诉过程中死亡的诉讼程序应何去何从”的司法争议揭示出我国法律的又一空白,同时也警示我们应借本案开展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一系列理论思考和立法的修正与完善,不再让司法实践陷入举步维艰的困惑境地。

[1]张东超.对刑事自诉制度现存问题的探讨[J].法律适用,2002(05).

[2]吴卫军.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河北大学学报,2004(04).

[3]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J].政法论坛,2002(05).

[4]陈宏,洪良.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诉讼效率价值的坚持与完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05).

D925.2

A

2095-4379-(2017)36-0221-01

田萱(1993-),女,贵州铜仁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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