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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域下的网络暴力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隐私权吉林

牛 迪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法律视域下的网络暴力

牛 迪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处在互联网时代的我们,生活、工作和学习各个方面都离不开它,每天我们从电脑、手机或是其他移动终端获得丰富且巨大的信息,我们可以选择任何感兴趣的信息来浏览,遇到问题随时可以查询解决办法,购物、找美食、订酒店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解决,人们的衣、食、住、行都可以通过手机的各种应用程序实现。但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消极因素,“网络暴力”便应运而生了。

互联网;网络暴力;法律法规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泛滥,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非实名的网民随意评论和搜索,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看似对人的肉体没什么伤害,但对人的精神影响巨大,同时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健康权等其他权利,人在现实生活中需要道德的底线,法律来限制人的行为,互联网上也同样需要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

网络暴力是暴力的一种互联网形式,它通过在网上发表、评论并带有攻击性或侮辱性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行为,同时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权的损害。根据法理学者对网络暴力定义可知,网络暴力是群体性实施的,其载体是虚拟网络,更有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当事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看似未对人的肉体造成伤害,但对其精神层面的影响,也不断的侵扰着人们的现实生活。

二、立法规制

既要隐私权又要注重实名制: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网络暴力的表现——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对隐私权侵犯,并且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方面相对欠缺,在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方面,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经验,美国在1974年建立了《隐私权法》,它是一部全面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专项立法,当然还要结合我国国情,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同时也要统筹互联网的开放性,平衡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法》还没有专门的法案,但我们可以加强此项立法,细节化践踏隐私权的责任人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总的来说,我国对公民的隐私权的立法还是一项长期任务,只有结合我国国情完善《隐私法》才能更好避免网络暴力。国家网信办2017年9月7日印发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使用者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同时保护使用者的真实信息。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暴力有警示作用,网络使用者通过真实的身份认证才能在网上进行评论、传播等网络活动,这样就避免了部分网民随意的、不计后果的网络活动,即使有人实施网络暴力,相关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后台的实名信息找到当事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既可以对网民起到保护隐私的作用,也可以对于网络失范行为起到监管作用,提高了网民的责任意识。

三、司法规制

网络暴力的最终问题还是司法规制,完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机关素质可以更好解决网络暴力的问题,我们还要加大公民的司法参与度,这样可以提高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一)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也很重要

我国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与当时法官的主观认定有很大关系,这也是我国传统诉讼模式的体现,这样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对以上问题的解决非常有利。特别在这种互联网新领域,虚拟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发生冲突时,就呈现出网络暴力的频发,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要转变以往的传统观念,要在以往的法律基础之上,保持对新领域的敏锐洞察力。受互联网的影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基础原则之上,了解社会价值观的变革,在同样的社会价值观下,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做出更加公正、客观的判断。

(二)提高网民司法参与程度

网络信息的公开化和丰富性,使网民经常关注于司法审判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存进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化、民主化、公开化,网友们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感言。但同时对司法审判也有一些影响,由于媒体片面性或倾向性报道,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免被媒体的价值观所误导,同时一些网友的评论和转发也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些网友的评论和转发也会影响其他网友,这就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司法机关对于网民的参与活动要有正确的引导,提高网民的素质,让网民能合理并理性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及时合理地与网民进行互动,这样司法机关和网民就不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对司法审判进行舆论压力,进而影响审判结果。网民的司法参与程度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民主化、公开化有积极作用,这样也不至于使司法机关凌驾于人民之上,造成权利的主观性、少数性。

四、结论

互联网,是人类科技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新事物,新的东西的诞生,必然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一些社会问题接踵而来,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由于他的高频发生,给他人带来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损害,这样就需要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单靠一些个别的规定是不够的,需要站在法律理论基础之上,参考国外的互联网法律,结合中国的国情,深刻剖析这一社会现象,构建完整的互联网法律,更好的为中国网民服务。

[1]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柳林.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2.

[3]董啸.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D].山东大学,2011.

D922.16

A

2095-4379-(2017)36-0198-01

牛迪(1992-),女,汉族,吉林吉林人,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法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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